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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限产停产制度在生态环境法中的发展,清楚地展现了从附属于限期治理命令的手段,逐步转化为独立行政处罚,并最终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完成体系化塑造的演进轨迹。塑造限产停产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既有分散规范进行了编纂整合,更在于法典借由规范结构、违法情形、适用情节和责任衔接的整体设计,赋予限产停产以清晰的处罚定位和稳定的制度功能。经由法典塑造,限产停产既不再只是原先限期治理命令的“留痕”,也不同于单纯以财产利益为对象的一般处罚,而成为一种具有能够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功能的行政处罚。通过对限产停产制度的观察,不仅能够把握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内部的构造逻辑,也能够进一步理解法典时代生态环境治理如何通过更精细的责任配置来增强制度实效。通过完善限产停产制度,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已形成了更有层次也更符合过罚相当要求的责任体系,更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对持续性违法和风险型违法的回应能力。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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