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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薇:数字时代声誉罚的运行风险与规制体系

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23 16:08:58 | 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增设动态退出程序救济规则

“合理设计的行政程序,应确保程序保障的强度与所保障的实体权益的重要性相匹配。”声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机制,若个体因单次违法行为而被永久性地贴上“污名化”标签,显然有悖于比例原则。基于此,有必要为违法行为人预留回归社会的机制性通道,即构建声誉罚的动态退出程序机制。借鉴《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设计,一个完整的动态退出机制应涵盖按期退出、提前退出与延期退出三种路径,切实达成“一处修复、处处认可”的目标。

1.公示期限届满的自动信用恢复

《办法》第12条明确,一般和严重失信信息均设有最短与最长公示期(例如,一般失信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为1年至3年),且“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该规则为相对人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只要在公示期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期限届满即意味着程序性制裁的终结。这要求声誉罚的设定必须明确公示期限,并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是“过罚相当”原则在时间维度上的直接体现。

2.基于积极纠错的激励性信用修复

《办法》第14条详细规定了提前修复的条件,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这构成了“履行义务+最短公示+信用承诺”的三要件模式。提前退出程序绝非简单的“销账”,而是一个融合了行为矫正、义务履行与主观承诺的复合型法律行为。首先,它激励相对人主动弥补过错、消除影响,将静态的惩罚转化为动态的治理过程,契合了《行政处罚法》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精神。其次,引入“信用承诺”要件,推动了监管模式从“被动服从”向“主动自律”的转型。相对人通过承诺未来守法,与行政机关建立了新的信用关系,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声誉重建仪式,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有机统一。

3.针对拒不改正或再犯者的约束性惩戒

《办法》第12条规定,“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这为在基础公示期内消极应对、拒不改正的行为人设定更严厉的后果提供了授权依据。延期退出机制与提前退出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胡萝卜加大棒”式行为调节体系。它确保了动态退出不是对屡教不改者的“赦免”,防止了信用修复制度被滥用。行政机关作出延期决定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说明理由并赋予相对人申辩权,这同样是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


结语

纵观古今,声誉制裁作为公权力实施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源远流长。在当代数字化转型浪潮中,更呈现出“忽如一夜春风来”的蓬勃发展态势,凝聚着基层治理智慧,却也面临着运动化扩张与制度性保障不足的双重困境。这种传统规制手段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既体现了行政机关应对治理资源紧张的创新努力,也暴露出程序正义价值在技术赋能过程中遭受的侵蚀。本文通过系统剖析数字时代声誉罚的实践异化与程序困境,提出以技术性正当程序为核心的程序规制范式。研究表明,算法自动化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信息传递偏差、评价机制失衡、数字记忆固化等新型治理挑战。针对上述困境,本文构建了贯穿算法设计、系统运行与结果输出的全周期动态规制框架,既在理论层面推进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数字化调适,同时也在实践层面为声誉罚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方案。随着数字行政范式的深度演进,持续完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理论体系与制度建构,必将为推进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治善治提供持久支撑。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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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