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郝鲁怡: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法理释义与实践调适

来源:《国际法研究》微信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12 10:19:11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中的立场,将国家置于双重义务冲突的困境之中。一是保护本国公民免遭生命威胁、酷刑等待遇的义务,二是保护外国人不得因“推回”而遭受生命威胁、酷刑等待遇的义务,二者之间呈现出内在张力。对个人而言,也构成两种权利的竞争态势:一是本国公民享有免受恐怖行为对生命威胁的权利,二是外国人享有避免被“推回”后遭受酷刑风险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取舍的困境。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却回避了这些冲突与困境,既未探讨禁止本国实施酷刑与保护他人免受酷刑侵害这两种义务是否旨在保护相同利益,亦未权衡考量如果禁止推回申诉人是否可能导致其本国公民的人权面临潜在风险。

“不推回”原则的绝对效力不仅强化了国家对安全风险的关切,并且随着其属事范围不断扩展,绝对性保护客观上增加了国家履行“不推回”义务的强度。这一绝对规范效力是否导致《难民公约》规定的“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形,特别是“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沦为“一纸空文”,引发广泛争议。鉴此,各国对全面接纳“不推回”原则持审慎态度,部分国家甚至采用与人权保护理念相悖的手段来规避该原则对个人的绝对保护,美国等国家在反恐行动中采取的“非常规移送”(extraordinary rendition)行为便是一项极具争议的典型实践。

非常规移送行为是指一国通过非常规手段,将在境外抓捕的恐怖犯罪嫌疑人移交至第三国关押,便于在其他国家对犯人使用更严厉的审讯手段,从而规避本国司法审查。非常规移送被视为新兴的混合型侵犯人权行为,其涵盖多项非法行为,诸如任意逮捕、强迫失踪、强制转移、施以酷刑、拒绝领事官员探视以及剥夺公正审判权等。这一做法还潜藏着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的切实风险,违反保护个人免遭酷刑风险的“不推回”原则。在2005年“阿吉扎诉瑞典案”中,禁止酷刑委员会认定,缔约国通过逮捕某人并将其非法移交至外国特工,这种非常规移送构成对《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的违反。该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应确保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人员,在任何时候均不会成为非常规移送的对象,在此类情形下,对相关人员进行转移、推回、拘留或审讯构成违反公约。



国家外部化措施对“不推回”原则的挑战


外部化(externalisation)措施,亦称“外包”措施,指一国通过单方面行动,或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方式,将自身本应承担的难民甄别、接收及保护责任,转嫁给其他国家或领土之外的实体。近年来,将抵达本国的寻求庇护者及入境难民外包给第三国的做法愈发普遍。例如,2016年欧盟和土耳其达成声明,将所有从土耳其抵达希腊申请庇护者送回土耳其,由土耳其负责接收。再如,2024年生效的《英国与卢旺达庇护伙伴关系协议》规定,把非法抵达英国的个人转移到卢旺达,由后者提供庇护申请或安置。

尽管相关国家实施外包措施的具体方式各有不同,但其本质是转移本国应当承担的难民责任。外包措施具有两大特征:其一,形式上以“安全第三国”(safe third country)概念作为实施的基础;其二,实质上对“不推回”原则构成挑战。

01


 安全第三国概念下的外包措施

实施外包措施主要依据安全第三国概念。这一概念起源于欧洲,是20世纪80至90年代欧洲应对移民潮的产物。1992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一份决议,授权欧共体成员国对第三国具体情况展开评估,将庇护申请者转移至安全第三国,以获得接纳和保护。有关安全第三国辩论的主要逻辑在于:根据《难民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仅局限于“不推回”,即不得将个人移送至可能面临特定风险的国家,但公约未明确禁止缔约国将个人移送至不存在相关风险的第三国。

在特定条件下,安全第三国外包措施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难民署指出,正确适用安全第三国概念是依照国际标准开展的、旨在实现保护难民责任分担的合法举措。正确适用安全第三国概念要求国家仅在切实履行自身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并且面临特殊的客观情况时,例如大规模难民涌入的紧急状况,为减轻国家边境地区的过度压力,通过与安全第三国开展外包合作,促进国家间公平地分配难民的接收和保护责任。具体包含以下3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第三国安全的评估。在实施转移之前,所在国应依据相关国际法标准,对第三国进行独立且全面的评估,以确定该国是否具备提供有效保护的能力。评估因素包括:(1)第三国有意愿和能力接纳被转移个人;(2)个人应有权通过公平、高效程序来确定其难民身份及国际保护需求;(3)在作出决定期间,应允许该人员在该国停留;(4)应按照《难民公约》和国际人权标准给予该人员相应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给予“不推回”保护;(5)如果确定其为难民,第三国应予以正式承认并准予其合法居留,保障其基本权益。

第二,若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转移寻求庇护者,可能无需单独评估第三国,但应确保该协议包含客观保护标准。针对包括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转移前的个人评估仍不可或缺。评估应特别关注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他们在转移过程中得到妥善照顾和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第三,考量寻求庇护者与第三国之间的关联性。如果寻求庇护者在请求庇护之前已与另一国存在联系或密切关系,且该个人先向另一国请求庇护具有公平合理性,则可以要求其先向该国提出庇护请求。难民署指出,这种联系要求并非强制性的,但寻求庇护者与第三国之间存在有意义的联系(a meaningful link),能够使该人员向第三国寻求庇护具有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有助于庇护请求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02


 外包措施对“不推回”原则的挑战

安全第三国外包措施试图将一国的难民保护责任转移至第三国,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导致难民被间接“推回”,或经历二次转移而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这无疑对“不推回”原则规范制度的稳定性构成挑战。

第一,第三国安全状况评价标准不统一。从难民署文件及各国实践做法来看,对第三国的安全评估普遍采用整体推定(presumption)方法。难民署将第三国是否能够提供有效保护,作为评估安全状况的关键要素。但有效保护在国家层面缺乏确切含义,其内涵与外延模糊。同时,难民制度对个人是否面临特定风险的评估通常采用个案审查方式,而安全第三国的整体推定方式忽视难民的个体差异,在本质上偏离了难民制度的内在逻辑。

部分国家或地区甚至将双边或多边协议本身作为安全推定的依据。欧盟第2024/1348号“关于建立国际保护共同程序条例”规定,如果欧盟和第三国共同达成协议,且该协议规定将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并在充分尊重“不推回”原则的情况下接纳与保护个人,则可推定安全第三国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实践中,一些双边外包协议多是国家间外部关系的产物,一些国家通过政治威慑或经济方面,如财政援助、关税减免等作为交换,以牺牲寻求庇护者或难民的权利与福祉为代价,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难民保护责任外包给第三国。此举本质上破坏了国际社会加强难民保护团结的努力。

第二,安全第三国外包措施缺乏监督机制。此类措施不仅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使得有可能被更广泛、系统地用作推卸保护责任的工具,从而侵蚀“不推回”原则的人道主义与人权保护的价值内核。在缺乏监督情形下,外包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导致寻求庇护者被无限期地安置于偏远地区或离岸设施中,面临间接“推回”及其他潜在风险。典型案例如澳大利亚通过离岸处理机制将寻求庇护者转移至瑙鲁和巴布亚新几内亚,而这两个国家既无难民身份认定的国内立法,也缺乏庇护申请处理经验。有的国家虽以国内立法方式确立安全第三国制度,但却将相关措施排除于司法审查之外。例如,美国《移民和国籍法》规定,法院无权审查司法部长基于安全第三国条款以双边或多边协议实施送回的决定。此类安排实质上规避了必要的监督,致使寻求庇护者在遭遇不公对待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