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http://finance.sina.com.cn/g/20020105/161340.html,2009年5月1日20:30分最后登陆。
[18]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1/11/content_234403.htm, 2009年5月1日20:35分最后登陆。
[19] 王万华:《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缺陷分析》,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相似的观点还可参见“对于消费者代表的选拔,核心是通过什么方式、让什么样的人参加听证会,也就是说,通过制度设计将有参与意愿并且有参与能力(知识、信息)的消费者选拔出来。”刘大伟、唐要家:《管制的过程性:法经济学视角的一种解读》,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
[20] 诚然,听证代表代理人制度的具体设计也可能会相当复杂且成本高昂,还会面临代理人成本由谁分担等诸多难题。但如果仅仅以这些借口而图“方便”行事,其说服力是极其不足的。如果代表产生方式不正当仍继续进行听证会而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及普通人的正义感情,那倒不如别开听证会省事了。
[21] 王锡锌:《参与失衡与管制俘获的解决:分散利益组织化》,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2]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45页。
[23] “人们所以要求政府管制(包括管制得多一点)或者不要政府管制(包括管制得少一点),都在寻求一种经济运行的最低成本点。这是因为市场运行本身也有费用,R·科斯称其为‘交易费用’。极端、无序、过度的,或恶性的竞争,其运行成本可能更大。善良的人们切不可因对市场经济的崇拜而忽视了市场失灵,忽视了市场运行成本。”李义平:《市场经济与政府管制》,载《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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