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性参与区域法创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积极主导创建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在研究起草各该区域组织章程、协定、行动纲领、发展计划、指南等上发挥建设性作用,为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方面奠定关键性作用。大规模缔结双边条约。改革开放前,我国就与周边国家缔结双边边界条约,之后的40多年来,我国政府与世界各国政府缔结的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投资、金融、农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执法、司法等各类双边合作条约具有总量大、涉及面广、条文规范化的特点,这些条约构成我国与世界各国深入合作的国际法基础,辅之以各种合作机制,形成庞大的国际法治合作体系。(一)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在一个治理有序的国家,立法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治理需要而展开,与该国所处的时代同进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无一不与改革开放的时代潮流同步。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是我们始终不渝的追求,也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之所在。这条经验的成功之处在于:一是制定每一部涉外法律都以贯彻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保证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不偏离正确轨道。二是制定每一部涉外法律都以改革开放的时代需要为依归,保证对外开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只要对外开放有所需,立法工作就积极跟进,进行相应的立改废释,以服务改革开放为根本目标。三是制定每一部涉外法律都以改革开放为试金石。任何一部涉外法律出台之后,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检验,如同出台新政策后先试点,再决定是否推广一样,新的涉外法律出台后如果发现不合适或与改革开放精神不一致,就会及时修改或废除或再立新法。新世纪之前制定的绝大多数涉外法律后来都反复做了多次修改,就是鲜明的例证。改革开放是一场伟大的革命,也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实践。但再怎么改革,国家的根本制度不能动摇,国家主权安全不能受侵犯,国家发展利益不能受侵害。所以,所有涉外法律的制定都始终坚持这个根本宗旨和目标不动摇。这是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始终坚持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经验之一。这启示我们,未来的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同样要坚定不移地借鉴这个宝贵经验。40多年改革开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行。每一个阶段都有每一个阶段的改革开放任务、目标和政策取向。这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在1978年—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放开沿海地区,建立经济特区,我国立法机关围绕授权沿海地区、经济特区开展对外开放进行立法,采取先破后立的举措,废除体制性制度性法制障碍,再立新法,使之适应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在1992年—2001年改革开放攻坚期,我国由计划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新定位,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集中解决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理顺各方面关系,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在2001年—2012年改革开放高速发展期,面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的新局面,我国政府顺势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和投资合作。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在法制上与国际接轨,我国立法机关抓住一些关键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立法,加快立改废步伐,出台相关的涉外法律,为大规模对外开放新格局提供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时代迈进。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新时代的新需要,积极作为,统筹国内大局和国际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应对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地区热点、国际危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责为民所担,事为民所办,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执政方针。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执政为民方针,我国立法机关坚持人民至上方针,坚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一以贯之。比如,为了保护海外中国法人、公民利益,保护中国公司、公民和项目安全,我国先后出台了若干涉外民商与涉外行政法律,缔结若干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逐步健全相对完整的海外利益保护体制机制,初步构建起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中国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与周边国家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我国在制定一系列涉外法律时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路线。这个立法传统不仅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更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是宪法性涉外法律,还是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事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行政法律、涉外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涉外社会法律等均遵循这一做法。(六)坚持改革开放与法治相统一,及时将改革开放成果上升为法律在改革开放推进过程中,及时破除不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定新法律,是我国将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基本策略和方法,也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之一。涉外经济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大量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而对外开放中的多数体制机制问题也与涉外法治紧密相关。因此,必须将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对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予以改革或废止,使二者协同发力,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七)坚持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维护国际法治不动摇对外开放目的就是要学习吸收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借鉴汲取外国优秀法治文明,有效地与世界各国开展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领域交流合作。作为世界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我国法治建设不能因强调中国特色而游离于世界主流社会之外,必须与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相互借鉴、相互衔接,方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生存和发展。涉外法律必须与世界法治文明相一致,否则,在适用中就容易与他国法律相冲突而寸步难行。所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积极借鉴、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界法治文明的法律。尽管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诸如海外利益保护、反外国干涉、反跨境腐败、法律域外适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国际发展援助、“一带一路”法治保障、跨境基础设施保护等涉外重要、新兴领域立法就存在许多空白,亟待填补。展望未来,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促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统一,促进发展和安全相统一,推动我国涉外法治迈向更高更远更好的新高度。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强调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加强涉外法治是法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外立法就要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要加强涉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涉外法治建设,适应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要探索建立党领导的、立法机关为主导、依宪治国为根本的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涉外领域前瞻性立法研究,坚持守正创新,推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现代化、国际化。二要密切关注涉外领域新问题,及时发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涉外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新涉外法律的议案,推动涉外新兴领域立法。三要及时将中国式现代化成果上升为法律,促使全国人民一体遵守,加以执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推进强国建设、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