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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规范”分析框架中提炼出行为协议的合法性规则,是行政协议法制发展的重要途径,法国行政契约法制正是行政判例累积的结果。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了行政协议10大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协议在履行、变更、解除及无效等法律问题的适用,有利于形成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审理规则及裁判尺度。近期而言,可依托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公报案例等具有规范性的本土案例,提炼出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领域的行政协议诉讼分论规则体系,包括行政协议的内容识别,行政协议在主体资格、权限范围、内容要素、程序合法等方面的要件标准,行政协议的效力存续力、瑕疵要件以及违法后果,行政协议的管辖规则、诉讼类型以及判决适用规则,行政协议执行力、仲裁及其参照民事审理规则等,以此弥补行政协议审理规则的空白。远期而言,可采取“公因式”归纳法对行政协议审理的分论规则进行法典式编排与体系化衔接协调,利用司法解释的高度抽象性、法律拘束力等优势,适时出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2.0、3.0版,以构建一部涵盖行政协议要件、层次分明、内在规则协调性较好与各章节逻辑流畅的行政协议领域法。
五、结语
邓正来先生曾提示,在对域外国家法治模式借鉴时易产生结果导向主义,即目前各国可借鉴的法治制度已不是西方早先法制文明构建的方式,而是后天各种因西方路径的成功所引发的替代方案的梦想。我们在移植域外法治制度进行知识再生产的过程中,不可忽视制度的本源以及对当下本土发展问题的关切,需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行政协议是公法领域的一项发明,但也因“契约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内在冲突使得协议制度的规则建构具有特殊性,进而影响到诉讼制度的创设。德法两国行政诉讼制度在模式上呈现主客观性差异,行政协议制度的创制也具有主客观路径差异,这决定了两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会存在主客观两种路径模式,其中德国系主观路径模式,与之相对应法国为客观路径模式。
我国在确立行政协议诉讼制度之后,学界逐渐形成了一种借鉴德式主观路径模式,构建整体双向诉讼制度的呼声。但是,这种主张不仅与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路径衔接存在断裂,也与行政诉讼的客观模式有所抵牾,还可能存在“外源制约”等四个方面的困境。我国现阶段行政协议诉讼可定位为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客观诉讼模式,对目前“客观诉讼”结构模式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需要进行理论澄清,并进行制度技术完善。近期而言,依托本土典型行政协议判例构建行政协议特殊的分论规则;远期而言,利用司法解释适时更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形成一部具有分论意义的针对特殊领域的“行政协议法”。行政诉讼法制度只有体现时代特质、走中国式特色制度之路,才能真正地实现理论的原创性、保持制度的生命力。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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