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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波: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背景下的权力监督路径续造

来源:《河北法学》2026年第4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16 11:21:25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通过“内外兼修”促进行政复议的主渠道功能发挥

在机关政务诚信与公职人员个人诚信记录之间的“联动”建立起来后,重要的就是将这种“联动”的功能付诸行政争议解决的实际。在行政争议解决的各种渠道中,目前行政复议制度被赋予争议解决主渠道的制度角色,因此,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首先也要虑及公职人员诚信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作用发挥。从制度推进的效果预期来看,如果只是一味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对人在制度的作用关注不够,也往往会造成制度的预期效果发挥受到影响。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复议工作中的诚信态度,而这一诚信态度也是由若干个实际场景及相应的“动作分解”来决定和造就的,实现“督机关”和“督人”的实际“联动”,观察上述人员在行政复议调解、推进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自纠等环节的表现,其实恰恰是保证行政复议制度作用发挥的关键前提。

3.以“督人”“督机关”思路推动行政机关系统外监督作用彰显

如果说前述“内外兼修”设计是为了促进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发挥的关键,那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其他渠道也需要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的大背景下实现进一步的“督人”。当然,这里的“督人”思路可以延及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中的相关公职人员。《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预留了诸多突破口,而这些突破口是否能够得以“变现”,不仅取决于其中相应行政机关的表现,也取决于相应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中的作用发挥程度。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的制度,其功能更多在于通过制度倒逼而实现对行政机关履职的推动。《建议》也专门提到,“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同样地,这种作用背后所依托的“督人”思路也应在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体现为对相应的检察工作人员和审判工作人员的相应的要求。而从“督机关”的角度来看,则涉及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考核,其考核的重点标准正是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这就涉及对现有量化评价指标的合理调整。相比“督人”而言,“督机关”在目前的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中也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和落实。

(三)监督体系化抓手:监督理论“理一分殊”与实践“相机而动”

1.推进“领域”监督的“监督+责任”专门设计

从目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布局和发展空间来看,“大监督”的思路正在逐渐形成。权力相互制约与监督(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的自主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也是中国宪法条文体现的基本原理与宪法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占一席之地。“法治监督体系”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监督学的发展上可谓是“理一分殊”。而监督(学)理论下一步的发展,需要结合各领域的实际状况,结合监督特点,对相应的监督方式的选取以及相应责任的强化,做好针对性设计。比如《建议》提到了“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这就是典型的“领域”监督体现,但如何以科学化的监督方式并辅之以严密的监督责任设计来促进该领域监督效果的发挥,实际上也是解决“监督+责任”这种新时代监督学理论中排列组合难题的重点工作。

2.拓宽监督(学)理论和实践的“因人而异”“因场景制宜”

在监督(学)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找到各种监督方式的“同”与“不同”,找到其相应的作用空间及其重点,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就“督人”与“督机关”而言,两种监督思路要在具体监督衔接和补位上实现目标驱动,发挥各种监督方式在共有监督空间和独有监督空间中的作用,促成监督评价的客观性与多元化。《建议》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这实际上是从“督人”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制度设计,但“领导干部”作为一个群体,尤其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实际上涉及诸多同级别或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如何体现这种差别是其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也不是只看领导干部的表面工作,更要对不同场景中的领导干部作用的发挥提出差异化的评价指标设计,以此来推动科学评价背后的“科学监督”。毕竟所有监督的背后都有其特殊的监督机理,如何实现对不同党规、国法制度规定的“监督+责任”的全面梳理和科学运用,也是保证行政权力在前端得到控制的重点环节。


结语

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已然成势的背景下,如何更进一步让监督和治理的辩证关系在实践中得到良性展示,是各种行政争议化解方式面临的共同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也涵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一方面,治理体系的提质增效,必然对包括监督体系在内的各种权力监督方式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各种权力监督方式的高质量发展,又进一步赋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以新的时代内涵与标准。正是这种良性循环,才使得各类权力监督方式在各自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分工明确、目标清晰、衔接得当,这种合力才能让监督体系为治理体系提供日渐成熟的制度保障。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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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