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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赫、王锡柱: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基于枫桥经验的法治服务实践分析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02 16:58:19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中国共产党是服务型法治建设的领导主体

新时代服务型法治的建设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法治,依旧离不开党的领导。在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层面,必须进一步坚持的党的领导。在服务型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统筹法治建设,二是党领导立法,三是党带头推进法律服务。

首先,服务型法治建设需要由中国共产党统领全局。其一,服务型法治的建设涉及多主体,多环节,要实现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必须由党来统领全局。在法治建设上,党的统筹领导首先就是保障法治理念顶层设计的正确性,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律服务,避免服务型法治建设脱离正确轨道。其二,党统筹法治建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各部门展开良性互动,合理分配权力和职责,使服务型法治建设内容对应到相应主体身上。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使服务型法治的每个环节都有负责主体,保障服务型法治建设有序进行。

其次,服务型法治的建设需要中国共产党在立法中发挥领导作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服务型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党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党领导立法,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本需求规定在法律中。一方面,党需要继续坚持群众路线,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了解群众需求,明确群众利益,将人民需求转化为党的主张。另一方面,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围绕中心和大局、更好服务国家和人民。从更为精细的层面上,就是党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人民需求,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环境、医疗、教育等方面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服务型法治的立法,就是要继续坚持并发扬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发现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面临的真问题,转化为党的主张,然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履行党的义务和职责,通过法定的程序将人民所盼转化为国家意志。

最后,服务型法治的建设重在推行,在服务型法治的建设中,共产党应发挥“领头雁”作用,带头推进法律服务。在新时代,党必须带头守法,但是对于服务型法治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推行法律服务。守法只是侧重于法律的消极层面,强调任何人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服务型法治却强调服务的主动性。在服务型法治中,党必须带头遵循服务理念,将党规与国法相衔接,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在西方法治中,强调法律,尤其是司法的谦抑性,为了保持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保持同人民的距离,以求树立法律中立与权威的形象。服务型法治的难点在于转变这种思维方式,增强服务面向,这尤其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一服务型政党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推行法律服务。

(二)政法工作者是服务型法治的主要推动力量

任何一项任务的落实都离不开执行主体,没有主体便没有权力的行使者,也没有责任的承担者。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要以政法工作者作为推行的主要力量。政法工作者是司法、执法工作的主要力量,新时代服务型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政法工作者的贯彻。在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中,政法工作者需要指导思想、队伍建设、工作方法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政法工作者需要转变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政法工作,必须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传统法治以管理或者约束政府为主题,注重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对于服务人民的法治理念认识尚不充分。要建设服务型法治,必须转变传统理念,将法治的服务功能转变为自觉意识。司法为民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贯穿于司法活动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对公正的感受、对司法的信任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进行点滴累积。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行使得法律承担的任务越发繁重,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转变司法理念,从消极承接案件到积极提供司法产品与服务,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这一转变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法治体系的一种全新考验和提升。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在新时代背景下调整工作重心。通过引导司法人员以服务为本位,积极提供司法产品与服务,满足公民对司法产品及服务的需求,这是实现服务型法治的关键环节。司法工作不仅仅是审判和执行,更是通过各种司法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建立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使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及时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推广调解与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当事人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新时代要推进服务型法治,还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理念与执法手段,建设服务型执法体系。服务型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明确执法依据,严守执法禁区,在执法中切实尊重人民的权利。这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精神,能够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兼顾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感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寻求被执行者的配合,尽量避免暴力执法。执法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通过法律手段与执法技巧,引导被执行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例如,在执法中,加强与被执行者的交流与沟通,对被执法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听取被执法者意见,理解群众的难处,寻求被执法者自觉予以配合,履行义务。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冲突,还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此外,服务型法治的建设离不开现代科技的支撑。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提升法治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建立智能化的法律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公民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推进服务型法治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广泛的法治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通过法治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服务意识,使其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贯彻服务型法治的理念。服务型法治的建设,不仅仅是对现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在新时代,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服务型法治的理念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通过不断努力,服务型法治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在队伍建设上,加强政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政法工作者以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为主导的综合素质。在服务型法治的队伍建设中,一是要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中国传统治理智慧强调以君子之风带动小人之行,领导者以自身行动引导公民遵从社会秩序,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正是受到此种传统的影响,在新时代的服务型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落实政府职责,推进法律服务,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执法公平。二是在执行任务的主体上,增强政治觉悟,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政法队伍专业性,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引导工作人员树立同理心,在执行工作时,以法治为基础,实现法理情的融合,在政法工作中做到有法、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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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