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一方面行政复议要充分确定所保护的私益,同时要利用法律关系理论分析得出值得保护的包涵私益的、公益的内容。此时,法律解释大有可为。如李某勤案所提出的环境权诉求似乎一律归入人人享有的公共负担并不适宜,解释时事实与规范的关联恰在于将值得保护的私益从公益中解析出来,又通过私益的保障来维护公益,而非简单断言环境保护规范均指向一般公益,并不包含私益保护性的条款。由此推知,单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举报人享有申请人资格判定标准过于简单、逻辑上存在循环论证之嫌。同时,行政机关是公益的维护者未必直接享有行使权,一刀切式否定申请人资格甚至将之视作滥权行为,而不去真正关注争议的解决,反而使公益举报屡屡不绝。复议机关如何引导“职业打假人”成为关键,举报人的申请人资格涉及请求发动公权力的权利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举报,其必然作为重要的公众参与机制而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传统行政法未建立公益与私益的有效沟通机制,将私人介入公益及其维护排除在外。为此,行政复议亦需要重视并加以回应,尽量消解其“对抗”性,并通过法律解释以及相关的聚合机制、差异化的组织框架,允许个人、团体成为保护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可优化奖励分配机制,从而既形成个人激励又构建专业团队的态势。另一方面要通过案例累积形成相应的审慎性要求(如通过扩大根据规范的范围、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将被侵害者利益的内容、性质和程度明确化)。德国法通过案例形成的考虑要求规则旨在平衡如建设项目实施者、邻人与公众等多方利益,尽量避免建设项目带来的弊端。此举类似损害确定后,探究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时考量的审慎性条件,用以联结事实影响与规范解释,既避免依赖事实损害无端扩大申请人资格,又强调权利证成的审慎性。与之相似的美国法上的审慎要求以及日本法上的考虑事项,均意在使客观法主观化,充分保护可能的利益。总之,“宽泛说”可秉持动态解释的态度,利用法律关系理论作出整体观察,既准确把握根据规范的范围,又关切其他审慎要求并考量行政的事前与事后程序的连续性,此种宽泛解释的方法值得期待。
(三)重申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功能
我国行政复议在定位上既包括权利救济亦包括内部监督的内容,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增加“化解纠纷”的内涵,进而形成了行政复议的三元目标或者功能。由于有了较为宏观的“化解纠纷”目标,于是与之最为密切且最能够直接体现化解纠纷的权利救济功能成为运行的主要内容。但是,毕竟行政法是关乎公共利益的法规范集合,使复议的权利救济与内部监督功能两者兼而有之的理念亦值得肯定。内部监督功能是指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理念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制约,如《行政复议法》(2023年)第77、83条的规定。不过,此类条款所展示的监督,仅是基于“权利救济”的后续行为,表现为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书等的被申请人由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等措施。实践中,尤其是在财政紧张的背景下,部分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时虚应故事,终将严重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效率和申请人的权益。
行政复议集中管辖改革,被学者视为“正是要打破原有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间的直接隶属关系,以化解争议的外部性替代层级监督的内部性”。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实践的困境而彻底否定内部监督的作用,毕竟无论制度如何演变,复议的最初定位正是内部监督。未来,一方面仍然要把握行政复议由申请人启动的特征,复议的内部监督功能显然具有被动性质。故而对于申请人资格的判定举足轻重,申请人是否满意决定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程度。另一方面,对申请人资格判定持“宽泛说”就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既需要在法律解释技术层面下功夫,亦需要在配套机制上加以探索;“宽泛说”与法律解释相关,也需要行政法学理论作为支撑;不能纯粹依据规范性要素加以判断(反之亦然),也要关联事实性要素,并在个案中细致总结二者判断次序与权重关系,否则仍会在合法权益、实际影响、利害关系、因果关系等概念之间循环解释;要在事实损害、合法权益及关联上作出宽泛解释,从而发挥行政复议既重视合法性审查又强调合理性审查的功效。
与此同时,应当意识到监督行政相对人守法及行政争议解决亦是行政权的重要构成内容。近年来,立法上呈现出行政机关通过修法放弃了大量行政裁决、行政处理、行政调解的职权的趋势。此举导致诸多争议径行进入诉讼程序,造成诉讼压力;亦不利于发挥行政机关在制止侵权、填补损失等方面的专业与效率优势。为此,应树立监督行政组织化的观念。在国家整体运行状态之下,监督性的行政、争议解决的工作应成为行政任务之一,且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承担运营并规范化。现代社会伴随着科技的发达、社会制度的复杂化,诸多问题需要特别的专门技术性知识去判断行政活动的合法与否,此时复议较诉讼更能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以美国为例,其在行政过程中广泛建立的上诉、复审等机制值得关注。如美国国会依法创建专门解决劳工争议的劳工关系委员会,之所以让行政机关来解决争议,原因在于一是法院无足够的资源处理劳工等事务;二是一些劳工等争议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由一个能够灵活并“实验”劳工政策的机构来处理实为明智之举。三是有时候进入复议的争议未必具有可救济性,放宽申请人资格可起到参与、教育等功效。行政机关不应被期待以与法院相同的方式来解释法律规范,前者需回应社会现实。
结语
“利害关系”的法律解释系当前判定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关键,实践更多套用了原告资格的判断方法。对此,必须反思申请人资格判定标准对于原告资格判定标准亦步亦趋的不足。在判定时应当注意行政复议的特质,注意衔接论下的差异化处理,进而回应社会对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保护需求的双重增长。未来,在行政复议的实践中,应尽量拓宽权益的保护范围,将一些事实上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交叠部分以及其他一些值得保护的利益均纳入保护射程。要借助保护规范说、法律关系理论等塑造我国的主观公权利的观念,结合具体情境充分拓宽合法权益的范围、因果关系的判断条件。要以行政过程中的互动为基础,倘若可在源头上化解矛盾,亦是满足了申请人资格判定标准的价值取向,也即当立法与行政过程已经充分贯彻了公众参与与利益表达等民主价值,那么申请人资格判定标准亦可作限缩解释,以防止对复议资源的浪费;否则,应尽量扩张申请人资格,以期从后端消除不利影响,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总之,期待在行政复议的场域形成的差异观念能够促进理论、解释及相关机制的发展,并激励行政诉讼的完善。此时,或许差异亦是相似。
文章来源:《法学家》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