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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赵永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来源:法治视野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17 10:41:17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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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琛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外交与国际法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


文章导读

摘要: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调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深入学习领会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百年变局的国内外大势,积极探索,研究提出当前和未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促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核心要旨在于,全面回顾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系统总结我国涉外宪法性法律、涉外经济法律、涉外行政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涉外社会法律、国际立法的成就和有益启示,大胆提出我国未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路径,为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建言献策。


· 目录:

一、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创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大踏步前进
(二)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攻坚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稳步发展
(三)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活跃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迅猛发展
(四)第四阶段: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跨越式发展
二、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
(一)涉外宪法性立法纲举目张
(二)对外关系立法奠基立柱
(三)涉外经济立法大开大合
(四)涉外行政立法快马加鞭
(五)涉外刑事立法高歌猛进
(六)涉外诉讼立法雏声新啼
(七)涉外社会立法爬坡上坎
(八)国际立法齐头并进
三、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一)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二)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动摇
(三)坚持与时俱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四)坚持执政为民方针,贯彻人民至上理念
(五)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路线不动摇
(六)坚持改革开放与法治相统一,及时将改革开放成果上升为法律
(七)坚持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维护国际法治不动摇
四、未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展望
(一)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
(二)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指引
(三)以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指针
(四)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要义
(五)以维护海外利益为重点
(六)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导向
五、结语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框架,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网络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外领域法律体系建设成绩斐然,为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事业提供了基础性、根本性、方向性的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第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方位推进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高度出发,全面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认真总结其宝贵经验,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01

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谈到立法原理时,深刻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每一部法律的立改废释,都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实际,遵循马克思主义立场和法制原理,根据国家治理和法治需要而展开。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历程,就必须以系统的、全景式的视野加以审视。
从我国立法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2年,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2001年,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2012年,第四阶段从2012年至今。每个阶段涉外法律体系建设都有新成就新进展,一脉相连,相互衔接,不断为健全和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添砖加瓦。历经40多年的持续发展,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创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大踏步前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决定着我国法制必须重构,才能跟上改革开放的滚滚洪流。在这个阶段,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拨乱反正、体制转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冷战结束的巨大变局。面对国内外的严峻挑战,我国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聚焦经济体制改革,努力破解原有体制机制的弊端,改革经济体制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各种障碍问题,将涉外经济立法作为突破口加以推进。
一是设立经济特区,经济领域对外开放。1979年我国政府决定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允许经济特区实施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允许外国公司“三来一补”,给予投资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充分利用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授权,大规模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二是建立市场经济。1982年我国修改《宪法》,确立改革开放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宣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1987年,党的十三大宣告,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实行对外开放。考虑到改革开放没有现成道路可走,我国实施“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在开启包括涉外经济立法在内的法制建设方面奉行宜粗不宜细的思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从而迈出坚实的步伐,制定了一大批涉外法律,为构筑我国涉外法律体系起好头,开好局。
这个阶段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改);(2)《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通过);(3)《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通过);(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通过);(5)《渔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2004年修改);(6)《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7)《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通过);(8)《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2007年修正);(9)《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年修改);(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通过);(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1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通过,2002年修改);(1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通过)(14)《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通过);(15)《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通过);(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通过);(17)《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通过);(18)《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通过);(19)《海商法》(1992年通过)等。总体来看,涉及外交事务的法律有5部,涉及外资企业和对外贸易合作的法律有4部,涉及海洋的法律有5部,涉及海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有3部等。从这个清单中可以看出,这个阶段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主要聚焦于外交、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海洋、海关等五个方面。这充分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守好国门的高度关切。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内外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启动对外开放政策,必然需要涉外法律跟进,使涉外经济活动规范化,以适应国内外各种挑战,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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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