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事违约赔偿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原则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审判路径的一以贯之,民事违约赔偿原则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时,可参照民法典第584条的相关规定,在可预见性规则下,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的计算标准以协议中的约定为基础,结合公平原则等予以计算。同时,民事合同相关规定中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对方自身过错的考量因素以及因第三人导致违约等问题,均可进行相应的参照,以完善和充实行政协议赔偿诉讼判决。
5.行政侵权赔偿参照行政赔偿规则
在全面赔偿的原则下,行政协议损害赔偿中的民事违约赔偿参照民事法律规范,那么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则可借鉴国家赔偿制度中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从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来讲,行政侵权赔偿与行政赔偿较为类似,虽然行政协议赔偿案件性质上并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但在认定行政侵权赔偿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相关规定,以直接损失为赔偿范围,对原告的损失予以相对应的赔偿金。另外,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故除了一般的赔偿金支付责任,如果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还导致了相对人具体财产的损害,则还应当承担具体财产的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
行政协议突破了单方性,将相对人意思表示引入其中,造就了“行政性”和“协议性”二元融合的特殊样态。而这种二元性映射在行政协议赔偿纠纷中,则决定了审理过程的每一步推进都难以在唯一部门法领域获得准确、恰当的答案。打破合法性审查惯性的实践需求与操作性、实施性规定规则的源头供给不足相互影响,成为行政协议赔偿纠纷多上诉、难化解、易激化的重要原因。面对当前实际,有必要立足审判需求,以案件推进为节点厘清每一步的审理方向,形成思维共识,进而获得裁量标准和裁判结果的统一性。本文基于对当前实践经验的思考,提出行政协议赔偿纠纷的基本审理思路。首先行政协议赔偿应以行政诉讼而非行政赔偿诉讼进入审理,并按照以“合法性”为本兼顾“合意性”的原则进行前置效力审查。审理相对人赔偿诉讼请求,需结合行政、民事法律规范对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的“可提起赔偿”的情形进行辨别,确定具体法律事实指向违约行为抑或行政侵权行为,再依据对应构成要件判定是否成立,根据归责原则和损害后果认定赔偿责任,并应尽可能作出实质性判决。行政协议赔偿案件的审判路径构建并非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促进和监督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目前行政协议诉讼的相关具体制度也正处于日益完善的阶段,各地法院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如行政协议赔偿案件的审判难题等,均有独特的智慧结晶。希望本文的总结与梳理能为行政协议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