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算法体系的算法性能与技术管理要件 尽管既有的国家标准在算法层面对数据安全和保密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对数据段“CP=&&”到“&&CRC校验码”之间的字符加密以保证数据安全,现场机向上位机发送的数据、现场机获取新密钥与上位机设置新密钥命令、现场机向上位机发送的现场机信息应当加密,但并不意味着整个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算法系统是不予以行政公开的。相反,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污染物污染执法活动中,由于其使用的算法系统随着各国家标准进行公开,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行政秘密,从而在司法审查之中无需举证,而是由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进行调取。例如《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规定了在污染物数据算法处理的过程中,有请求命令、上传命令、通知命令和交互命令在内的四组不同算法编码,每一组编码都对应特定的数据收集与处理行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这些编码与行政行为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作出特定的解释,并将国家标准之中的技术语言转化成被公众可以有效理解的算法语言。 5.算法类型的选择与裁量基准的算法转化和审查 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是环境算法系统以技术的手段转录法规范的裁量基准的过程,在算法的转录过程中,结合自动化设备收集、固定的证据,本质上是一种从抽象到具象的过程,需要使用特定的算法编写程序。例如《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规定,行政执法采用SM4加密算法,16字节(128位)密钥,工作模式采用ECB模式,填充模式采用Nopadding。一方面,算法的编写具有类似行政立法的先行效力。在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之中,为了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环境领域秩序构建等特定的执法目的,参与算法编写的企业或个人往往会将公共利益作为优先选择,对环境行政执法所涉及的个人利益、企业利益难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算法对法律规范进行编码的过程中,编码者自身的价值、立场往往会影响解码的结果,甚至由于解码者自身的价值与立场会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影响。 (二)收集设备要件:环境自动化监测设备的性能要求与法治要求 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收集设备体系,并非仅仅是几个闭路电视和红外摄像机这么简单,而是一套复杂和完整的样本收集—数据上传—数据储存—数据分析的工作系统。总的来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若要在设备安放与运维领域符合法律要件的基本要求,则必须在设备安放地点、设备安放标志设置及其公开、设备性能运维三个方面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保证自动化监控设备的安放、性能与数据传输的合法与有效。首先,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的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与运维能力,若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是由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运维和数据的上交,则环境行政机关应当在诉讼中举证类似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并经过行政机关的专门审查;其次,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设置应当位于最有利于收集尽量准确数据的位置,若污染物监测设备并未设置于直接排污的地点,或在线监测设备设置的地点处于易受周围环境干扰的位置,则有可能因为数据失真而影响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的证明力;最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监测设备的设置不违反比例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污染物监测设备的设置不应当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且应当设置在法规范规定的企业生产排污的具体阶段,若造成某种程度上“必然违法”的情况,显然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1.环境自动化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要求 依据目前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领域的国家标准,各类监控设备应当安放在举例排污位置,或是特定空间领域的特定地点。这里以污水监测设备为例:排放污水进入市政、工业园区管网或外环境前,应按要求设置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点位宜设置在厂界内或厂界外10m范围内,避免雨水和其他来源的排水混入、渗入,干扰采样监测;可能产生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当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这一法律要件包含了两个不同的规范内涵:一方面,为了第一时间获取有效的监控数据,环境监测设备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污染物排放的第一地点;另一方面,环境监测设备的设置应当考虑外界环境与生产环境对监测数据的干扰,在使用时应当做到剥离。 2.环境自动化检测设备安放的标志与公开 作为环境行政广义上的行政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设置污染物监测设备之后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并将监测设备的位置、性能等要素进行公开。一方面,行政机关以及安放监控设备的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在距排放口监测点位较近且醒目处设置监测点位信息标志牌,并长久保留。