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瑕疵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得到有效补强的审查 从环境自动化监控数据相关性的角度来看,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往往无法单独对行政违法的后果,以及当前环境下的违法情况进行有效评价。其原因在于,作为证据被固定的环境自动化监控数据,只能证明特定时空环境下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情况,对其当下污染后果无法进行有效印证,此时则势必要使用现场监测数据与检验报告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其原因不仅在前文所述之环境在线监控证据自身存在的易遭污染,造成监控数据的证明力不足,更在于环境行政执法所面临之实际状况的易变性与污染行为的持续性。因此,在环境行政执法之中,现场调查并非“补充”执法手段,而是为了查明具体的污染情况,尤其要在水污染、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之中,确认当前时空内的违法程度。因此,应当在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的司法审查之中,设置专门的现场补正程序,并明确在线监控数据与现场收集数据之间的证据关系,其原因在于现场检测数据可以更精确地监测当前时空状态下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具体情况,并且对污染的后果有更加直观的认知,在这一阶段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往往起到的是次要证据的作用,证据链的闭合需要现场检测数据、检验报告以及相对人或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共同作用。 (三)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有无有效履行的审查 传统意义上的陈述、申辩权的履行,往往和特定执法程序相绑定,这种忽视了过程性思维的研究视角,将陈述申辩权的启示大幅延后到了执法中甚至执法结果出现之后,但实际上,法规范的要件并未将陈述申辩权的履行限定在执法进行中,并且《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在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以《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申辩权并未明确包含设备安放阶段为由进行抗辩,但以过程性的审查方法对第41条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并结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中,关于排污主体自身的查询、申辩条款的内容,可以予以较好地应对。因此,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举证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三种不同的要素:首先,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证,自身履行了设备安放阶段提醒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的义务,并且为行政相对人履行陈述、申辩权提供了相对应的条件;其次,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证自身履行了设备安放“有效”公开的程序,这里所谓的“有效”公开,其内涵与上文所述的算法公开为公众所能理解类似,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设备安放公开中不应以过度技术性的语言隐蔽自身的执法内在意图;最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证设备安放经过有效的听证,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环境情况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安放活动,应当经过有效的专家论证与研讨。 (四)法院对行政相对人举证能力缺失的专门救济 违法滥权的数字化行政权力行使的隐蔽性、数字化行政决定作出的瞬间性、数字技术的专业性、获取政务数据的困难性、数字化行政算法依据的黑箱性,极大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困难性。这使得行政相对人在相关行政诉讼的证据获取中处于天然劣势。《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行为违法证据的规定,在数字化行政行为的诉讼中面临被虚置的风险。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中,尽管行政诉讼法设置了主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以及明确行政相对人提出证据并不免除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条款,但囿于行政相对人孱弱的专业技术知识与证据收集能力,行政相对人仍然难以在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司法审查之中进行有效的举证。因此,法院在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司法审查之中,有必要激活《行政诉讼法》第41条,在行政相对人或涉案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申请的情况下调取证据。这里所涉及的调取证据,主要包括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收集与储存的情况、基础的数据基准与安放设备的具体性能,以及行政机关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维护设备的记录与过程等。在一般的执法实践与司法审查中,上述与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使用相关的重要数据往往会被解释为行政秘密乃至国家秘密,在制度构建与客观环境上不便行政相对人调取与举证,而对第41条所涉及的三种不同种类调取证据机制的激活,可以有效在司法审查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并且配合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前期的行政公开与披露程序,尽量减少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算法黑箱的出现。
五、结语 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建设绿色低碳的美丽城市、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对环境行政执法而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特定历史时期财政与人力资源的客观变化,行政执法工作逐渐无人化、在线化、智能化已经是无可改变的趋势。对行政法治而言,将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进一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中,通过对其所涉及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分析,不仅可以进一步推动数字行政领域的理论演进,更有助于我国行政证据法作为行政法重要研究课题本身的发展。从实践的层面来看,从法律要件的体系中寻找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理论方案,比之近年来学界研究、引入的其他理论模型更具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也有其内在的帮助。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