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不难看出,伴随东西方国家之间干涉和反干涉政策从现实世界向数字领域的延伸,围绕不干涉原则由来已久的公理与强权之争也必然会投射到这一领域。正因为如此,这一阶段不干涉原则适用的态势与该原则此前的际遇如出一辙——其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主要是中俄等非西方国家,而致力于通过“互联网自由”等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西方大国则对这一议题并不热衷,反而不断指责和抹黑相关国家试图通过不干涉原则加强数字领域的“威权式”管制。
2.西方国家:2016年以来的显著转变
2016年美国第58届总统选举期间,所谓“美国大选遭受网络干涉”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国家日益将目光投向不干涉原则,以此作为应对上述冲击的主要法律工具。如,时任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布莱恩·伊根2016年11月发表的《国际法与网络空间的稳定》演讲(以下简称“伊根演讲”)、英国司法大臣杰里米·怀特2018年5月发表的《21世纪的网络与国际法》演讲(以下简称“怀特演讲”)以及澳大利亚、法国、荷兰、德国等国在宣示本国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立场时,都重点结合网络干涉选举问题对不干涉原则的适用进行了阐述。事实上,“伊根演讲”至今,西方国家先后发表的32份网络空间国际法立场声明中,均涉及不干涉原则适用于数字领域的相关具体主张;在这些立场声明的所涉主题中,不干涉原则俨然成为关注度最高的头号热点话题。西方国家对不干涉原则的密切关注,也同样在西方主流学术刊物和学术博客、论文集刊载的大量相关论文以及各种智库倡议中得到体现。
由此可见,2016年以来有关数字领域不干涉原则适用的讨论开始发生显著转变,西方国家一改对不干涉原则的冷漠态度,并以“干涉选举”问题为重点,紧锣密鼓地推动有关数字领域不干涉原则的讨论,从而使围绕不干涉原则的国际博弈从以往主要由非西方国家“单向推动”,开始转向东西方国家“双向竞争”。这一“双向竞争”态势,成为贯穿数字时代不干涉原则适用的一条重要主线。
(三)不干涉原则适用的演变
进入数字时代,数智技术对国家治理和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使得不干涉原则在适用范围、适用门槛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开始出现深刻转变。东西方国家围绕不干涉原则“双向竞争”的新态势,使这一转变呈现出较以往更为错综复杂的格局。
1.适用范围
不干涉原则是对一国根据国际法可以自由决定事项不受他国干涉的全面保障。因而,“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以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数智技术的发展重塑了人类社会、经济、政治的方方面面,推动了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道路、管理模式、公共政策制定以及平等参与该领域国际治理和交往的权利等)迅速成为各国“内政或外交事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新领域。与此同时,数智技术也成为对他国进行的“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中一种颇为便捷有效的干涉形式或手段。中俄等国在《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中对“不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通信网络干涉他国内政,破坏他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强调,以及西方国家对网络干涉选举问题的关注,均反映了这一趋向。也就是说,当代不干涉原则的适用范围,正在经历干涉对象和干涉手段向数字领域的双重拓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西方围绕不干涉原则的阐释,不仅几乎都选择性忽略了他国数字相关事务作为干涉对象的问题,而且对于运用数智技术手段进行的干涉,也日益从宽泛的干涉“内政”向通过网络手段干涉选举等特定场景聚焦。如,时任英国司法大臣苏拉·布雷弗曼在2022年5月发表的《未来前沿的国际法》演讲(以下简称“布雷弗曼演讲”)中,具体阐述了将构成受禁止干涉的“四个最重要部门”,包括通过秘密网络行动限制或阻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限制或阻止提供基本能源供应、干涉一国管理其国内经济或提供关键国内金融服务的自由、干涉民主选举进程。上述转变的原因在于,这些场景被认为是西方在数字领域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外国网络行动干涉的领域。但是,着眼于网络干涉选举等特定场景对不干涉原则进行“选择性强化”,是一种有着很大片面性和危害性的双重标准行径。
