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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薇:数字时代声誉罚的运行风险与规制体系

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23 16:08:58 | 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算法“黑箱”致使说明理由义务形式化与空转

说明理由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防御权,同时使行政决定能够接受合法性审查。在算法驱动的声誉罚情境下,这一义务面临着根本性的挑战。传统的理由说明主要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量考量等方面展开,行政相对人尚可对其进行理解并提出异议。但当处罚决定(例如信用评分降级、自动列入失信名单等)是基于一个复杂的算法模型作出时,其真正的“理由”便隐藏于不公开的源代码、训练数据集的偏差以及难以追溯的机器学习过程之中。以海南省“金椰分”信用积分管理平台为例,该系统设定了36项用于评价公民信用表现的基础指标,赋予个人起始信用分数1000分,每项违法(失信)或守信行为均对应特定的分值浮动区间,市民在经过平台授权认证后可以查询自身的信用分值。在此场景下,行政机关可能仅能向行政相对人展示最终的输出结果(如“信用分扣除50分”),却难以清晰阐释为何某项违法行为的权重被设定为特定分值,以及多维度数据是如何通过模型运算得出最终评价的。这不仅造成了理由说明的“形式化”,即行政机关所提供的理由仅停留在表面,未能触及决策的实质,更引发了责任的“空转”。当行政相对人对自动化评价提出质疑时,行政机关可能以“系统自动生成”为由进行推诿,而算法设计者或技术提供商并非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导致责任的追溯链条中断。其后果是,传统通过说明理由来实现自我约束、说服行政相对人以及便于司法审查的功能均无法发挥作用。

2.自动化流程对相对人程序参与权的架空

正当程序的核心要义在于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于决定作出之前为自身进行辩护的契机。算法运行所具备的瞬时性、自动触发性、非现场性以及程式化等特性,极有可能在实际层面剥夺相对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其一,程序环节遭到极度压缩甚至被跳过。在非现场、全自动的执法情境中,从违法信息的抓取、信用模型的计算直至结果的公示这一完整链条,有可能在瞬间完成。传统程序中所固有的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听取申辩等环节被大幅简化或者直接省略。相对人通常在收到处罚结果(例如发现自身在信用平台被标注为“失信”)之时,损害已然形成。即便存在事后申诉的渠道,也会因负面信息已经公开传播而使正义姗姗来迟,程序的核心价值从“事前防御”被迫退至“事后补救”。其二,声誉罚的制裁力度与违法信息的披露范围呈正相关关系,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进行个案裁量时,应当依据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违法程度,审慎地裁量信息披露的具体方案。然而,在预设的算法规则之下,一旦触发特定条件(例如某项指标超过阈值),系统便会自动执行标准化的公示方案(例如在特定平台公开一定期限)。这致使相对人在“如何公开”这一直接影响损害程度的关键问题上,丧失了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陈述利害关系的机会。程序参与从一种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对话,演变为对既定、刚性输出结果的被动接受过程。

(四)数字记忆困境引发的声誉修复机制阻滞

声誉罚的制裁效果在时间维度上具有持续性,因此,完整的声誉修复应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已发生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或补偿(即“损害后果修复”);二是对未来可能持续发生的损害进行阻断,通过信息操作改变已被污染的声誉状态(即“信息修复”)。数据的永久性存储、低成本复制与全球性互联特征,从根本上颠覆了信息传播与湮灭的生态,使得旨在“面向未来”的信息修复机制在数字记忆时代面临系统性失灵的风险。

1.数据记忆的永久性导致时间修复失效

“记忆自始便是失忆”,对人类而言,遗忘是自然状态,而记忆是例外。数字技术与全球网络的发展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记忆的内容留存与形式选择机制,全面数字化存储取代了选择性保留模式。数字记忆对遗忘的挑战不仅在于记忆的全面性,还在于记忆的持久性。违法信息一旦被数字化记录并接入网络,便摆脱了物理载体的束缚,获得了一种理论上可永久保存、瞬时检索与无限复制的特性。这使得基于时限的“公示期”制度在实效上大打折扣。即便法定公示期满,信息在技术上并未消失,仍可能被商业搜索引擎、第三方数据平台或社会公众轻易检索并重新激活。声誉污点由此从一段有期限的制裁,转变为伴随主体数字身份终身的永久性潜在威胁,传统依赖时间流逝来实现社会原谅的修复路径在技术层面归于无效。正如舍恩·伯格所言,“我们的过去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