根据监测点位情况,可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监测点位信息标志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就环境监测设备的设置进行有效的公开与听证,并证明设备的安放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执法目的,并保证涉案企业在设备安放的过程中履行其陈述与申辩权。 3.环境自动化检测设备安放的维护与性能保障 与传统的自动化监控类执法不同,环境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环境十分恶劣,其往往面临高盐、高酸、高辐射或腐蚀,乃至极端温度的工作环境。因此,为保证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的真实、有效,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不同的执法环境之下进行针对性的设备维护与保养。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排放口监测点位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监测点位二维码涵盖的信息,以及对监测点位的管理记录,包括对标志牌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工作平台、梯架、自动检测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过期失效,防护设施有无破损现象,排放口附近有无堆积物等方面的检查和维修清理记录。 (三)数据内容要件: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需与污染违法之间有关联性 除了上文所述之算法要件与设备要件之外,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应用的狭义要件,包括在证据法理论层面所谓的“真实性”与“相关性”,即监控数据本身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关性,从而能够证明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引发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数据清洗与分类审查义务。环境行政机关及承担监控职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广域范围内的水体、大气或土壤成分进行定期检测,以提前发现特定地域、流域、空域内是否存在污染活动。例如在大气污染监测之中,环境行政机关在特定地域内安放的大气成分监测设备,可以记录这一地域内的大气成分,倘若特定时间段内的大气成分存在有害物质以及粉尘超标的情况,在这一时间段内的本地域就存在出现大气污染的可能。当然,在大气污染执法之中,类似的广域监控设备只能间接证明特定时空环境内可能存在污染源,这一结果也有可能是随大气、季风从其他地域乃至国外飘散而来,也有可能是因为沙尘暴、雷暴等特定的大气现象导致。事实上,在污染物在线监控执法的实践之中,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在最终定案环节的使用方法,相对较多的是用来证明污染行为或污染结果有一项发生,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由证据链之内的其他证据来证明。但无论如何,环境行政执法之中,狭义构成要件层面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在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数据内容之中得以体现。
四、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司法审查的现实进路 除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审查中对前述的三个不同要件进行有效举证,行政相对人依据有关程序进行补证之外,法院在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了甄别与清洗,以及审查在证据瑕疵情况下的补证程序是否有效履行,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有无有效履行等三个不同方面进行有效的主动审查,并结合自身主动调查取证的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缺少举证能力的情况进行救济。 (一)生产数据与污染物监控数据是否有效对应与剥离的审查 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进行了整体性审查的基础上,为证明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的证明力,法院有必要对其在实体法应用中发挥的功能进行类型化,从而进行分门别类的审查和举证。事实上,在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的实践之中,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在最终定案环节的使用方法,相对较多的是用来证明污染行为或污染结果有一项发生,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由证据链之内的其他证据来证明,主要包含以下几种:首先,企业生产、排放过程之中的监控录像等不可提供特定成分数量与占比的数据,例如食药品、化工产品生产车间及排污口设置的摄像头所记录的数据,此类数据可以直接证明企业在特定的时间段实施了排污行为(例如在排污口设置的监控摄像头),但是由于监控设备本身不能提供成分的分析,因此此类数据不可以证明污染结果达到了处罚的证明要求,也难以单独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配合使用,但此种证据收集、固定的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电子数据。其次,在企业生产、排污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口设置的污染物成分、流量的监控设备所产生的数据,此类监控数据可以证明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实施了污染行为,似乎也可以证明企业的污染行为存在危害结果,但如前文所述,环境监测设备可能由于恶劣环境造成数据失真,以及不构成污染的排放物(例如食品企业排放的含大量淀粉的废水)对污染结果可能的干扰,其对污染结果存在的证明效力相当有限,必须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补正。最后,环境行政机关在特定时空范围内设置的专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例如在商场、施工工地的废气排放口,或是在特定工业园区附近的地面、地下、水域内所收集的监控数据,这一类数据往往可以证明特定企业的排放行为存在危害后果,但是是否有涉案的企业事实,以及这一类行为是否在调查涉及的时间段内事实并不必然。但可以看到的是,这里论述的第二、三种数据收集固定的方式与第一种存在一定的差别,其也有可能以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收集、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