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伴随着近年来人类社会的数智化进程,不干涉原则在适用范围、适用门槛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转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围绕这一原则从非西方国家“单向推动”到东西方国家“双向竞争”的博弈态势,为数字领域不干涉原则的转变增加了新的复杂因素。
三、不干涉原则新趋向的法理分析
不干涉原则的新趋向根源于数字时代国际交往和博弈的发展给国际关系带来的新因素、新挑战。这一转变从现实依据来看有其必然性,从法理基础来看也有其合理性,并有可能为各国基于互不干涉这一公理推进全球数字治理合作带来新机遇。但与此同时,当前不干涉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理论层面的明显偏颇和实践中的显著失衡,致使该原则更为紧迫地面临强权政治和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挑战。
(一)不干涉原则新趋向的推动因素
数智技术和数智化进程给国际关系带来的新因素和新挑战,成为近年来不干涉原则新趋向的重要推动因素。
1.干涉对象和干涉手段的“迭代升级”
在数字时代,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运用、治理和相关政策制定,对于各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并由此带来了各国内政和外交事务向数字领域延伸。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空间安全威胁的不断增长,对互联网有害信息和内容进行监管已成为各国基于主权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但一些西方国家在“互联网自由”的幌子下,屡屡对中国和其他非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监管政策进行粗暴干涉。这凸显了当代干涉对象向数字领域的拓展。与此同时,数智技术也越来越频繁地成为对他国进行干涉的重要手段,包括对其他国家发动破坏性网络攻击、窃取并曝光敏感信息、发布煽动性虚假信息等,开源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尤其加剧了这类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数字时代干涉对象和干涉手段的演变,使数字领域成为当今世界干涉与反干涉的“前沿阵地”,这成为不干涉原则适用新趋向的直接推动因素。
2.数字领域互联互通带来的“玻璃房困境”
随着各国对网络和数智技术的依赖性不断加大,内嵌于数智技术的各种风险和脆弱性不断暴露,各国常常因此而陷入所谓的“玻璃房困境”,即所有国家都发现自己居住在“玻璃房”内,各自手持可以砸碎其他国家“玻璃房”的“石头”,但同时也担心自己的“玻璃房”被来自其他国家的“石头”砸碎。相比传统干涉往往更鲜明地体现出单向度的强权政治特质(大国干涉小国、强国干涉弱国),数字领域国家间相互干涉和影响的态势更趋复杂。对美国等西方大国来说,数字领域的先发优势事实上使它们相对其他国家的优势(包括干涉他国内政的能力和意愿)扩大了,2019年委内瑞拉电网受网络攻击事件就表明了这一点。与此同时,它们也面临更多的风险和弱点。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国越是依赖数智技术,就越容易在数字领域受到来自外部的影响乃至威胁。在此情况下,包括那些有着更强大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的国家在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不干涉这一“扶弱抑强”的原则有了更大需求。
3.数智化低烈度行动盛行导致的“规制转向”
与早先国际网络安全讨论中更受关注的“网络战”问题不同的是,无论是2016年“美国大选遭受网络干涉”事件还是新冠疫情期间美国国防部炮制散布关于中国疫苗虚假信息行动,都凸显了数智化低烈度行动因其显著优势而日益盛行:这类行动易于施行、成本不高且更加难以被察觉,并可降低引发严重报复的可能性,因而为有关国家提供了既可削弱对手又可避免大规模毁灭性网络攻击可能带来的战略和法律成本的重要选项。即便对于原本善于且惯于使用这类低烈度行动的美国及其盟国来说,由于数智技术准入门槛的降低,它们不再处于单方面干涉其他国家而不受他国干涉的地位。因此,它们同样迫切需要在主要针对“网络战”等高烈度行动的禁止使用武力及行使自卫权等法律制度之外,寻找新的政策工具加以应对。而在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这两项最重要的候选标准中,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不干涉原则本来就是配合主权原则直接约束数字领域干涉行为的当然之选;对于西方国家来说,鉴于其对利用主权原则来规制低烈度行动并不热衷等原因,对按照西方传统观点也“并不完美”的不干涉原则进行改造,同样成为这些国家无可避免的政策选项。就西方特别是那些试图“架空”和虚化主权原则的“网络主权规则属性否定论者”而言,对不干涉原则进行重新塑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对否定主权规则属性留下的法律空白进行“补位”。
