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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栋、周佑勇:数字政府如何与法治政府更好结合?——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第10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03 16:19:18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技术万能论”和“制度决定论”都是片面的。如果过于夸大技术的治理作用,则可能陷入工具主义的泥淖之中;如果过于强调严格的制度环境,也会抑制技术在助推治国理政中的创新空间。其实,技术与制度之间可以构成系统耦合的互动关系,合理应用技术可以推动制度的优化运行,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技术的向善发展。2022年6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系统观念,加强系统集成,全面提升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在系统观念的指导下,数字政府是技术驱动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政府结构转型,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需要与法治政府建设协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应该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协调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与法治价值的规制机能。于是,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过程中,应该遵循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的融合治理方法,既要利用技术工具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数字化发展,也要发挥法治思维指引数字政府建设的规范化运行,推动政府治理各个领域数字化与技术应用各个方面的法治化。


二、技术赋能:数字技术助推法治政府现代化转型

数字法治政府是技术赋能法治政府的现代化转型,利用数字技术优化政府治理理念、更新行政组织结构和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方式,有助于增强法治政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结合要求实现技术优势与制度优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协同,其中的关键之道在于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技术逻辑,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融入到政府治理体系中,用技术思维重构法治政府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在技术思维的驱动下可以实现法治政府再造,利用数据赋能政府治理各个领域互联互通,促进建设更加开放、高效、协同的现代法治政府。通过建立大数据驱动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有效地简化政府组织结构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政府组织数字化变革,从而增强法治政府履职能力。在“互联网+监管”的融合治理方式助推下,能够极大地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与转变政府职能,进而提升法治政府治理效能。

(一)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政府建设的治理理念革新

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尤其是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政府建设的治理理念革新。在去中心化的数字公共空间中,借助数据要素的流动性与数字技术的整合性,形成了以开放式数字平台为核心的政府治理模式和权力运行机制,可以突破政府权力结构中的科层制壁垒,促进优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数字政府治理模式下,政府治理理念实现了从管控社会到服务社会与治理社会转型,从信息和知识的单向生产中心到大数据双向汇集与开放中心转型,从政府垂直监管到社会多元合作共治转变。

1.优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数字技术的代际演化过程中,人类社会经历了从以单向获取信息为特征的Web1.0时代到以双向互动信息为特征的Web2.0时代,再到以个性化订制信息为特征的Web3.0时代,政府治理理念也从传统的“管控型”政府转向现代化的“互动型”政府。“管控型”政府强调的是在政府权力的集中主导下,对公民的单向管理和控制,旨在通过运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的统一调控。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权力运行场域“不再是以某个人或权力中心为原点的‘放射性’联系的空间,而是成为一个‘处处皆中心’或‘去中心’的互联网络的社会空间。”数字时代的政府面对的是全域性的信息流动与交互性的权力/权利互动,如果继续沿用“管控型”政府思维,并不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去中心化权力分配格局。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打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制度壁垒,在数据流动与平台支撑的技术驱动下,形成面向公共数据访问和使用的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框架。“互动型”政府是以公共需求为导向,通过扁平化、延展性的权力流转机制,吸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形成多中心/任务治理结构。政府通过对外开放数据“还数于民”,既能够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也能帮助公民利用数据赋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进而构建由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的自下而上的公共服务体系。在“互动型”政府理念指引下,通过强化公民对数字政府决策的制定与执行的参与机制,推动数字权力运行由单向控制的管理模式转向双向协商的治理模式转型。

在数字技术的助推下,现代法治政府对透明度和公开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数字技术的融通性正大力提升政府的开放程度,助力提升政府与社会双向互动的程度。传统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的是“由内而外”的权威发布型路径,政府是信息内容的生产者和组织者,而公民被视为信息的消费者。这种路径的政府开放程度不高,由于政府信息是在单向管道中从政府流向公众,不仅信息开放的质量和数量受限,而且影响公民对公共服务的反馈效果。随着社交媒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公民在生产、组织和分享网络信息内容方面发挥着积极的角色,政府也能够借助数字技术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进而在公民与政府的信息互动中促进建设更加开放的政府。

“互动型”政府遵循信息的双向流动法则,信息不仅要从政府流向公民,而且要从公民流向政府,实现公共信息为公民和公共决策服务的双重目的。为了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有意义的民主对话,“互动型”政府的重点在于“由外向内”地扩充信息流动方向,通过数字技术保障信息从公民流向政府,回应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社会诉求。另外,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的融通者,不仅应该向更广泛的公众开放更全面的公共信息,而且要通过应用数字技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 推进开放型合作型政府建设

数字法治政府需要由政府、企业与公民合作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公权力部门的监管优势、私人技术企业的功能优势、公民个人的数据优势,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和数字公民协同共治。传统政府治理强调在权力科层制的轨道中“自上而下”对权力进行监督与“由内而外”地对社会进行监管,导致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运行以及政府与外部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交互呈现出封闭性和滞后性,难以充分发挥政府治理效能。数字政府建设可以打通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和市场主体的信息孤岛,不仅在横向国家权力部门之间加强业务合作,而且在纵向国家结构体系中深化公私合作,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开放合作的政府治理模式,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开放与合作的政府理念围绕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这一核心任务,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政府)、需求主体(公民)与技术支撑主体(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一方面,政府权力部门的内部合作是权力有效运行的关键,包括政府内部的跨部门合作、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前者要求破除部门之间政府数据的共享,后者要求央地之间数据事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与外部社会主体之间的公私合作是数字赋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渠道,包括政企合作与政民合作。例如,浙江数字政府建设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营模式,浙江省政府利用属地优势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共同打造“浙政钉”“浙里办”等移动政务平台,探索建立了灵活的政企合作机制,以政府购买相关信息化服务的形式,鼓励企业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运营维护等专业服务,同时确保政府对核心业务和数据资源的有效控制。在由“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公民参与”的数字政府建设体系中,政府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技术监管主体,企业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平台运营主体和技术支撑主体,公民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主体与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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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