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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真平: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理论源流、法律属性与法治进路

来源:《图书馆学研究》2021年第1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10 15:19:32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理论源流、法律属性与法治进路



王真平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


[摘  要]

从法律视角研究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有助于精准识别协议的基本性质和法律构造,提升协议履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保障政府数据开放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理论源流方面,开放许可协议契合知识共享、数据生产理论,是基于数据权属争论和数据安全考量下的必然选择。法律属性上,开放许可协议兼具公法“行政”属性和私法“合同”属性,应认定为新型行政合同。未来,开放许可协议应该吸收公法规制与私法自治的合理成分,在恪守程序正当原则基础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或者代表人诉讼等救济机制,以全方位提升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数据;新型行政合同


0 引言

数字时代,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发展潜力。当前,美国、英国等数据强国正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开放政府数据运动。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政府数据开放,通过《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利用水平,提升国家的数据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然而,事物的发展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遭遇了发展瓶颈。纵向上看,根据万维网基金会《开放数据晴雨表(第4版)——全球报告》,中国政府数据开放水平全球排名第71位;横向分析,复旦大学发布的《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2020下半年)》显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水平地区差异明显,发展不均衡等矛盾突出。此外,在开放数据的质量、数量和转化利用率等核心指标上也低于预期。对此,有学者从政府数据权属界定、有偿收费模式推行及强化数据管理等方面提出应对之策。但鉴于研究面向较为宏观,又缺乏具象化的法律制度配套支持,对实践的指导价值并不明显。

值得关注的是,已在国外被认可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政府数据开放许可模式,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经验借鉴。开放许可通过签署协议明确政府和用户的权利义务,解除政府开放数据的安全顾虑以及用户使用数据的侵权畏惧,打消自由开放模式下“不敢开放”“不敢利用”的思想负担,已经成为国际上政府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目前该模式已在我国山东、浙江等地开始尝试。理论界,开放许可协议已经引起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等专业领域的研究兴趣,相关文献从许可协议的模式选择、文本框架、条款内容、政策动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为我国开放许可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参考。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法学研究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鲜有学者从法律视角对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进行深入剖析。加之法律制度建构的整体性滞后,实践操作中对开放许可协议的理论源流、法律性质缺乏准确定位,许可协议从制定、签署到执行的法治化流程尚不规范,制度执行中的偏离或失范时有发生,制度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如此,在中国语境下,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究竟该如何界定,其理论基础和制度源流是什么,又该如何推进开放许可协议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进程,以消解理论和实践上的认识误区,保障政府数据开放的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本文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主线。


1 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的理论源流

通过许可协议开放政府数据,是实现政府数据全面开放、高质量开放的有效途径。但许可开放并非政府数据开放的最初形态,其经历了从自由开放到许可开放的变迁历程。其中,对这一变迁具有影响力的事件包括:英国国家档案馆2010年颁布的《英国政府许可框架》,将许可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推荐模式,为政府数据许可开放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开放知识基金会将申请开放许可作为数据开放的4项关键步骤之一;万维基金会《开放数据晴雨表(第二版)》认为,真正的数据开放必须在许可协议下将数据以可机读方式开放;最为关键的是,作为数据强国的美国在2013年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默认为机读的方式》中,纠正了《开放数据原则》确立的免于许可原则,将开放方式由“免于许可”转为“开放许可”。由此,许可开放作为一种优先选择模式,在政府数据开放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和推崇。那么,值得思考的问题是,美国等国家为何要放弃政府数据自由开放模式,转而实行许可协议开放?

1.1 知识共享理论

知识共享理论由美国学者保罗·S·戈麦斯提出,最初源于企业员工经验交流和共享知识的内部讨论会。在《知识管理与组织设计》一书中,知识共享理论的概念体系、适用范围被延伸和扩展,开始适用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知识共享理论强调“共有”和“分享”,而非“所有”和“独占”,主张淡化绝对的所有权概念,以让渡、分享权利的方式实现知识的价值最大化。政府数据开放许可正好契合了知识共享理论的初衷和目的。一方面,政府通过签署开放许可协议,在放弃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并未造成与原权力的完全割离或失控,在享有监督管理职权基础上让数据先流通起来,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另一方面,用户也通过授权获得了政府数据的使用权、收益权,可以合法、安全、有序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避免自由利用引发的“公地悲剧”。总之,知识共享理论提倡的“共享、分享”理念,恰当地解决了数据时代法律治理的理论、权属归位等难题,为通过许可实现政府数据开放提供了理论支撑。

1.2 数据生产理论

与国有资产理论主张政府数据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同,数据生产理论认为,“用于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数据生产包括原始数据生产(采集)和数据集的生产(汇集性处理)。”政府数据即是用来描述各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委托组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或数据集的总称。在数据生产理论看来,政府数据亦并非天然存在,而是被政府生产出来的。政府数据生产需要政府支付成本和对价,包括数据的收集、清洗、脱敏等技术或非技术处理等都不是无偿的。因此,政府数据尤其是高质量的政府数据属于竞争性资源。有竞争就必须有秩序,对作为竞争性资源的政府数据开放不能放任不管、听之任之。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对准入者予以一定限制和秩序管控,有利于维护数据开发利用的行业秩序和行业生态,最大化实现政府数据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1.3 数据权属争论

政府数据的权属问题是数据开放需要优先解决的核心议题之一,但关于谁享有政府数据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以李海敏为代表,从国有资产理论出发将政府数据划归为地方政府财产,且因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的不同又被细分为共用物、公共用物和国有私产;二是以胡凌为代表,认为政府数据应该归属于全民共同所有,但可以由政府暂行管理之职,以推进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三是以王犇、张妮等为代表,主张通过反向赋权划定权利的禁区范围,以“算法”规则设定政府对数据的权利界限。立法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认为政府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并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据此,各方对政府数据权属问题各持己见,一时尚难定论。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却不能停滞不前,通过开放许可协议,暂且摒弃无谓的权属之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府数据成为各方利益的链接点,符合政府、用户和社会各方发展数据经济、共享数据“红利”的价值取向。

1.4 安全开放考量

政府数据在转变行政职能,提升行政绩效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可挖掘价值,政府本该成为数据开放的积极推动者。但缘何实践中会表现为消极应对甚至推诿扯皮?究其根本原因乃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头上时刻悬着数据安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安全成为数据开放中政府关注的核心问题。如果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政府开放数据的安全“恐惧”就将持续存在,政府终将失去开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据此,有学者主张在附条件、有限制或者有对价基础上对数据实行受控开放,通过加强对数据利用者安全技术能力的管控,以减少发生数据安全事故的概率,释放政府开放数据的安全压力。实质上,受控开放与许可开放具有内在一致性,都聚焦于通过对用户附加义务以解决开放数据的安全问题。同时,开放许可在协议中明确“尽职免责”和豁免事项,对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不予追责,将从根本上破除政府“不敢开放、不愿开放”的制度僵局,推动政府在数据开放中的主动担当和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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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