总之,在数字时代干涉对象和干涉手段更新、数智安全风险加大、数字领域安全关切重点转向等多重因素的推动下,不干涉原则的转变势在必行。但是,这一转变中的东西方国家呈现“双向竞争”新态势,特别是西方国家对该原则的选择性强化和双重标准立场,加大了这一转变的争议性、复杂性和挑战性。
(二)不干涉原则新趋向的国际法分析
不干涉原则的发展历史已经表明,国家间干涉的手段和场景是多种多样的。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各种干涉手段和场景进行了全面禁止。但一些西方大国极力限制不干涉原则的适用范围,试图为其对外干涉提供更大的行动自由。不干涉原则逐渐随着各国的内政外交事务和干涉手段展现出数智化的演变,与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2015年报告中关于各国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时应遵守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等原则的国际共识完全相符。
从西方国家的角度来看,它们出于自身关切而积极争夺数字领域不干涉原则适用的主导权,特别是“用心良苦”地对干涉行为的“胁迫性”进行扩大解释,试图增加其应对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然而,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非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也往往并不对胁迫性干涉和非胁迫性干涉加以严格区分。《国际法原则宣言》在对各种干涉行为进行全面禁止的同时指出:“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胁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目前来看,无法得出该宣言将特定程度的胁迫作为违反不干涉原则之要件的结论。因此,鉴于这类胁迫程度较低的信息行动对一国选举等内部事务可能产生的危害,在数字时代对不干涉原则加以必要的扩展适用不应成为一个不可克服的障碍。
当然,在东西方国家“双向竞争”的博弈态势下,不干涉原则适用的新趋向在法理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性、矛盾性和不确定性。就西方国家而言,其核心主张已形成一个以这些国家为中心的逻辑闭环:通过对胁迫概念的扩张性解释使不干涉原则得以适用于西方所关切的低烈度网络干涉;通过对干涉大选等特定场景的聚焦确保这一原则的强化不会产生对西方国家不利的外溢效应;通过民主价值观的嵌入使西方基于双重标准对不干涉原则的重塑俨然占据了道义制高点。对于上述主张的偏颇之处,必须加以警惕。
首先,就西方推动不干涉原则从宽泛的干涉“内政”向通过网络手段干涉选举等特定场景聚焦而言,这明显背离了《国际法原则宣言》所体现的应对各种干涉手段和场景进行全面禁止的精神。根据这一精神,对他国内政的干涉无论是否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是否与选举等特定场景相关,都理应受到不干涉原则的约束。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现实世界和数字领域长期奉行恃强凌弱的干涉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他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进行干涉和施压,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等。显然,西方国家并未对其所惯于推行的干涉行为有所反思,也不希望这些行为受到不干涉原则的任何约束,因而才执意通过对不干涉原则适用场景的限定实现对该原则的选择性强化。
其次,西方对不干涉原则进行重新塑造(特别是对干涉行为“胁迫”性质进行宽泛解释)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了通过扩大不干涉原则的适用范围填补否定主权原则规则属性留下的法律空白,但这本质上是意图对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法律内涵进行缺乏国际法依据的改造。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是两项有着内在关联但又各有其独立性的原则。“互不干涉可说是国家主权平等题中应有之义。一个国家干涉别国主权范围的事项,就是不尊重别国的主权,……”2021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提交的《中方关于网络主权的立场》,在阐释“网络主权的义务维度”时,将“不干涉他国内政”列为各国在享有网络主权所衍生权利时应遵守的四项义务之一,这也反映了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既紧密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关系。因此,否定主权原则的规则属性不仅在理论上是偏颇的,其片面扩大本国在网络空间行动自由的倾向在实践中也十分有害,并将导致对我国所倡导的网络主权原则的“架空”和虚化,进而对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基石性原则产生严重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