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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川:自动化行政中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范式

来源:《法学家》2026年第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20 13:52:19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可见,双向技术依赖引发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悖论。既可能因技术过程的不可知引发信任危机,又可能因技术万能论而导致非理性崇拜。自动化行政及其规则体系虽源于历史经验的积累,但效率优先的架构往往忽视程序正义价值,使程序性权利救济陷入自我矛盾:既试图通过技术手段证实自动化行政的不当性,又将程序救济机制算法化,形成以“技术修正技术”的循环困境。其深层缺陷在于,算法系统无法实现人类理性沟通特有的价值权衡与情境判断能力,导致双方交互的有效性欠佳。

对于技术依赖,有学者认为,应通过赋权的形式实现相对人的“算法参与”,确保“算法透明”,但单纯的文本权利无法解决技术依赖等问题。毕竟,程序性权利的核心在于有效沟通,而沟通依赖于交流机会和理解能力。这并非单纯的技术运算,而是建立在社会经验和人类智识基础上的原理阐释。与其单纯关注是否创设更多程序性或技术性权利,不如聚焦相对人对算法的实际理解和应用能力。


三、“无差别保护论”的初衷及其障碍

“无差别保护论”主张自动化行政和传统行政适用同一套规则以保护相对人程序性权利。那么,“无差别保护论”的初衷是什么?“无差别保护论”的实现是否存有障碍?

(一)“无差别保护论”的初衷

1.权利保护的实质坚守

现有规范尚未就自动化行政中的程序性权利内容、边界及保障机制作出统一规定,致使在该领域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力量对比日益失衡:一方面,传统规则难以充分涵盖算法决策等新型场景,另一方面,新情形又迫切需要相应的程序规则予以回应。在此背景下,“无差别保护论”坚持对相对人权利的实质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法的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考量。面对自动化行政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冲击,固然可以通过修法予以回应,《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修订即为一例。但法律的立改废程序严格、周期长、成本高,频繁修法亦不利于制度稳定。因此,“无差别保护论”力求在保持法律框架稳定的前提下,为自动化行政中的程序性权利保护提供基础性制度方案。

第二,通过实质解释拓展传统行政程序的适用效力。“无差别保护论”承认技术变革带来的相对人程序性权能扩展。自上世纪无纸化办公,经电子政务直至当下的人工智能时代,技术迭代持续催生新的程序性权利需求。例如非现场执法系统不仅改变了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方式,也激发了其理解公共行政设施运作原理的需要。对此,“无差别保护论”希望通过实质解释方法,从既有规范中提炼程序性权利的核心要素,恪守法律稳定性。

2.程序一致性的形式遵循

程序一致性是法治统一的核心要求,在自动化行政中表现为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权利保护有效性的统一。本质是通过统一的法律规则,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的正当行政程序加以控制。亦即,行政主体通过恪守统一准则获得纵向独立性,相对人则据此获得稳定的程序权利保障。“无差别保护论”在形式上遵循了程序一致性,提倡回归自动化行政的工具本质。其考量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将相对人作为程序性权利发展的锚点,只要人的主体性恒定,即使在自动化行政行为中,相对人的需求仍应优先于作为辅助工具的机器判断,禁止类案、同案因自动化和人工决策的区别而在结果上差别显著,以保证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不受行政工具干扰。

另一方面,自动化行政虽然依托算法技术,其程序设计仍须遵循行政法基本法理。自动化行政实践必须服务于原定行政目标,其程序性权利保护与传统行政共用一套逻辑与说理标准,即必须符合程序性底线。此种底线思维不仅否认自动化行政在法律上另行成类,而且在承认其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障应当兼顾不同行政场景,并通过行政法理论解释自动化行政运作机制,以维持行政程序理论体系的内在一致。

可见,“无差别保护论”强调权利保护方案的共性,其包括法律规范依据的共同性、适用规则的衔接性、相同行政场景下法律后果的稳定性、程序运行的无偏私性。这要求行政正当程序能够有效排除自动化行政中非法定判断要件的干扰,确保程序性权利保护的实质公平。

