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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奕 | 我国诉权滥用治理的四阶化构造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20 16:13:14 | 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2.构建精准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

以精准填补权利受损、动态优化行权规则为导向,搭建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权利救济体系,既足额弥补滥诉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又持续优化正当诉权行权指引,实现事后救济与事前引导有机结合。一方面,全面落实损失填补原则,明确诉权滥用行为人应当全额承担对方合理维权成本,涵盖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直接支出。针对商业主体、市场经营者因恶意投诉、批量滥诉遭受的商誉贬损、经营停滞等间接损失,完善损失认定规则,依法支持合理赔偿诉求。针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等滥诉高发领域,衔接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探索在恶意诉讼场景下参照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思路,细化恶意囤积权利、批量恶意维权、商业打压式诉讼的适用条件与裁量尺度,加大恶意行权的违法成本。同时,强化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行为禁令等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形成财产赔偿、信用惩戒、行为约束相结合的复合救济模式,全方位修复受损法益。另一方面,健全诉权指引与动态优化机制,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线上诉讼平台、司法公开载体等渠道,常态化发布诉权行使规则、滥诉行为典型案例及法律责任提示,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理性维权的法治观念。建立诉权保障动态优化机制,吸纳司法实务意见与相关行业建议,迭代完善程序规则与配套机制,以实践反馈、问题整改、规则优化的闭环模式,持续填补制度适用漏洞,在稳定司法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释放正当诉权的制度价值,实现诉权保障与滥用规制的长效平衡。


六、结   语


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性程序权利,其正当行使关乎司法公正与诉讼秩序的稳定。然而,实践中诉权滥用现象的多发性与复杂性,已对司法资源配置与程序正义形成现实挑战。本文立足体系化与协同治理理念,紧扣诉权运行规律,提出“诉权界定、滥用识别、梯度惩戒、动态保障”的四阶化构造体系。通过明确“主体适格、事实真实、目的正当”三要件界权标准,建构“客观行为越界、主观可责性、结果失范性”三重维度协同一体的识别体系,搭建梯度惩戒与协同共治的规制路径,完善诉权保障与滥用规制动态平衡的保障机制,最终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框架。

诉权滥用治理不仅关乎个案公正的实现与司法效能的提升,更关涉诚信文化建设与法治信仰培育。诉权滥用治理四阶化构造的提出,是对司法实践需求的精准回应,彰显了从个案纠偏到体系治理的制度治理进阶,既有助于破解当前规则分散、环节断裂的治理难题,提升诉权滥用治理的整体效能,也可为其他程序性权利的规范化治理提供可资借鉴的分析框架。展望未来,随着诉权滥用治理四阶化构造在立法完善、司法适用、行政协同与社会共治中落地细化,必将有效遏制诉权滥用,充分保障正当诉权行使,推动司法权在规范运行中彰显公正、稳定、权威。如此开展诉权滥用治理,方能筑牢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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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