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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川:自动化行政中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范式

来源:《法学家》2026年第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20 13:52:19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同时,碎片化保护加剧信息不对称,使行政相对人难以把握行政决策的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美国联邦寻亲处误将某民众标记为拒付抚养费者并开出二十余万美元罚单一案,即体现出这一问题:一方面,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几乎被压缩至事后救济阶段,事前事中缺乏实质介入空间。另一方面,不少自动化系统仅告知最终结果而不披露算法评估过程或权重依据,导致相对人被迫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选择行使申辩或要求补充证据等低成本机制救济权利。此类制度缺陷削弱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加剧了程序性权利的实现难度。

2.权利与权力的结构性错位

“阶段性保护论”可能导致权利保障与权力运行的错位,主要体现在行政责任弱化和司法审查受限两个方面。

自动化行政的阶段划分易导致责任链条断裂。在传统模式下,行政机关对决策全过程负责,相对人可就各环节提出质疑。而在自动化行政中,按照“阶段性保护论”,决策过程被分解为数据提供、算法开发和行政执行等多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涉及多个不同的责任主体。例如,在交警执法中,某些违法判定依赖于第三方公司提供的算法模型,而执法机关仅依据系统输出的结果加以审核。当出现算法误判且相对人表示异议时,行政机关往往以“程序错误”为由推卸责任,而算法开发商则援引“技术中立”寻求责任豁免,导致相对人难以针对特定阶段的不当行政行为寻求有效救济。

“阶段性保护论”之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同样存在局限性。法院的司法审查主要限于形式合法性,难以审查算法决策的实质合理性与技术可靠性。当相对人因算法误判被认定为高风险主体时,法院通常仅能审查最终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而对算法模型的设计合理性、数据质量等关键要素缺乏实质审查能力。

3.技术壁垒消减了程序性权利

“阶段性保护论”在实践中不仅未能增强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反而在技术设定和流程自动化下进一步压制权利空间。例如,在数据收集阶段,行政机关往往以“技术保密”或“专利保护”为由,限制相对人对数据处理方式的知情权。大部分自动化系统并不披露其评分标准和计算逻辑,相对人难以据此提出有力申辩,只能被动接受决策结果,而无法实质性地参与算法设定、权重调整或规则优化。

同样,在结果执行阶段,自动化程序的高度标准化和自动执行,使得个案特殊性和相对人个别诉求难以被充分考虑。以政府补贴为例,虽然设有申诉渠道,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为通常无法撼动算法设定的评估标准或整体决策模式。这根源于自动化行政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由此造成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告知滞后、申辩无效等问题。这不仅压缩了相对人的程序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技术统治能力,削弱了行政行为的民主正当性。

(二)技术逻辑对法治逻辑的替代

在自动化行政背景下,算法系统重构了行政权力的运行范式,分阶段的技术实现机制不仅改变了传统行政活动方式,更呈现出技术治理逻辑替代行政法治逻辑的样态。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旨在坚守法律体系所固有的形式法治逻辑,以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权力滥用的侵害。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为核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合理公开决策信息,依法履行听证、申辩等程序并给予相对人表达意见和寻求救济的机会,从而提升行政决策的合理性、民主性与正当性。然而,在自动化行政中,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形式与实现方式均被技术逻辑重构,其法治内核也遭功能性弱化,技术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所依托的法治逻辑。

第一,行政机关通常依赖于数据模型进行决策优化,可由于算法的开发、训练和适用阶段均缺乏外部监督,易导致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下降。虽然“阶段性保护论”试图通过技术流程和信息披露应对技术封闭性,但是,权利实现效果取决于相对人的理解能力。显而易见,相对人因不知情或缺乏相应理解能力而难以自我实现权利。

第二,行政裁量权被技术逻辑固化。在自动化行政中,行政决策基于既定的数据输入和计算逻辑而在指定参数下自动执行,但阶段性的程序性权利往往在算法裁量过程中不具备介入条件,形成了事前形式审查与事后有限救济的权利格局。这使得法定程序缺省、告知滞后、陈述申辩难、罚过不当等问题持续性存在。

第三,虽然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代表的事后救济能够一定程度弥补事前、事中阶段的权利保护困境,但是,在算法治理体系下,相对人往往难以获取足够的信息以在事后证明算法存在的问题,这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启动缺乏有效依据。况且,即便相关算法内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举证责任倒置而由行政主体提供,但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仍需由相对人举证。这皆无助于改善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困境。


五、“全过程保护论”的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

上述三种理论皆因其固有缺陷,而不能成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合理范式。笔者以为,面对权力行使中心从人类转向算法的新情势,应当立足于行政过程论视角,注重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多维度、多阶层的全过程保护。我们称之为“全过程保护论”。

(一)“全过程保护论”之证成

1.“全过程保护论”的内部构造

自动化行政并非机械的决定、执行结构,而是由技术生成、行政参与、审核执行等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应当从全局思维审视这一技术与权力耦合的过程,建构三维度、三阶层程序性权利全过程保护体系。

“三维度”即“三维立体”的权利保护体系。“全过程保护论”追求公私权力(利)的协同并进,即通过统筹立法、执法、司法三方权力,为相对人构建起贯穿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的全流程程序性权利保护体系。换言之,多维度视角也强调多主体参与,即将原本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单一法律关系拓展为多方法律关系,将人大、法院等机关也纳入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救济模式中来,并运用立法赋权、司法监督等途径,改善相对人弱势地位。

“三阶层”即“三阶递进”的权利保护进路。其要义在于突破传统事后救济模式的局限,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统合的整体性权利保护范式。事前阶段要求立法者和执法者分别解决程序性权利的存在性与真实性问题;事中阶段要求执法者积极履行法定程序义务并改进自动化行政的治理效果;事后阶段则重在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尤其是两者的衔接机制,注重行政主体自我纠错与司法外部矫正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程序性权利救济闭环。

2.“全过程保护论”的独特价值

“全过程保护论”通过“过程性规制+结果性救济”的双轨并行,系统重构了行政权力的运行逻辑。一方面,“全过程保护论”打破了技术逻辑的主导地位,代以立法、行政、司法的协同运行,防范技术手段垄断权利话语权。另一方面,“全过程保护论”致力于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使自动化行政所追求的高效运作与相对人所期待的公正对待,统一于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要求之中。由此,“全过程保护论”从兼顾行政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和结果中的权利实现视角出发,旨在化解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全过程保护论”有助于从宏观视角把握自动化行政中行政法律关系的精神内核和建构性价值。一方面,“全过程保护论”强调依法律治理,通过构建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层级系统,补强现有救济体系偏重执法自纠和结果合法性的短板。另一方面,“全过程保护论”立足智能时代法学研究“以人类为本”的价值基础,以破解传统权力分立的时空限制为直接手段,依靠知情权、参与权、拒绝权的全程覆盖,确立相对人在权利保护中的能动地位。

3.“全过程保护论”的比较优势

相较于前文述及三种论断,“全过程保护论”分别具有如下比较优势:

“全过程保护论”与“嵌入式保护论”虽均致力于程序性权利保护,但前者在适用逻辑及范围上更具优势。在适用逻辑上,“全过程保护论”通过“三阶递进”的保护思路对自动化行政行为以及传统行政行为进行统一规制,重权利保护的逻辑而非“嵌入式保护论”所依赖的技术实现途径。在范围上,“全过程保护论”更注重运用赋权、行政自制、司法救济等方式统摄程序性权利和正当程序的协调性,而“嵌入式保护论”限于通过对自动化行政中程序漏洞的技术化补正进行迂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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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