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郭如愿:论公共数据的合规授权运营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14 14:19:40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其次,应通过统一打造公共数据与动态“数据”融合的质量评估标准的方式实现合规供给及融合。2019年《欧盟开放数据指令》就要求公共机构应将其数据结构化为公共基础设施资源。尽管用户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多元且标准化程度较低,但仍应该立足于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市场需求,从一致性、时效性、安全性等多个维度建立类型化的质量评估标准,反向打造特定种类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下的公共数据与动态“数据”融合的质量评估标准,以此强化数据的合规供给、供给质量、合规融合。

最后,应通过“开发主体”“同类数据”及“目标价值”构造公共数据与动态“数据”融合开发的合规场景,以此确保公共数据与动态“数据”的合规融合开发。一是开发主体保持不变。开发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数据开发能力,更换开发主体实则为应用场景注入了不确定因素,将加剧融合开发场景的合规风险。二是开发数据保持相似。开发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融合开发目标,如果融合开发的数据种类及数量被大批量更换、替代,将加剧融合开发场景的合规风险。三是目标价值保持恒定。目标价值直接决定了融合开发数据及场景,目标价值的改变会加剧原始开发场景的合规风险。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式”的协同式合规重塑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是授权运营“方式”的集中体现,而授权运营协议的性质界定直接关乎授权运营“方式”的运行实效。

第一,明确授权运营协议行政及民事属性的协同定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应具有行政属性。事实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一旦出现大规模安全事件,势必会降低国家和地方推进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会出现短暂的搁置可能性。公权力主体会为了公共利益需求,将“合法性”判断优先于“合约性”,且有权单方作出行政决定变更、解除授权运营协议。同时,为避免公共数据的行政垄断或私人垄断发生,公权力主体会通过授权运营协议,依托定价机制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予以规制。另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阶段式发展格局使行政意义上的授权运营协议难以存续适用,只有民事意义上的授权运营协议才能够有效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暗含着,只要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能够解决案件纠纷,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就应该予以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逻辑。

实质上,对于行政协议的属性认定,不可偏于公法也不可偏于私法,需要公私法协同认定。对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的属性认定,也应该将其视为兼具行政属性与民事属性的协议。授权运营协议的行政属性或民事属性认定,应该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阶段及场景来决定。其一,在“运营与开发一体模式”阶段应侧重授权运营协议的行政属性。其二,在“运营与开发一体模式”与“运营与开发分立模式”并存阶段应协同授权运营协议的行政属性与民事属性,并结合具体运营场景决定其行政属性或民事属性。其三,在“运营与开发分立模式”阶段应侧重授权运营协议的民事属性,适当发挥授权运营协议的行政属性。值得注意的是,授权运营协议的属性应根据具体场景的运行逻辑予以确定。

第二,依托授权运营协议实现政府及市场的协同定价。为确保公共数据的合规授权运营,应通过设计不同属性授权运营协议的定价策略,实现政府及市场的协同定价。一方面,应在运营场景中适用行政属性的授权运营协议,界定非限制性价格上限与非限制性价格下限标准,通过规范合理定价区间的方式确保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式”自由、合规。即便政府可通过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主导、管理、规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随意使用定价权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化本质决定政府定价权力的行使应确保运营主体具有相对自主的定价空间。理论上,当政府对竞争市场实行限制性价格上限时就会产生物品短缺,而限制性价格下限又将引起过剩。不过,非限制性价格上限与非限制性价格下限并不会对价格或销售量产生影响,并且市场化运行机制还会使经济整体向均衡化方向发展。政府可综合公共数据的运营成本、市场供给、市场需求等信息模拟评估出价格区间,并在假设垄断运营与不正当运营条件下模拟评估出极端价格区间,在此基础上借助数字模型与模拟数据反复推演得出合理的非限制性价格上限与非限制性价格下限,通过非限制性价格区间确保政府定价权力合规运行。

另一方面,应在开发场景中适用民事属性的授权运营协议,通过授权运营协议赋予开发主体与其他需求主体一定的价格自主性,确保开发主体及时有效履行公共数据商品和服务的有效信息供给义务,使价格更加契合市场运行逻辑,以此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式”合规。只有经历多轮“讨价还价”才能有效拓宽公共数据的市场交易边界,最大限度激发公共数据的市场交易潜力,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应用应仅限于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正常上涨价格的情形。另外,尽管价格在市场中协调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决策,但价格本身可能并不总是一个准确的信号,消费者缺乏将价格信息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的能力。同时,消费者倾向于在可用价格范围内高估他们获得划算交易的可能性。这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应要求开发主体在合理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共数据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供给义务,以此满足市场需求主体理性的有效约束,实现参与者的收益非负。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