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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瑶:教育法典编纂中高校申诉制度的定位及其实现

来源:《教育研究》2026年第4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23 11:06:19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三)促进以申诉为主渠道的多元解决机制体系化建设

高校申诉是教育纠纷的校内主渠道,然而,当申诉制度面临实质性化解能力有限的现实困境时,仅靠单一机制的自我完善难以破解“救济空转”的难题。依据法律秩序的和谐价值原则,高校申诉制度需与其他机制协同发力。此时,须构建以申诉为主渠道的多元解决机制体系,通过功能互补弥补申诉短板、适配纠纷多元属性,从而破解单极救济机制与复杂教育纠纷之间的适配断层。具体而言,多元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化建设具有三方面优势。

第一,多样化的纠纷处理模式更有利于维护师生的合法权利。譬如,出现学生对课程论文评分提出异议的纠纷时,若直接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容易激化师生对立。而通过校内申诉机制,组建由教学督导、同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构成的调解小组处理,既可依据专业学术标准核定评分依据,又能以柔性沟通化解矛盾,从而真正实现权利救济与师生关系维护的双重效果。这正是多元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价值所在——以体系化设计破除单一机制依赖,使高校申诉回归校内主渠道定位,并与仲裁、复议、诉讼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补位的救济闭环,实现教育纠纷高效化解与师生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

第二,多元纠纷处理模式的核心要义之一,是赋予师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救济路径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不仅是程序选择权,更是利益最大化的决策权。例如,青年教师面临职称评审未通过的争议时,若希望保留与学校的合作关系,避免公开争议影响职业发展,可优先选择高校申诉;若对校内审查结果存疑且需明确的权利认定,可在申诉后申请教育仲裁,通过专业评审获取具有公信力的结论。这种基于利益诉求的灵活选择,体现了以权利主体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第三,多样化的争议处理方法可以满足各种类型的纠纷类型,也有助于在各个方面作出不同的选择。社会生活中的争议种类不尽相同,对争议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比如,在教育争议中,教师和学校发生了有关绩效分配的轻微争议,可通过高校申诉快速解决;而在教师因学术不端认定面临解聘、核心权益被严重侵害且无法通过校内沟通协商化解时,通过行政复议审查学校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再以行政诉讼作为终局救济,无疑是更适配的路径,既能保障程序正义,又能避免权利救济的形式化。

以申诉为主渠道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体系由高校申诉、教育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共同组成,能根据纠纷的性质形成不同的解决路径,推动每一起教育纠纷实现尽早且妥善地解决。一方面,将学术性争议引入“申诉—仲裁—诉讼”的解决路径。以高校申诉为该路径的首要环节与校内核心解纷的载体,通过校内专业治理先行化解常规学术争议;未能化解的,再由申诉衔接教育仲裁,通过赋予仲裁有限的学术实质审查权,实现“专业对专业”的监督。并且,重点审查标准适用、证据采信与裁量合理性,不介入学术观点本身,这样既能破解校内纠错缺位问题,又能维护学术自治权威,最终以行政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司法兜底,保障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将行政性争议引入“申诉—复议—诉讼”的解决路径。高校申诉通过对校内管理规则、师生权利边界的精准把握,承担起行政性争议快速化解的核心功能,从源头减少对外部救济资源的消耗。对涉及师生基本权利或产生直接影响的管理行为,应当纳入教育行政机关审查的范围。当高校申诉不能解决纠纷时,由行政复议机关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已查清的事实。该分层递进路径,既以校内申诉确保管理效率,又以复议与诉讼实现层级监督,形成“校内纠错—行政监督—司法终局”的完整救济闭环。

多元纠纷处理模式对师生权利的保障,核心在于以成本可控、实效显著、自主选择的体系化设计,让权利救济从被动等待走向主动选择。同时,通过专业机制对接专业争议、权力制衡对接行政争议、利益协调对接民事争议的精准设计,为不同类型的纠纷提供适宜的解决路径。这种模式回应了教育纠纷多元属性、多样场景的现实需求,也彰显了教育治理现代化柔性化解矛盾、尊重权利主体的核心理念。在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构建这种多元体系更具实践意义。可在教育法典分则中设立“教育纠纷解决”专章,规定各机制的管辖范围、衔接规则与办理时限,明确学术性争议必须以申诉为仲裁前置程序、行政性争议适用复议前置例外等制度,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从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既能为师生权利救济提供明确指引,也能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制度遵循,最终成为推进依法治教、维护教育秩序的关键支撑。


四、启示与展望

教育法典的编纂,是新时代中国教育法治回应权利保障与学术自治双重诉求的制度性举措。现行教育法领域的救济体系,常受制于单行法规范冲突、非诉救济效率低下、司法审查存在局限等因素,陷入“程序空转”的实践困境。而以高校申诉为争议解决主渠道的法典化方案,恰是对这些痛点的系统性回应。有学者指出,“法律主要通过借鉴而发展,就利用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好的法律而论,一项具体制度发展的捷径就是仿效”。教育法典中对高校申诉制度的设计,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体系逻辑展开。在总则部分,明确申诉的前置地位与多元路径的协同逻辑,解决救济渠道选择混乱的问题;同时,应对各种争议进行类型化区分,为后续仲裁、复议、诉讼等程序的精准衔接奠定基础。在分则部分,需重点完善两项内容:一是继续细化申诉的受案范围、机构组成与程序规则,通过引入外部专家参与申诉程序等制度设计,破解校内申诉中立性不足的难题;二是将材料互认、审查豁免等衔接机制纳入法条规范,减少重复审查,兼顾救济程序的专业性与时效性。

从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长远视角看,确立高校申诉前置程序方案,具有远超单纯纠纷解决的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明确高校申诉的主渠道功能,将大部分教育纠纷吸附于校内,实现了减轻外部救济资源压力、优化教育行政治理效能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法典化的规范整合,高校申诉、教育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救济程序一并被纳入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为教育纠纷解决提供规范的救济路径,有效避免救济“程序空转”。


文章来源:《教育研究》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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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