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行政管理的创新方式,正不断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当中。在这一伟大过程中,司法机关并不是“旁观者”,而是行政协议的监督者,亦是行政协议的支持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为行政协议制度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司法范本。本文紧密围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有关行政协议被告的确定条款,站在司法规制的立场,在更深层次研究了行政协议订立主体与被告分离的前沿问题,从行政协议的制度理性与行政诉讼的实质救济目的出发,构建了行政协议类型化背景下按照行为标准确定被告的规则,妥当处理了行政协议实体与程序衔接不畅的基础难题,以期为推动我国行政协议制度的更高层次飞跃提供司法智慧。
文章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专辑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