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发挥呈现出阶段性递减的特征 随着司法审查逐渐深入到行政执法的调查与决定阶段,为了验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结果的合理性,司法审查要逐渐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靠拢。在证据链闭合的过程之中,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往往起到一种次要证据的作用,即在脱离现场检测数据的补正,以及对污染后果综合判断的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起到主要证明的作用。但就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的执法程序而言,环境行政机关的日常执法活动高度依赖特定的监控设备。与传统的自动化监控类执法不同,环境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环境十分恶劣,其往往面临高盐、高酸、高辐射或腐蚀,乃至极端温度的工作环境。故而从证据的真实性角度来看,仅仅证明行政相对人有可能实施了污染行为,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相对还可以被认可,如果要证明行政相对人确实实施了违法污染行为,则其证据效力相对不足,无法对行政违法的后果,以及当前环境下的违法情况进行有效评价。此时则势必要使用现场监测数据与检验报告等其他类型的证据。证据链的闭合需要现场检测数据、检验报告以及相对人或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共同作用。
二、电子证据司法审查中举证责任重构的理论逻辑——以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为例 通过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转化流程,以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审查和使用程度的分析,可以得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弥补现实中人民法院审查能力不足、行政相对人举证能力有限的现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有必要承担更严格举证责任的结论。但这一结论是否具备法理意义上的可行性,是否在实体规范之中存在有效的依据仍需论证。 (一)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举证责任重构的理论基础 在大陆法系的举证责任理论体系中,罗森贝克的客观举证责任理论旨在从实体法的层面寻找诉讼双方举证责任的范畴,其认为,正确分配确认责任和证明责任的第一个和唯一的条件,是剖析和划分法规范及其特征,这一结论的作出是其在对《德国民法典》所构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展开的。在这一基础上,小早川光郎提出,要在实体法所构建的基本要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行为内在的程序要件要求,探求行政机关在单一行政行为中所尽到的调查义务,以此确定撤销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为了探求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使用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有必要回到环境领域的实体法规范体系中,探求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实体要件,从而确定诉讼法层面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所谓的“实体法的要件”,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之下有不同的解释,即使是在罗森贝克自身的论述之中,这一概念在实体法之中的投射,也是遵循了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客观行为与行为结果的基本要件体系。 从行政法总论的视角来看,传统上在行政法总论层面研究“要件”这个概念,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主要是行政行为的要件效力。前者是指合法且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必须的总和;后者是指无审查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尊重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受行政行为的拘束,并将其作为自身决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一个有总论理论体系但是缺少基本法典的部门法体系,整个行政法视域之下的行政法要件很难进行总结。但是作为环境领域重要的证据类型,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使用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从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在行政行为领域的要件出发,进行总结与渗透,即主体的合法要件、实体判断的合法要件与正当程序的要件。就《行政诉讼法》及其《证据规定》所构造的要件来看,虽然行政诉讼层面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与民事、刑事诉讼相比不甚完备,但是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即包含三个方面:首先,电子证据收集与形成的程序与来源合法;其次,电子证据本身具备性能与算法层面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最后,电子证据在行政裁量中适用的过程与裁量的结果之间具备直接的关联。具体而言,对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而言,其实体法的要件包含了算法构造、设备安放、数据审查等兼具技术与规范双重内涵的要件,因此在本文视角内的“实体法要件”,是指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中,行政机关使用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所必须履行的法治与技术要件的总和,包括执法程序与实体处分的要件。 (二)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规范体系的梳理与重构 回到环境领域实体法体系及其应用的场景之中,其规范体系由环保领域、行政执法领域基本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地方标准组成,在基本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分别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行政法规与规章、标准层面,包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以上规范体系在设备安放、算法性能、证据效力等领域做出了具体规定。具体而言,从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应用的实体要件来看,包括算法来源要件、数据设备与算力基础要件、数据能力与真实性要件、数据输出的影响要件。其中,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输出的影响要件,在这里进行特别的说明。一般意义上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即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与反射性利益造成的影响;同时,特定行政判决也会以一种既判力影响的方式,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落实到电子证据具体的使用与审查上,会以其实体要件的履行为具体的表征。一方面,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收集的设备安放、收集程序会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陈述申辩也会对其权利造成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影响会以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的行为结果予以表现。因此,对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输出影响要件的分析,本身可以通过其实体法要件的举证与审查体现,因此对其的分析也会融入其中。 当然,国内学界在引入罗森贝克的理论体系时,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定的批判,批评的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客观意义上的法规范与主观意义上的权利之间的结合,在公法的研究领域本就没有私法之中结合得如此紧密,仅从实体法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与研究,或有忽视基本的法原则与权利理念之嫌;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基本要件很难从单一的法规范体系之中进行梳理,有的甚至算不上传统行政法视域之中的“法”。对此,在理论体系与规范方案连接的交点,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举证责任的确定回归到行政过程本身,并在梳理的过程之中以利益价值均衡的方法落实基本的法理念与法原则。对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而言,行政处罚并不是行政执法唯一的结果,从整个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证明过程来看,一方面,证据链的闭合需要行政执法之中诸行为的配合,尤其先期的许可和审批行为将为后续处罚行为提供相当多的证据;另一方面,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证明过程中段,即证据的收集使用的具体过程,应当受到确定性原则的规制,除非出现难以证明行政事实和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存在,不可以推翻上一阶段的取证结果而重新取证。总的来看,在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之中,为适应自动化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相关领域的裁量基准在进行算法转化之后,将与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数据基准结合,共同构成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算法体系。在司法审查中,对这一算法体系的有效举证,本身所涉及的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特定场景内的价值判断,构建合理的举证规则乃至审查方法的体系结构。 (三)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证明梯度 尽管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在司法审查中兑现其证据效力,需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基于目前的举证责任机制,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没有边界的。针对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的证据法特性,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的《证据规则》总结出类型化的责任梯度体系,是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已有的研究往往还是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实体—程序二元维度出发。这一审查方法,与数字行政自动化程度研究类似,尽管在理论层面具有一定的贡献,但很难被司法机关应用,因此结合该种电子证据本身的证据属性与应用场景,构建类型化的举证责任体系就显得更加必要。以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在证据链中起到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类型化为基础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及要件的扩展与补充举证责任:若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在执法证据链中起到辅助作用,则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若该种证据在证据链中起到主要乃至核心的作用,或除该种证据之外,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提交其他类型的合法证据,则其应当承担扩展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