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300多项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每一项改革任务都要求先立后破,即建立新的体制机制,打破原有的体制机制,其中许多改革任务涉及涉外领域,都需要涉外法律给予保障。未来,涉外立法就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任务,逐项研究提出立法动议,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新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一是加快扩大制度型开放立法步伐。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制定保障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的法律、规制。二是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化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化公共产品。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三是健全外贸规则。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四是健全涉外投资立法。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五是强化涉外服务贸易立法。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六是完善“一带一路”立法。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完善陆海天网一体化布局,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七是强化国家和地方协同立法。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要根据百年变局的大势,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出发,谋划新一轮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要义的涉外法治建设。第一,进一步健全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体系。重点从补短板、堵漏洞的角度出发,制定新法律,修订原有法律。一是要围绕反“台独”主题,从法律上堵死“台独”势力勾结国外反华势力操弄分裂国家主权的空间。二是针对新疆“三股势力”、西藏达赖集团、香港分裂势力依靠国外反华势力,猖狂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强化打击外国势力资助、支持新疆“三股势力”、西藏达赖集团、香港分裂势力的国家立法,釜底抽薪,切断其资金来源。制定反极端主义法律,防止极端宗教团体打着维护宗教教义旗号从事极端主义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三是围绕南海主权问题,加紧制定维护南海诸岛主权及其划界法律,维护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立法,补齐南海诸岛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法律依据,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公海开发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二,进一步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未来要完成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任务是比较艰巨的。一是制定涉外国家安全法律,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二是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区域和双边安全执法条约,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三是进一步健全海外利益法律体系构建,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四是进一步推动与更多的国家缔结国际警务执法、反恐怖主义、禁毒、打击国际网络犯罪、跨境腐败、国际洗钱等协定,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五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关系法治化进程,善用国际法自卫权、自保权,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六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维护海外利益提高到战略地位,持续不断采取一系列政策方针和战略策略强化海外利益保护,为建构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实践基础。未来,在维护海外利益法律体系建设方面,需要着力健全的方面很多。从宏观角度来讲,要从三个大维度加以落实:第一,健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法律规制。对任何国家来讲,国家政治利益、外交利益、经济利益、地缘政治利益、周边安全利益、全球战略利益等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只要这些利益与国家具有连结因素,就成为国家必须保护的对象。国家海外利益同样也是多层次的,需要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经济等手段和政策工具保护国家海外利益。未来,在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法律规制,要把海外利益保护的基本法和各专门法制定好,形成一个制度健全、规则完备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第二,健全维护企业海外利益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商、贸易规模的加大,我国海外经济利益越来越大,海外中国经济格局已经形成,迫切需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一是需要加强对我国海外企业投资外国基础设施项目、承包工程项目、援外项目、投资金融市场、外国土地、矿山收购、资源开发等管理和规制,尤其要将与之相关的财务、税收、审计、安全风险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则规制予以法治化规范化。一方面,保护我国海外企业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督促我国海外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二是需要加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商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等规则建设,尤其是厘清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介入限度。三是需要加强对我国海外企业风险管理的规则规制,促使我国海外企业依法建章立制,强化自我安全风险管理,预防和控制政治骚乱、社会动乱、冲突、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活动带来的安全风险,严禁海外企业非法卷入当地政治斗争,贿赂外国官员。第三,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利益。我国是人口大国,每年出境游客数以千万计,出国学习、工作、考察、访问、经贸等人数众多,游客在境外经常面临各种各样刑事犯罪、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遭遇恐怖袭击、人身伤害、财产侵害等严重威胁,由于我国警察执法和应急管理力量在缺乏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无法有效保护我国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应急管理合作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国际警务执法条例、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外交与领事保护协助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军事保护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与外国大规模缔结双边警务执法合作协定,为我国海外公民提供合法保护的渠道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