2.数据记忆的弥散性导致删除修复困难

理想的信息修复需对负面信息实施彻底删除或有效屏蔽。然而,现代网络存储空间具有无限扩展性,且数据调取极为便捷,导致任何进入公共传播领域的信息均难以被彻底清除。此外,当前以公共信用体系为核心的数字声誉治理架构存在严重的“系统割裂”问题。以信用修复实践为例,当前各地各级行政机关普遍构建了独立的征信数据平台,相对人的违法信息往往被同步录入这些相互分离的信息数据空间。单纯借助删除或遮蔽的方式修复负面声誉信息,其作用范围通常仅局限于由特定数据控制者掌控的数据系统,而对于那些流入其他数据系统的信息元素,难以实现全面追溯与全面屏蔽。这使得“一处删除、处处删除”的理想状态在技术架构层面面临根本性制约。究其原因,数字化技术使信息复制成本趋近于零,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广度已远超发布者的可控范围。因此,在数字记忆环境中,信息召回与传播阻断的可行性极低。尽管202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旨在“打破数据壁垒”与“强化部门协同”,但在法律授权、技术标准与行政职责完全统一之前,碎片化的系统格局仍是删除式修复难以跨越的客观障碍。

3.数据记忆的持久性导致信息修正失灵

为实现惩戒与保护的平衡,实践中衍生出一种折中的修复模式,即不删除原始失信记录,而是通过增添标注、说明修复状态等“更正信息”来对冲原信息的负面影响。该模式虽能够对已修复主体和未修复失信主体加以区分,但也暗含将其与“自始无失信记录的完美信用主体”相区隔的悖论。鉴于此,“新增信息”修复模式的有效运转对信息接收者的信息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要求公众能够依据新增信息及时调整对信用主体的评判。然而,在数字时代,信息获取呈现出碎片化阅读与浅层化认知的新态势。一方面,平台算法倾向于推荐更具吸引力、能引发互动的信息,而枯燥的行政修复声明往往传播力不足,致使修复信息难以触达曾接触过负面信息的受众。另一方面,公众更易记住“某企业曾受处罚”这一简单标签,而非后续复杂的修复标注。算法基于初始负面信息构建的用户画像,会持续推送同类内容,进一步强化这一认知偏差,使得更正信息难以突破既有的、固化的负面印象框架。因此,即便信息在官方数据库中得到更正,其在社会认知层面造成的声誉损害,仍可能因算法的作用而持续存在甚至被放大。


四、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制进路及其制度构建

针对数字时代声誉罚暴露出的运行失控与权利保障危机,寻求有效的规制方案已成当务之急。声誉罚的运行机制以违法信息公开与社会评价为核心环节,正因其高度依赖数据采集、算法分析与自动化决策,已成为自动化行政技术密集运用的典型场域。

(一)规制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数字时代声誉罚的异化,根源在于算法技术对传统行政权力运行逻辑的根本性重塑。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实体法规制与被动回应型的事后救济,在面对算法的动态性、黑箱性与损害不可逆性时,已显现出力所不逮的结构性困境,亟需范式革新。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规制进路:实体法规制、事后救济强化与程序主义调试。对三者进行深入的批判性比较,是证立技术性正当程序作为最优选择的必要前提。

实体法规制路径旨在通过精细化的立法,事前明确规定声誉罚的适用条件、行为构成、法律后果及与其他惩戒措施的衔接规则。例如,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详尽列举可以适用“通报批评”的具体违法情形、公开信息范围与公示期限。其优势在于规范明确,能为执法和司法提供稳定预期。然而,在算法治理的语境下,实体法规制的内在缺陷被急剧放大。一方面,立法存在天然的滞后性。算法的快速演进与模型参数的动态调整,使得任何成文法都难以精准预测并规范所有潜在的算法风险,如模型偏差的细微变化或数据关联引发的意外歧视,容易陷入“亡羊补牢”的被动。另一方面,实体法规制难以穿透“算法黑箱”。实体法规制关注输入与输出的合法性,但无法有效审查算法内部的决策过程是否公正、是否存在隐性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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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