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因应不干涉原则新趋向的实践路径
尽管近年来西方国家借助其雄厚实力和话语优势已在数字领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但不干涉原则的演进并没有尘埃落定。因此,我国应与其他非西方国家团结合作,以《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其他有关不干涉原则的传统立场为基础,以坚定维护不干涉原则的全面、平衡适用为总体方向,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不干涉原则适用的相关主张。
1.加强与其他非西方国家的立场协调与共同发声
近年来不干涉原则适用的新态势,特别是西方国家对这一原则的高度关注和重新塑造,使我国和其他非西方国家面临新的共同挑战,既需避免由于该原则被选择性强化而转变为这一原则的规制对象和潜在受害者,更不应坐视原本用于“扶弱抑强”的不干涉原则被用于“助强凌弱”。
还应看到,非西方国家面临的另一挑战是:这些国家除了原本就在国际法话语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外,数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提高了各国参与塑造相关国际规则的门槛,面临数智鸿沟的国家可能在数字领域规则博弈中进一步被边缘化。如,除了2021年《中方关于网络主权的立场》、2021年巴西国家立场文件和2024年《非洲共同立场》等少数例外,非西方国家基本未就此提出更加具体、明确和有针对性的立场表达。这与西方国家自2016年以来通过各种官方、学术和智库渠道对不干涉原则的密集研讨、辩论和塑造形成鲜明对比。由于这一时期通过国家立场声明等方式对不干涉原则加以阐释的几乎都是西方国家,一位学者甚至认为,“这场辩论几乎完全是西方国家内部的辩论”。
因此,我国与其他非西方国家开展立场协调与共同发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都在增强。在立场协调方面,应当认识到:数字时代的潜在干涉手段、干涉方式和干涉对象都在发生变化,不干涉原则的内涵和具体适用也势必不断演进发展;与此同时,《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立的不干涉原则的宗旨和基本目标并没有过时,仍应加以坚持和弘扬。在共同发声方面,55个非洲联盟成员国共同推出的《非洲共同立场》,为相对弱小国家的非西方国家参与塑造数字时代国际法提供了一个成功样本。我国应深入研究这一共同立场的宝贵经验,积极面向其他非西方国家开展能力建设,研究探索就包括不干涉原则在内的数字领域重大国际法主题共同推出立场文件的可能性。
2.坚持推动对各种数智和非数智手段所实施干涉的全面禁止
近年来,西方国家对数字领域不干涉原则适用的相关探讨和关注,几乎完全选择性地局限于干涉选举等少数场景而刻意回避了其他干涉手段和场景,因而是一种对该原则的片面曲解,意在加强对本国网络安全威胁进行防护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其自身的行动自由。事实上,一些非西方国家的立场声明对这一问题已有所注意。如,《非洲共同立场》指出:“禁止干涉适用于一国为干涉其内部或对外事项而使用的任何手段,包括军事、政治、经济或任何其他手段,以及信息手段。”实践中,美国为维持其全球科技和经济霸权地位而滥用国家力量打击他国数字产业发展,包括以断绝情报共享为由威胁德国等盟友禁用中国技术,以停售F-35战斗机等胁迫阿联酋拆除华为5G设备。上述措施尽管不涉及数智干涉措施的使用,但仍构成对中国自主发展高科技数字产业这一内政的干涉,同时也构成对相关国家(包括中国)在数字领域自主开展交往合作这一权利的非法干涉。又如,2021年,长期受美国国会和白宫资助、有“第二中情局”之称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通过在社交网络中捏造传播假新闻,引发社会混乱并煽动古巴民众颠覆政权。这种一国控制下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干涉,同样构成对不干涉原则的违反。
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落入西方话语陷阱,我国应明确主张:干涉手段和干涉对象涉及数字领域的干涉行为,均应同等地受不干涉原则的约束。换言之,该原则不仅约束使用数智技术或信息手段对他国内政或外交事务进行的干涉,还约束使用传统政治、经济、军事等非网络手段对他国数字领域内政或外交事务自主权的各种干涉;不仅包括对他国选举等少数场景的干涉,还包括对选举之外的其他各种场景的干涉(如通过社交媒体煽动他国内乱)。同时,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有关“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的表述,一国无论是由该国国家机关直接进行的干涉,还是通过该国控制下的非政府组织等团体进行的间接干涉,都应受到禁止。上述立场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各种干涉手段和场景的全面禁止,也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前非西方国家在数字领域面临的干涉风险。
3.明确主张对各种胁迫性和非胁迫性干涉的一体约束
出于对不干涉原则的疏远,几乎所有西方国家和大多数西方学者都长期主张,只有达到较高门槛的胁迫性干涉才会受到不干涉原则的约束,非胁迫性的干预(特别是针对另一国政策的劝说、无论是否属实的舆论宣传等)则不受不干涉原则禁止。在数智化语境下,近年来西方国家普遍支持对胁迫概念进行扩充性解释,尽管这一调整是以在新的环境下维护西方国家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但客观上有助于重新认识干涉行为的胁迫性问题。
对此,无论在现实世界还是数字领域,我国应当明确主张:胁迫是干涉行为的典型场景之一,但不是必备要件;违反不干涉原则最重要的要求是针对一国的行为意在“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符合这一要求的胁迫性干涉和非胁迫性干涉都应当受到不干涉原则的一体约束。鉴于近年来西方对胁迫概念的扩充性解释使胁迫性和非胁迫性干涉的区分已经日渐模糊,但西方国家基本上尚未直接认可将非胁迫性行为纳入不干涉原则约束范围,我国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策略:一方面,应支持对“胁迫”进行更为宽泛的解释,以此对传统上西方国家为限制不干涉原则适用范围而主导的狭义解释进行纠偏;另一方面,应坚定主张即便是那些通常认为不具有胁迫性的行为(如带有较强施压性质的无端指责、针对不同意识形态国家进行虚假和恶意宣传等),也完全可能违反不干涉原则。未来,应当在不干涉原则语境下加强对胁迫和非胁迫性干涉等问题的探讨,进一步丰富其内涵。
4.合理澄清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的关系
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在数字领域的适用,在二者关系上产生了较以往更为明显的“灰色地带”。特别是对数字领域不干涉原则适用门槛更为宽泛的解释,可能会带来这两项原则的界限相对模糊化。按照对“胁迫”概念的扩充性解释,受禁止的干涉行为的确往往会导致“布雷弗曼演讲”所说的“剥夺一国对国家主权原则允许其自由决定的事项的控制自由”,但无论在学理还是实践层面,都不能因此而将这两项原则混为一谈,甚至通过刻意虚化和否定主权原则,以不干涉原则取而代之。
《国际法原则宣言》及其他权威国际文件都表明,不干涉原则的核心在于不对他国主权意志或自主权施加非法限制。我国应反对通过对不干涉原则的重新塑造来取代主权原则,在此基础上需对数字领域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原则的关系加以必要澄清。根据《中方关于网络主权的立场》,“不干涉他国内政”义务被解释为“各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在网络空间享有的生存、安全与发展的权利;不得支持纵容分裂势力通过网络危害他国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主权义务维度下的另一项“不侵犯他国”义务则被解释为“各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另一国网络基础设施,或入侵另一国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系统,不得实施网络监控、窃密或破坏活动”。一般而言,后一类行为应属于典型的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对不干涉原则的违反;但如果特定网络攻击意图造成他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的不稳定,则还将同时构成非法干涉内政。鉴于不干涉和主权原则关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必要加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并适时推出一份与其他非西方国家共同倡议的《数字领域主权与不干涉原则宣言》,对这两项重要国际法原则在数字领域的适用及其相互关系加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