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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栋、周佑勇:数字政府如何与法治政府更好结合?——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第10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03 16:19:18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数字政府如何与法治政府更好结合?——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



周维栋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

周佑勇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教授)


[摘  要]

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相结合的系统集成目标,必须遵循技术与制度融合的方法逻辑,统筹协调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与法治价值的规制机能,推动政府治理各个领域数字化发展与技术应用各个方面制度化保障的融合治理。在技术赋能上,数字技术助推法治政府现代化转型,实现对法治政府治理理念、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的数字化再造。在制度保障上,依托法治规则有效调和技术风险,从政务数据流动的标准化、数字权力运行的程序化与数字问责机制的规范化三个方面,搭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框架。

[关键词]

数字政府;法治政府;数字法治政府;融合治理;技术赋能;制度保障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驱动下,数字时代的到来不仅催生一种新兴数字社会形态的产生,也进一步促使政府治理模式的数字化变革。数字技术可以从无缝信息流和数据协作决策的角度转变政府的运作方式,从而改善法治政府的治理绩效和工作流程。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技术驱动型法治政府建设可以被视为公共部门的现代化进程,政府部门通过运用数字技术能够助推公共服务跨越时间阻隔与空间限制。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数字法治政府是适应数字时代科技发展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促进数字化行政与法治化发展的系统融合,旨在实现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同频共振。那么该如何推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结合?这在本质上取决于数字技术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亟待从理论研究上加强对技术之治与制度之治间的制约与促进关系的系统阐释。

在理论上,现有研究分别从技术维度与制度维度提出了相应的数字政府建设方案。一方面是关于数字技术推动政府转型的研究,从基础概念、框架结构、基本理念、运行模式等各角度,基本上构建起了现代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知识谱系。在基础概念上,对于数字政府的概念界定虽然存在角度上的不同,但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基于数字化、智能化而型塑的政府管理形态是数字政府的核心内容;在框架结构上,现有研究既有较为宏观的数字政府框架构建与治理模式的变革,也有诸如治理技术、治理对象、治理主体以及治理范围等具体运作方式的设想;在基本理念上,数字技术推动现代政府理念变革,从传统的科层制政府走向平台型政府,从部门性政府走向整体性政府;在运行模式,数字技术主要是赋能跨部门政府业务流程再造。另一方面是关于法律制度保障数据治理的研究,从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安全、算法行政等方面建立了数字技术应用的法律治理谱系。在数据共享上,实践中的做法是颁布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通过公布共享清单来划定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法,为政务数据共享明确具体标准;在数据开放上,公民公共数据权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以此进行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构建,有利于形成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体制;在数据安全上,数字政府建设需要实现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在算法行政上,为促进算法行政的法治化实践,需要从代码透明、正当控制、程序正义等方面构建算法行政的法治秩序。然而,上述两个方面的研究出现了一些知识割裂问题,由于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并没有完全融合,导致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技术乐观主义与技术悲观主义相互对立的两大阵营。其中,技术乐观主义主张技术能够帮助完善政府治理各个方面的问题,而技术悲观主义则期望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和控制技术。其实,不论是过度依赖技术,还是过度依靠制度,都是有局限的。为了建设现代数字法治政府,需要加强技术应用与制度保障的协调理论研究。

本文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阐释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尝试从系统协调的维度建立国家治理体系中技术与制度之间的普遍联系,统筹推进政府数字化建设与数据法治化治理,实现技术系统与制度系统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耦合。


一、方法逻辑: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的融合治理

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过程中,遵循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的融合治理的方法逻辑,可以更好实现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结合。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数字政府为法治政府提供技术支撑,法治政府为数字政府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是技术融入制度路径,将数字技术融合进法治政府治理全过程,包括政府治理理念、组织结构与运行模式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制度融入技术路径,将法律制度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全流程,包括政务数据流动、数据权力运行与数据问责机制的各个环节。

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政府的数字化治理,数字政府建设可以助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进而提升政府的治理效能。但是数字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也会对既有的法律制度带来挑战。数字技术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技术异化风险,产生诸如数据滥用、技术霸权、算法黑箱、信息茧房、数字鸿沟等问题,有观点称之为“数字利维坦”而理论上对数字技术应用的法治风险及其防控理念缺乏系统性回应。数字技术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运行机理应该遵循依法行政与民主行政的固有属性,来锚定数字政府运行的框架秩序与划定技术治理在行政法中的界限。全面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应该将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之治纳入国家制度体系的法律之治中,实现技术维度的工具之治与制度维度的价值之治有机融合。那么数字技术融入政府治理的法治逻辑是什么?必须从数字政府的治理理念、组织结构、权力运行程序等维度系统重塑现代法治政府。

在制度实践中,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的数字化战略,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纷纷出台数字政府建设方案,如《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贵州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等。这些改革方案的侧重点在于规划数字技术如何赋能政府治理现代化,相对忽视了技术治理在制度体系中的融合协调路径。根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数字政府蓝皮书:中国数字政府建设报告(2021)》显示,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系统化、标准化的建设理念相对不足。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编写的《数字政府发展趋势与建设路径研究报告(2022年)》显示,“体制机制不顺,协同推进较难”是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六大问题之首。数字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技术应用、政府监管、法律规制等各方面的融贯互通。实践中的问题揭示出数字政府建设亟需统筹协调好数据赋能与制度保障、数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数字化建设与法治化发展融合共治。

法治政府建设的运行规律是法治决定论,遵循的是制度思维。传统的法治政府建设立足于物理空间中的权力运行法则,旨在解决工商业社会中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传统法律制度的规范轨道中,通过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达到依法行政与分配正义的目的。数字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立足于虚实同构的双层社会,在技术赋能、数据驱动和平台支撑下,政府的权力运行逻辑被数据化重塑,推动法治政府形态向数字化迭代升级。数字法治是以数据与信息为轴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算法为基础的智能社会秩序,是实现数字正义的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如果仍然停留在传统法治思维模式下,就无法解决在数据裹挟下出现的“技术权力化”和“权力技术化”的法治政府建设风险问题,亟待向数字法治政府转型。数字法治政府并非传统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化升级,而是有针对性地系统化变革,是法治理念的更新、治理方式的转变、政务流程的优化和体制资源的整合。如何搭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框架并防范制度可能引发的诸多风险,需要结合技术逻辑和法治思维进行整全性考量。法治现代化是实现政府转型的动力来源,只有以法律的形式重新确立政府数字治理的各种原则、机理和边界,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数字权利义务关系,划定数据的收集、处理、共享、使用等行为的界限,才能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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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