2.适用门槛
按照西方长期以来的主流观点,不干涉原则仅仅禁止那些具有明显胁迫性的干涉行为,即“只有达到特定烈度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胁迫’,也只有那些意在造成目标国政策改变的行为才会违反不干涉原则”。尽管不少非西方国家试图将对他国特定政策的言辞批评等干涉行为纳入该原则规制范围,但典型的传统干涉行为的确往往较明显地体现出针对他国政策选择的胁迫性(如威胁使用武力或封锁禁运)。国际法院适用不干涉原则的经典案例——1986年“尼加拉瓜案”,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特点。然而,数智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以“弱胁迫性”、主要针对公众认知施加软性影响力为特点的“信息行动”或“影响力行动”,包括通过网络入侵获取非公开信息并加以披露,以及出于特定干扰目的发布煽动性虚假网络信息等。不过,基于西方国家以往对不干涉原则的限制性解释,这类干涉行为难以通过该原则得到有效规制。
为了破解这一问题、确保在网络干涉选举等场景下不被自缚手脚,西方国家随后开始大力推动对不干涉原则的重新塑造。通过放宽对干涉行为“胁迫性”的解释扩大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成为近年来西方新的主流观点。如,“怀特演讲”强调胁迫行为对目标国“选择自由”的影响,认为不干涉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所有国家在作为国家主权核心的政府事务(如选择本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自由)方面不受外部胁迫性干涉”。这种认识通过单纯聚焦于对行为后果的分析,淡化了对行为烈度的考察。而“布雷弗曼演讲”不仅忽视对行为烈度的考察,还对行为后果进行了从剥夺“选择自由”到剥夺“控制自由”的进一步扩大解释,提出“如果干涉他国事务(是胁迫性的)并剥夺了一国对国家主权原则允许其自由决定事项的控制自由,它就是非法的”。一些学者甚至主张,现有的干涉概念过于依赖对“胁迫”的认定,数字时代的不干涉原则应当放弃这一传统要件。这些主张的共同特点和目标,都是消除“胁迫”这一西方运用不干涉原则约束数字领域相关干涉行为的关键法律障碍。它表明,至少就数字领域的典型干涉行为而言,以往片面坚持不干涉原则胁迫性要求的西方国家态度也发生了明显转变,从而为降低该原则适用门槛消除了一个重要障碍。
3.价值取向
传统上,不干涉原则强调“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在不同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之间体现了较为明显的价值中立,这也正是该原则保障各国基于本国国情自由选择其政治、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基于这一逻辑,该原则的保护范围主要是根据各国选举制度当选的政府及其官员对国家主权的行使,而通常并不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选民及其选举偏好。但2016年以来,为论证将不干涉原则适用于针对选民决策过程的低烈度信息行动的必要性,西方国家极力强调西式民主价值观对其政治和社会制度选择的重要性,力图将特定民主价值观嵌入不干涉原则。
尼古拉斯·查戈里亚斯提出,对不干涉原则的重新评估需要将该原则与“人民真正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权利”即自决原则结合起来,只有当政府的权力来源(包括选举)是自由的,其权威和自由才能真正保持自由。“布雷弗曼演讲”也循着同样的思路,大谈“依托民众信任的进程进行自由与公开的选举”对“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性,进而强调“他国胁迫性地干涉自由和公平选举进程的秘密网络行动,将构成受禁止的干涉”。据此,不干涉原则的价值取向将会发生根本改变,并成为一项着力反对所谓“威权”和维护西式民主政体的原则,一国对另一国选举等事务产生影响的同一行为是否违反不干涉原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国家是否奉行了西式民主制度——西方国家的民主进程受到影响将构成受禁止的干涉,而西方“民主国家”对没有实行西式“自由与公开选举”的非西方国家进行干涉则是合法的。尽管目前这仅仅是西方国家的片面主张,但它有可能对不干涉原则的未来适用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