(二)“无差别保护论”实现的障碍

1.“无差别保护论”的技术适配困境

与传统行政执法不同,自动化行政依赖智能系统和算法决策,易造成算法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冲突,消减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效果。换言之,传统程序性权利体系难以有效应对算法偏见、算法黑箱等新问题。

算法偏见具有潜在性,是技术异化的表现之一。其来源既包括社会主流观念中的固有成见,也包括程序员过失、偏好等因素造成的主观偏见。在此背景下,自动化行政可能通过对历史样本的特征学习,将偏见转化为看似合乎逻辑的决策输出。对此,“无差别保护论”虽主张依托传统法律解释框架进行规制,但难以有效消解这类由算法设计缺陷和场景变迁导致的技术性歧视。只能诉诸专门的技术解释和事前干预机制,而这又背离其尽量不改动既有规则的初衷。

算法黑箱同样使“无差别保护论”陷入困境。实践中,自动化行政的即时性和非交互性,与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传统行政程序难以契合。在非现场执法中,警员贴单、拖车时与相对人面对面沟通的环节,往往被技术手段直接替代。如果继续共用一套规则体系,现有规定在传统执法中尚属可行,在自动化行政中却难以落地。再加上自动化行政依托算法直接给出结论,与先行规范对行政行为流程的细化设计难以兼容,实际上形成了对正当程序规则的逃逸。因此,“无差别保护论”存在过于追求形式公平而难以兼顾自动化行政与传统行政殊异性的问题。

2.现有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对于现有规范难以兼顾传统行政与自动化行政,一种直接思路是通过立法加以破解。但立法程序滞后性难以紧跟技术迭代的速度,因而,现有法律规范的不适应性成为“无差别保护论”实现的另一桎梏。具体理由有三:

其一,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技术迭代过速的矛盾。一方面,立法周期较长,新规范难以及时覆盖自动化行政中新型程序性权能,致使权利性质和边界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另一方面,对既有规则进行扩张解释也难以满足技术治理需要,例如仅依靠《行政处罚法》第44条的“说明理由”制度来规制算法黑箱,却不配置关于算法解释方式及其限度的具体标准,实际上难以有效落实现有程序性权利。

其二,传统行政法律规范未充分考量自动化行政中程序性权利配置的后置特征。自动化行政多由机器瞬间作出决策,行政模式由“人际互动”转为“人机互动”,相对人往往在决策生成后才有可能介入。这种权利与权力的时空错位导致程序性权利在行政裁量过程中呈现断裂状态,其接续点则在事后出现。因而,尽管“无差别保护论”契合平等对待原则,但程序性权利救济仍面临如何将法律规范与技术发展相适配,如何体现制度公平性等问题。

其三,既有法律规范未对“人机协作”机制明确规定,加剧了规则与现实的割裂。部分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在自动化行政中允许免除听证和说理要求,但实质上是以牺牲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来强化形式上的程序正当,这导致行政相对人难以直接参与自动化行政的运行环节。“无差别保护论”虽也强调完善现有规范、增补适应性条款以协调传统执法与自动执法,但在修法过程中采用何种规范结构以兼容两种行政形态,仍有待考证。


四、“阶段性保护论”的不足及其表现

“阶段性保护论”主张将程序性权利保护分置于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通过局部优化方法实现权利保障。然而,该论断面临着程序性权利碎片化和技术逻辑取代法治逻辑的问题。

(一)自动化行政的阶段化割裂

1.权利保护的碎片化风险

在“阶段性保护论”看来,程序性权利被拆分到不同行政环节中,各阶段仅提供局部保护,而非贯穿整个行政过程的系统保障。详言之,传统行政中,相对人的参与权、申辩权等虽在不同环节呈现各异,却能在行政活动的全过程产生作用力。但在自动化行政中,相对人可能仅在数据收集阶段获得告知,在算法决策阶段获得有限知情,在结果执行阶段才有异议、复议等事后救济。这种分散式的权利配置严重削弱了正当程序的整体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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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