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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薇:数字时代声誉罚的运行风险与规制体系

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23 16:08:58 | 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其一,在“流量为王”的媒体环境下,违法信息成为可被裁剪、夸张和情绪化的叙事素材。部分媒体和自媒体为追逐点击率,倾向于采取选择性叙事策略。以2022年“海天酱油添加剂事件”为例,某媒体通过使用“一级致癌物”等骇人标题,瞬间引爆公众恐慌,而后续大量的自媒体跟进中,则普遍淡化科学依据、突出“双标”等煽动性标签。这种叙事策略本质上是将复杂的法律事实和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简化为一个易于传播、能激发强烈情绪的道德审判符号。在此过程中,声誉罚的原始信息被“流量逻辑”异化,其社会评价效应不再完全基于违法事实本身,而更多地取决于叙事所能制造的情感共鸣强度。其二,网络黑灰产可能利用“流量经济”扭曲、删减、替换部分关键事实,形成“失实的舆论镜像”。在外部干预机制作用下,诸如网络水军、黑公关等力量,可能通过批量发布扭曲信息、操控评论区、利用技术手段“刷榜”或“沉帖”,对违法情节进行细节篡改和情绪引导。例如2012年央视“3·15晚会”曾集中曝光了部分口碑企业借助虚假问答、算法屏蔽、标题篡改、左右搜索结果等技术手段,在数字空间中人为制造失实的舆论镜像。当违法信息与这种有组织的操纵相结合时,声誉罚所激发的公共讨论空间便被严重污染,其作为执法工具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受到侵蚀。其三,数字媒介的多元嵌合致使违法信息的传播轨迹呈现非线性特征。违法信息一经发布,便会在政府平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多种载体之间交叉流动,极易突破原有受众边界,触发非预期群体的广泛关注,最终演变为一种在广度与深度上均难以精准预估的系统性社会风险。

(二)算法公众评价机制导致的声誉损害过重

虽然声誉制裁的实施主体是公权力机关,但其惩戒效能的实际达成却高度依赖多元社会主体的评价反馈与协同作用。这一协同机制在提升评价效率的同时,也深刻改变了社会评价的生成逻辑,使其从多元、弹性的道德评判,转向集中、刚性且可能失准的数据运算,从而在方法合理性与群体认知层面,致使声誉制裁极易偏离“过罚相当”的规范初衷,演变为超出合理限度的系统性权益侵害。

1.社会公众评价体系面临方法合理性的确证难题

传统声誉罚中,公权力机关仅负责“启动”惩戒(如作出通报批评),后续的社会评价是自发、多元且难以精确控制的。而现代信用评价机制则借助算法模型,将主观判断转化为相对客观的自动化评级机制。具体呈现两种路径:一种是行政机关预先为各类违法行为配置相应的分级标识或分类标签,这些符号本质上是公权力主体对相对人既往表现的否定性评价,并以直观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达。如《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中经尝试将失信行为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社会评价最终体现为差异化的违法级别评定,直接影响处罚后果的制裁力度。另一种是以国家赋予的唯一标识(身份证、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为归集单元的负面信用档案,已成为市场监管与社会治理的信息基础。这种“数据化”过程虽追求客观中立,却内含固有的方法论风险。首先,算法的量化逻辑难以完全匹配社会评价的复杂性与情境性,可能导致多元、弹性的道德衡量被单一、刚性的数据指标所取代。相对人面临的,不再是一个可以解释、辩论的舆论场,而是一个只输出结果、不展示完整推理逻辑的自动化系统。这不但使得相对人难以就评价本身的合理性进行有效申辩,也使得公众在算法输出的标准化结论面前,其独立思考的空间被大幅压缩,更容易不假思索地接受系统给定的“权威”评价。其次,算法依赖的数据关联可能产生“关联谬误”。例如,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中,算法若仅依据名称相似性进行数据归集,极易发生信息错配,将无关第三方的失信记录错误关联至守法企业,造成“无妄之灾”。司法实践已明确,此类因算法技术漏洞导致的“误伤”,平台不能以“算法自动”为由免责,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本质上揭示了自动化评价在准确性上的固有缺陷。这种技术性偏差,使得声誉罚在起点上就可能偏离事实基础。

