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冯文杰:行政处罚二元归责主义的证成及其适用展开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06 16:39:18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再次,即使适用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也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裁量。有学者指出,非真正的行政处罚虽不必然具备制裁性,但仍具有不利益性,在行为人无主观过错时,对其适用这类措施有时仍难免严苛,因此可规定在行为人无主观过错时从轻或减轻处罚。质言之,主观过错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须考虑的裁量因素。既然在非惩罚导向的意义上适用一定种类的行政处罚,就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的具体规范性质,若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就需要坚持比例原则的限制;若属于不当利益恢复措施,就不需要坚持比例原则的限制,而需要坚持彻底剥夺不当利得原则。一般认为,比例原则由三个分支原则构成:一是适当性原则,即政府所采取的手段须有助于目标的达成;二是必要性原则,即当存在多种有助目标达成的手段中,在有效实现目标的前提下,应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三是均衡性原则,也称狭义比例原则,是指政府所采取措施所欲达成的公共利益的目标须与手段所侵害的公民权利的负担达成均衡。有学者认为,完整的比例原则还应包括目的正当性原则,要求公权力行为须出于正当目的。若公权力制度或行为的目的不正当,就不需要再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及均衡性原则的分析。只是就行政处罚法规范的解释学展开而言,必定会排除不正当目的的理解与适用,因此在法解释学层面上,无必要将目的正当性原则单独作为比例原则的组成部分,何况对适当性原则的分析完全可承载目的正当性的识别功能。就没收违法所得而言,无论是否应采取人道主义,都不能将违法所得作为合法所得对待,只能在执行时不将违法行为人必要的生活资金作为执行标的,但这不表明应减免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款。当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被作为保安处分措施时,即被作为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适用时,就应遵守客观归责主义,接受比例原则的限制,若非惩罚性目的已实现,就没有必要继续实施上述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

最后,客观归责主义并非一成不变,如果未来的《行政处罚法》修订不再将具有非惩罚性属性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就可以在解释论层面否定客观归责主义。《德国违反秩序法》第10条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对过失行为处罚外,因违反秩序被处罚的行为仅以故意为限。《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条之五第1款规定,只有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在该行政违法行为中确定了其过错的人,才应承担行政责任。意大利有关法律第一章“行政处罚”第3条第1款规定,在需要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中,行为人要对其自主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结合德国、意大利等国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须区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性质,才能寻获合理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性质的行政处罚。我国未来如修订《行政处罚法》,不再将不绝对具有惩罚性的行政处罚作为法定种类的行政处罚,只保留绝对具有惩罚性的行政处罚,即排除能被作为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予以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就必须否定客观归责主义,转采彻底的主观归责主义。


五、结语

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归责出现的客观归责主义、主观归责主义及折中归责论,通常未区分惩罚前置型与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的不同适用要求,均有所不当。对此,应以《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为基础规范,结合不同类型行政处罚的适用要求,确立行政处罚二元归责主义的正当根据。主观归责主义与客观归责主义均具有自身优势与劣势,必须将其置于合适位置,前者适用于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在法解释学层面上,所有的行政处罚均能够被作为该类型行政处罚适用。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既能够被作为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也能够被作为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适用,在适用时若不以惩罚为目的,并且未将惩罚目的作为实现预防等目的的手段时,其就被作为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适用,发挥危险防御、危害排除功能。在适用主观归责主义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与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的构成因素厘定责任形式的确立规则,对行政拘留的适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其他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坚持过错推定原则。在适用客观归责主义时,需要使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的适用接受比例原则、剥夺不当利得原则等制约。如果未来《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再设定具有非惩罚性属性的行政处罚,就可在解释论层面主张彻底的责任主义。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