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在传统安全领域,我国通过制定《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法律,确立我国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方针、基本政策以及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措施和方法。其中,作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国家安全法》处在国家安全法律链的顶端,为其他传统和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我国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反恐怖主义、核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分别制定专门法律,将有关维护非传统安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乃至程序规范予以法定化和规范化。在各部法律中设置的有关涉外条款,直接为构筑涉外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奠定了基础。坚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国家利益都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其中国家根本利益处在利益链的最顶端。如同所有国家的做法一样,我国涉外宪法性立法在规制国家根本利益方面侧重于规制如何维护我国政治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海外利益等体制机制和法制。至于具体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设计安排问题,则留待其他专门法加以解决。对外关系立法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关键性环节,也是涉外领域立法的重点。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处理对外关系主要依靠国际法来调整,鲜少以国内法来规制对外关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打破常规,从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迫切需要出发,积极推进对外关系立法,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对外关系立法莫过于2023年《对外关系法》的制定。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国家对外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涉外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与此相关的《陆地国界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与之一起构筑起对外关系的法律根基和支柱。明确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外关系法的制定,旨在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法确立了我国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该法决定我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未来制定新的涉外领域法律法规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了对外关系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对外关系法》首次明确规范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外交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外工作及其分工,从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开展对外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缔结条约、开展对外交往、交流与合作、进行国事活动、管理对外事务、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到办理外交事务等方方面面工作予以法定化,使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外关系职责透明化、规范化,在处理对外关系中有法可依。明确了对外合作与斗争的基本制度和规范。鉴于当今大国博弈日趋激烈,美西方动辄对我国企业和个人实施所谓的经济制裁,《反外国制裁法》明确规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从实体法角度看,该法明确规定反外国制裁的实体要件,即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程序法角度看,该法明确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反制对象包括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该法明确规定制裁措施可采取一种或几种,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该法还具体规范了制裁程序规则,明确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该法为我国行政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执行反外国制裁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了国际发展援助的基本方针。该法律规定,我国通过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方式开展对外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其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际发展合作。我国还致力于开展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和援助,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国际合作,协助有关国家应对人道主义紧急状况。在开展对外援助中,坚持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不谋取政治私利。作为上位法,该法各条款可为今后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提供依据。冷战结束之后,世界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生产、流通、消费国际化、贸易自由化、技术全球化,跨国公司经营国际化、人员流动便利化,带来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潮流。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巨大好处,极大地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高速发展,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名列世界前茅,促进我国与世界交流与合作,带动我国科技发展赶上世界一流水平,促使我国融入世界主流,提高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涉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个进程中,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紧跟时代潮流,分阶段分领域分步骤制定、修改、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尤其在规制、规范我国涉外经济贸易、涉外投资、涉外金融、涉外反洗钱等各经济领域做出巨大的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在全部经济法律中,单行涉外经济法占了50%,诸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其余经济法律也大都包含涉外经济条款,诸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关税法》《民用航空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港口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上其他涉外民商法律法规,我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些法律健全和完善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出口管制、进出口商品检验等经济法律制度,创设了许多新制度,补齐了许多短板,奠定了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格局,为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融入经济全球化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