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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奕 | 我国诉权滥用治理的四阶化构造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20 16:13:14 | 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编者按: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中国法学》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2026年第5期《中国法学》知网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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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权滥用治理的四阶化构造

杨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我国诉权滥用行为日趋多发、多样且隐蔽化,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然而,诉权滥用治理面临界权标准模糊、识别规则失准、规制手段单一、权利保障失衡等突出问题,整体治理效能不足。其根源在于法理认知偏差、制度设计缺陷、实践惯性制约与跨领域协同机制缺失。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基本原则,构建以“诉权界定、滥用识别、梯度惩戒、动态保障”为核心的诉权滥用治理四阶化构造体系。该体系以正当诉权主体适格、事实真实、目的正当三要件搭配外部行权边界作为双重标尺,厘清正当诉权界定标准;以客观行为越界、主观可责性、结果失范性三重维度为核心,辅以类型化规则与全流程审查程序,实现对诉权滥用行为的精准识别;以分层梯度惩戒与跨主体协同规制凝聚全链条治理合力;以动态保障机制实现正当诉权保障与滥用规制的双向平衡。

关键词

诉权滥用治理  诉权界定  滥用识别  梯度惩戒  动态保障

目  次

一、引言

二、诉权滥用治理的现实困境

三、诉权滥用治理困境的成因

四、诉权滥用治理四阶化构造的框架结构

五、诉权滥用治理四阶化构造的实现路径

六、结语


一、引   言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依法保障诉权规范有序行使,既是在诉讼领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深化、诉讼便利化水平提升,我国正当诉权保障力度持续增强,但诉权滥用行为亦呈现多发、多样且隐蔽化的趋势,给司法资源配置与诉讼秩序维护带来新的挑战。诉权滥用行为不仅严重侵蚀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程序正当性,消解司法作为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还直接损害诉讼相对方的实体权益与程序权益,挤压正当权利的救济空间,最终导致权利保障体系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为进一步规范诉权行使、防范诉权滥用提供了重要价值指引与实践遵循。为治理诉权滥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多部门先后出台系列文件,持续加大对诉权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我国诉权滥用治理体系仍存在明显缺陷。在实践层面,诉权滥用表现形态日趋复杂、违法手段更趋隐蔽,既有滥用管辖权异议、反复提起诉讼、虚假诉讼等传统样态,更在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领域滋生出由商业利益驱动的新型表现形式。例如,部分市场主体为打击竞争对手,借助“专利狙击”“恶意囤积商标”“诉讼骚扰”等手段发起缺乏权利基础的诉讼,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单一化治理手段难以覆盖多元复杂的诉权滥用情形,易陷入规制不足则滥用泛滥、规制过度则挤压正当诉权的双重困境。当前围绕诉权滥用治理虽已有一些学术成果,但其研究重心主要集中于构成要件、定性边界的理论争鸣,单一裁判个案的零散探讨,以及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特定诉讼领域问题的研究,对体系性治理构造的研究尚显不足,无法为实践中复杂多变的诉权滥用行为提供清晰的治理路径。

针对我国诉权滥用治理的理论短板与实践困境,本文突破现有环节单一化、分散化的治理局限,立足我国诉讼体制实际,创新性地提出“诉权界定、滥用识别、梯度惩戒、动态保障”四阶化构造体系。诉权滥用治理四阶化构造是回应当前治理困局的系统化解决方案,旨在打破传统治理思路的碎片化弊端,构建全流程闭环治理模式。该构造以诉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为基础,以破解治理实践痛点为导向,通过界权、识别、规制、保障四个阶段的层层递进与有机协同,实现诉权保障与滥用规制的动态平衡。其中,界权是逻辑起点,核心在于界定我国正当诉权的内涵与边界,解决什么是正当诉权的问题;识别是关键枢纽,承接正当诉权边界标准并将其转化为具象化的越界行为甄别规则,解决是否构成滥用的问题;规制是具体应对,针对已识别的滥用行为实施差异化、梯度化惩戒,解决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保障是兜底支撑,通过完善的程序设计与救济机制,平衡滥用规制与诉权保护的关系,解决防范过度的问题,最终实现诉权行使规范化、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诉讼秩序有效维护等多重目标。诉权滥用治理四阶化构造兼具理论创新性与实践可操作性,为我国诉权滥用治理提供了体系化的理论框架与可落地的制度路径。


二、诉权滥用治理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诉权滥用治理整体呈现环节分散、协同不足的特征,尚未形成层层递进、闭环运行的全流程治理格局,治理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系统梳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能够为破解诉权滥用治理难题、健全治理体系指明方向。

(一)正当诉权的构成要件与行使边界不够明晰

权利界定是诉权滥用治理的逻辑起点,其核心在于对诉权的内涵、构成要件与行使边界作出规范与理论层面的清晰阐释。唯有先行明确正当诉权的构成要件与行使边界,才能为后续识别诉权滥用行为提供统一的判断标准。当前我国诉权滥用治理体系中,诉权界定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供给不足,导致整个治理体系缺乏明晰的依据。从规范层面看,有关诉权行使的规则分散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之中,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从起诉条件、案件受理等程序角度作出规范,较少正面界定诉权的内涵与正当行使基础;民法典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诉权正当行使提供了价值指引,但更多体现为反向约束层面的价值规则,难以单独完成对诉权内涵与边界的正面界定。从理论层面看,有关诉权的界定虽成果丰硕但仍未形成统一、自洽且契合我国制度环境的通说范式。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的基础性权利,其权利属性、成立要件与合理行使边界等核心问题,仍需进一步体系化阐释。在借鉴域外理论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结合我国诉讼制度构造、立案登记制运行实践与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提炼更具本土适应性的界定标准,以更好发挥理论对司法适用的指引功能。受规范及理论供给不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正当诉权的判断更多依赖法律原则与实践经验展开,诉权行使边界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仍有提升空间,不同裁判之间的尺度有待统一,当事人对正当诉权边界的稳定预期也有待增强。

综上,诉权界定阶段的主要问题体现为,正当诉权的内涵、构成与边界在规范表达与理论阐释上不够明晰,导致诉权滥用治理体系在源头基准上面临一定挑战,并对后续识别、规制与权利保障环节产生连锁影响。诉权是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实现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权利,诉权制度的宗旨在于通过公正高效的诉讼程序定分止争、维护合法权益。实践中,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偏离了诉权制度的设立初衷,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消耗、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也对司法公正与权威产生不利影响,因而需要通过科学、稳定、规范的治理体系予以合理规制与有效引导。

(二)滥用行为的识别规则与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诉权滥用行为的识别,是防范不当行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前提。由于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司法实践对滥用行为的识别标准尚未统一。分歧焦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其一,是否应将损害结果纳入构成要件;其二,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与证明尺度应如何把握。从识别规范看,我国现行制度对诉权滥用行为的概念使用不够统一,规范文本中并行使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权滥用”等表述,各类概念的内涵、外延与适用场景各有侧重,逻辑自洽、适用清晰的规范体系尚待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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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