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从责任体系的整体视角出发,在澄清状态责任规范配置的基础上,建构一种以危险回应为核心的行政处罚责任范式。状态责任的特殊性在于,依循行政应急性原则与行政效能原则,正视危险物的特殊性,并通过相对例外的规则加以回应,从而解释为何基于危险物的状态本身即可进入行政处罚评价。在行政处罚责任体系中,状态责任既可能作为独立的责任归责存在,也可能仅以附随性责任规则的形式出现。具有理论意义的状态责任,仅限于前者,即在特定情形下以危险状态替代行为责任中的该当性与违法性判断,对既有责任结构作出有限修正。状态责任只有在“规范具体化路径”与“个案正当化路径”中,方能发挥独立的归责功能。衡量一套法律责任体系成熟与否,关键在于其在紧急危险情境中的规范表现。状态责任在危险治理中的制度运用,既体现了我国行政法自主知识体系中对责任结构的塑造,也意味着对财产权限制性质的再确认,其展开必须始终置于比例原则的严格约束之下。就其作为独立制裁根据的情形而言,状态责任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应严格限缩于授权明确、危险紧迫且相对人具备现实支配力的范围之内,并通过具体化的限制条件,方能避免以“危险”为名对责任边界无限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