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私合作共建数字政府过程中,政府与技术企业之间签订数字服务采购合同之后,并非意味着政府责任的转移,相反代表政府应承担额外的监管责任和更高层面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兜底责任。数字技术平台是为了实现政务一体化,面向公民和政府建立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只是承担程序性转介功能。由于数字技术平台并不对公民设定权利义务,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所以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政府才是履行公共事务的“元责任者”,负责公共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经由数字平台作出的具体行为,才能够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终局性和外部法律效力,进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数字政府建设是推动建设数字中国的基础工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融合,在追求行政效能和公共便捷的同时,秉持有限技术理性的视角,通过法治价值品格的注入与法律规范的控制,筑牢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智能技术革命推动的数据赋能、算法决策、自动化执法等工具优势,也要全面贯彻法治思维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理性,实现技术优势与制度优势在治国理政中的融合发展。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的系统集成,一方面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技术保障体系,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来辅助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政府的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要加强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托法治思维和法律规则将数字技术应用引发的风险问题纳入法律调控范围,全面建成数字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