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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赵永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来源:法治视野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17 10:41:17 | 3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攻坚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稳步发展
20世纪80年末90年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社会主义陷入低潮,改革开放处在紧要关头,面临国内外严峻形势的考验。在这种国内外形势下,党内外对改革开放产生了“姓资姓社”的质疑。为了打破这个僵局,1992年邓小平“南巡”,发表支持改革开放的坚定主张。党中央审时度势,坚定立场,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1994年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
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开放加快发展,保障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转,我国明确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政策主张,积极推进经济立法,制定了多达90件法律,其中涉外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快马加鞭前行。尽管这个阶段制定的涉外领域法律数量比第一阶段少一些,但在涉外宪法性立法方面反而着力更大。这个阶段新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国家安全法》(1993年通过);(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通过);(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通过);(4)《对外贸易法》(1993年通过,2004年修改);(5)《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通过);(6)《国防法》(1997年通过);(7)《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通过);(8)《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通过);(9)《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通过);(1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通过);(11)《引渡法》(2000年通过);(12)《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通过)等。这些聚焦于国家安全、国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海事事务以及引渡事务等的法律,拓展了我国涉外法律建设的范围,增加了涉外法治的新动能,凸显了我国通过法律应对国内外安全挑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活跃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迅猛发展
2001年,我国经过多轮谈判,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深刻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成为当时全社会最响亮的口号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取向。我国立法机关自然而然要贯彻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跟上改革开放的发展步伐。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承诺,我国全方位开展法律立改废工作,制定若干新法律,修改补充一些原有法律,废除一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接轨或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全球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高歌猛进,2012年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超越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众发达国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领域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巨变,小康社会建设取得全面胜利。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在其中功不可没。这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跨越式的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新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通过);(2)《港口法》(2003年通过);(3)《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通过);(4)《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通过);(5)《护照法》(2006年通过);(6)《反洗钱法》(2006年通过);(7)《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失效);(8)《反垄断法》(2007年通过);(9)《禁毒法》(2007年通过);(10)《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通过);(11)《海岛保护法》(2009年通过);(1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通过)等。这些法律主要聚焦于国家主权与安全、外交事务、禁毒、反洗钱、反垄断和企业所得税制等,充分反映出国家对改革开放进入活跃期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治理的高度关注。这些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前两个时期某些法制空白,为我国经济腾飞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第四阶段: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跨越式发展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朝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引的方向迈进,在许多涉外重点领域、新领域取得新突破。
这个阶段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通过);(3)《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通过);(4)《陆地国界法》(2021年通过);(5)《对外关系法》(2023年通过);(6)《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通过);(7)《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通过);(8)《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通过,2018年修正);(9)《国家情报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10)《核安全法》(2017年通过);(11)《生物安全法》(2020年通过,2024年修正);(12)《海警法》(2021年通过);(1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通过);(14)《网络安全法》(2016年通过);(15)《外商投资法》(2019年通过);(16)《出口管制法》(2020年通过);(17)《数据安全法》(2021年通过);(18)《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通过);(19)《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通过);(20)《关税法》(2024年通过);(21)《反间谍法》(2014年通过,2023年修订);(22)《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通过);(2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通过);(2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通过)等。这些法律既包括宪法性法律,也包括经济领域法律,还包括行政法领域、刑事法领域法律。其突出特色在于,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涉外领域立法聚焦维护国家安全和涉外经济秩序的主题,为新时代全面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危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02

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所规制的涉外经济、政治、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科技、网络、海洋、生态等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和制度逐步确立并得到有效运行,发挥出难以估量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涉外宪法性立法纲举目张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国家涉外事务都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通常需要国家采取政治、外交、军事、安全和法律等各种手段来处理。宪法及宪法性法律都会将有关制度予以法定化。我国在涉外宪法性立法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建立起涉外领域基本法律制度,起到纲举目张的立法效果。
坚决维护国体和政体。1982年我国修改《宪法》,明确了我国国体和政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纲。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不能和宪法抵触,我国涉外法律同样毫不例外。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任何一部涉外法律都遵从宪法精神,从各方面各维度维护和巩固我国国体和政体。这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底线,又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最终追求。
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国通过制定《反分裂法》,明确我国捍卫国家统一,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基本国策和立场,划定了启动非和平手段反分裂的条件和底线,为维护国家统一竖起“定海神针”。我国通过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阐明我国反对外来势力干涉港澳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基本政策。我国通过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陆地国界法》等,维护我国陆地、领海、领空主权完整不受非法侵犯,并将我国依照国际海洋法拥有的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权益予以国内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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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