2.数字媒介环境中公众的信息认知存在群极化风险

在数字媒介环境中,违法信息并非均匀扩散,而是在算法推荐下流入特定的“信息茧房”。圈层内部的高度同质性与情绪共振,会催生“评价极化”,使理性的批评异化为极端的道德讨伐。这种极化评价极易引发“制裁泛化”,即制裁效应从直接责任人无差别地蔓延至关联方或整个行业。如食品安全作为关涉国民基本生存权益保障的重要领域,任何“风吹草动”皆可引发消费市场的“草木皆兵”,对某一食品生产商作出的“通报批评”罚经常不当牵连其他无辜同业经营者,甚至引发全行业信任危机。以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事件”为例,不只直接责任企业“三鹿集团”轰然倒塌,同期国内其他乳业巨头亦遭遇集体信任寒流,甚至引发了2009-2012年间持续数年的跨境奶粉代购狂潮。时至今日,消费者对国内奶粉的质量安全仍存顾虑,由此足见负面声誉损害具有持续传导性。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人格化企业”的语境下,针对企业创始人或高管的个人道德指控,也会通过“声誉传导机制”直接、严重地损害企业自身的商业信誉与经营稳定。

3.数字媒介场域下公众信息认知呈现“水波效应”

最为关键的异化体现为,上述信用符号并非孤立的评价,而是已然成为启动一系列后续制裁的“总开关”。借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政评级或负面档案中的特定标签,会与法律法规里的其他资格限制、从业禁止、政策排除等条款自动建立关联。其一表现为被处罚对象遭受不当牵连。在实践中,网络社群有组织的“人肉搜索”及舆论围攻,有时会将制裁范围非法拓展至行为人的亲属等无关人员,完全突破了“罚当其责”的法治界限。例如在涉及嫖娼行为的通报批评处罚中,行为人的配偶常常成为次生伤害的承担者,既需承受家庭关系破裂的精神压力,也难以规避舆论指责所导致的声誉受损。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无疑在此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依托全息化数据采集构建的“信息记忆库”,将个体行为轨迹全面数据化。从技术层面而言,人类社会已具备对个体实施全面数字化追踪的可能性。二则体现为社会性制裁的法律效果显现。声誉罚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涵盖两方面内容:其一,作为本罚的处理结果,表现为名誉(声誉)的贬损;其二,因负面声誉评价降低而引发的溢出性制裁后果,具体包括社会性制裁与国家制裁两种类型。前者会触发市场主体的风险规避机制,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利益相关方会自主启动“信用防火墙”,借助终止合作、收紧授信等商业手段,实施一系列削减其经济收益的制裁举措。后者则表现为声誉罚与其他成文法律规范中的附加惩戒措施相链接,形成“叠加惩处”的规范结构,这可能构成对相对人权益的“二次处罚”。由此,声誉罚从一种以“社会评价降低”为核心的独立处罚形式,异化为一个触发多重权益限制的“制裁枢纽”。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架构,尽管增强了执法威慑力,但也极易导致制裁效果出现“溢出”与“叠加”现象,可能逾越比例原则所设定的权力边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过度且不可逆转的减损。

(三)算法应用导致的行政处罚程序失灵效应

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需向其说明行为的事实基础、法律依据及裁量理由,听取其陈述与申辩,并在事后提供有效救济途径。对于声誉罚而言,此类前置性的程序约束具备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这是因为一旦负面信息借助网络传播扩散,即便事后采取任何缜密的救济措施,也难以使受损的社会评价恢复至初始状态。然而,伴随算法自动化决策深度融入声誉罚的实施进程,作为行政处罚程序基础的说明理由、参与权以及个案裁量等关键机制,正面临被架空、被虚置甚至被异化的结构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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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