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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薇:数字时代声誉罚的运行风险与规制体系

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23 16:08:58 | 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其次,传播路径的变化有赖于底层信息基础设施的支撑。跨部门、跨层级的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从根本上改变了违法信息的存储、管理与获取模式,使其从隐匿、分散走向集中、透明。在传统模式下,受“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限制,跨地域、跨部门的行政机关所掌握的违法信息难以实现互通。此外,行政机关对违法信息的垄断控制,致使公众若想获取某项信息,需历经冗长的申请程序。当前,以国家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核心的一体化工程,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共享规则,对分散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欠税公告等负面信息开展了系统性整合。以在全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示范意义的江苏省为例,其社会信用体系历经长期探索实践,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制度健全、基础扎实、应用广泛的特色体系。平台整合的直接效果是创造了社会性的“全景可见”的监督环境。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地方信用网站以及各地行政机关的互联网门户平台(包括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便捷地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与违法记录,极大降低了信息获取的成本与门槛,使得违法信息能够被高效、广泛地用于商业决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三)社会集体评价行为的新特征

数字技术对声誉罚的重塑,还发生在社会评价的形成阶段。传统依赖人际网络与道德共识的评价模式,正被以算法推荐为依托的“网络圈子”和以信用评分为代表的自动化评价系统所改变,二者共同催生了社会集体评价行为的新特征。

首先,算法推荐技术重塑了评价生成的社会场域与心理动力。传统熟人社会的评价机制建立在“差序格局”之上,声誉信息在血缘、地缘构成的、相对透明且有限的人际网络中涟漪式扩散,评价的生成与传播受到具体社会关系与物理空间的天然约束,制裁效果直接但范围有限。然而,随着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消解与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社群成员间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人际交往频率下降,互动时空范围收窄,社员的个人隐私权意识逐渐崛起并加强。这些社会结构与行为逻辑的根本性转变,使得声誉罚的可作用范围持续收窄,具体表现为“面子贬值”“舆论失灵”等新交往现象的出现。直到网络技术的蓬勃兴起,数字化传播媒介催生了以算法为中介、以兴趣认同为纽带的“数字部落”。在这些具有封闭属性的社群内部,评价行为的生成逻辑呈现两个鲜明特征。其一,社会认同与情绪共振成为评价生成的核心驱动力,即当特定违法信息被算法投入特定圈层后,成员出于对“归属感”(Belongingness)的心理需要,会主动参与信息传播与情绪共振,使得评价的生成在“数字部落”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聚合速率与强度。其二,算法助推形成“认知传导”的闭环。智能推荐算法会根据成员的互动数据,持续优化并推送立场相似的内容,形成内部高度同质、外部壁垒森严的“网络圈子”。伴随参与规模持续扩展,议题热度不断累积,进一步诱发更多旁观者的从众心理,最终形成一种“认知传导”的链式反应,如多米诺骨牌般依次传递。

其次,自动化评价系统重塑了评价的权力内核与运作范式。声誉罚能否达成预期成效,关键正在于社会评价机制这“关键的一跃”,而评价机制的效能发挥又依赖于公众反馈的及时性、评价方式的合理性、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以及评价结果的有效性等诸多要件的协同作用。在当前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愈发青睐借助行政黑名单、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声誉机制解决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治理难题。这种“算法评分”模式,带来了评价机制的四个新质特征:第一,评价主体的隐匿与转换。在传统评价体系中,评价依据、推理过程与评价者均相对可视。而在算法评分中,真正的评价主体是匿名的数据模型及其背后的设计者与管理者。行政部门的裁量意见、社会公众的集体态度,被编码为模型的参数与权重。评价的权力从社会网络中抽离,并嵌入到技术系统的黑箱之中。第二,评价标准的量化与归一。算法评价的核心方法是将多维度的社会行为(如守法、履约、社会责任)赋码为一系列可量化的指标,并通过加权计算合并为单一分数。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信息的简化与损耗。表面上清楚的分值可能仍“掩盖了大量模糊不清的事实和公共意见”,行为动机、具体情境、事后补救等复杂活动,难以被标准化的算法模型有效纳入评估。第三,评价结果联动效应的生成。自动化评分结果正逐步成为引发一系列法律与社会后果的触发机制。一旦被赋予特定的负面信用标识,便极有可能自动关联至市场监管、融资信贷、行业准入等多个领域的限制举措。这些评分在分类监管与联合惩戒中得到广泛应用,其评价结果应被界定为行政处罚。这使得算法评价结论的制裁强度与传统口碑评价存在显著差异。第四,干扰评价结果合理性的噪音增多。算法借助分类识别和风险评估手段构建个体声誉评价,但因缺乏透明度、问责机制、监测制度以及正当程序约束,客观上为算法歧视及人为操纵创造了便利条件。一方面,评价系统设计者在编程时可能将自身偏见、道德认知、文化差异等主观因素植入算法规则。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总是与机器学习深度绑定,算法为机器提供数据处理规则以执行特定操作,而机器学习通过数据关联分析实现模型迭代优化,这种动态的机器学习过程又可能衍生出新的算法不确定性,导致自动化评价结果的不合理。


三、数字时代声誉罚的实践异化及其问题

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声誉惩戒机制因其高效的社会威慑力,愈发受到地方行政机关倚重。然而,在急剧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声誉罚的实践运作正因算法技术的深度介入而发生变异。概括而言,有两种异化现象相对突出:一是制裁效果不能有效达成预期目标;二是衍生出非预期的负面规制效果。具体表现及原因归纳如下。

(一)算法技术普及引发的声誉信息传递偏差

声誉罚的生效始于违法信息的有效公开与传播。在传统模式下,行政机关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信息,其供给范围相对可控。但在算法驱动下,信息供给与传递环节产生的系统性“失准”,直接冲击着声誉罚的预期治理效能。

1.违法信息供给环节的异化表征

违法信息供给,即公权力主体公开披露违法信息的行为,在实践中呈现出两种异化倾向。一则表现为无差别推送引发的“信息洪流过载”。行政机关在一段时期内大规模、集中式地通报,或不加筛选、不分目标地无差别推送违法信息,将导致公众信息处理能力饱和甚至超载。公众的注意力是稀缺资源,当海量同质化的负面信息超出个体的处理能力时,便会产生“信息过载”效应。这非但不能强化警示功能,反而会使关键信息被淹没,导致利益相关方难以进行精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比如,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批评只有被重点推送至各高校组织、科研院所、期刊杂志社等相关群体,才能切实发挥惩戒及预防作用。而对专业圈层以外的普通公众而言,受限于专业能力、职业需求、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此类负面声誉信息无异于“噪声信息”。二则体现为技术垄断与“算法黑箱”引发的“信息供给不透明”。一方面,公权力机关掌控着违法信息的原始数据以及发布途径,这使得在部分信息流通相对不畅的特定监管领域,公权力机关所表达的负面意见甚至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绝对干扰效应,构成了权力对认知环境的隐 性操控。另一方面,算法系统的复杂性形成了新的“技术屏障”。算法推荐并非价值中立的技术手段,其背后交织着技术逻辑、商业逻辑与流量逻辑,这可能致使违法信息在传播初始阶段就被平台算法基于商业利益进行选择性排序或重点展示。算法的“技术黑箱”属性导致公众接收到的往往是经过算法复杂处理后的结果,其完整性、及时性以及原始语境均可能受到损害。

2.违法信息定向传递环节的异化表征

当违法信息进入由算法与社交网络共同塑造的公共传播场域后,其传递过程极易偏离行政机关“事实陈述与风险警示”的初衷,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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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