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国际援助相挂钩,可形成“预防-监督-追责”的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闭环机制。可以说,未来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主要创新就可能是从义务论诞生,并逐步转变成为新的国际习惯法。这一义务论,符合当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法理——即认同全球共同利益并充分表达意愿后,形成以义务为基础的共同体规则,共商共建共治,最终有利于全人类可持续发展。 义务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保共同体规则得以实施和维护。实施是各国在承诺基础上的主动履行,维护则是在义务未被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强制履行或代履行等方式来实现共同体规则中的义务规范。义务论确实很难规制那些不主动履行的国家,或者那些一开始加入后但又因为不愿意履行义务而退出的国家。这些问题可能要在先权利协商(即进行充分共商)的基础上,再谈义务(共建共治),最后回归到享受权利(共享)的这样一个闭环,在这个闭环的实际操作中去设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关系,并充分考量可能出现的情况,将义务尽最大可能转化为责任。 可持续发展从价值转化为海洋渔业资源的治理目标,比较早是出现在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以下简称“ICRW”)的前言:各国认识到“保护鲸类及其后代丰富的天然资源,是全世界各国的利益”。其后,则是在1985年《东盟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协定》中,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2015年联大会议通过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期望世界各国在2030年能够完成这些发展目标。可以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愿景,成为联合国的五项行动使命之一。迄今为止,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具有极高外溢性的概念,被不断作为价值或目标在各类国际国内会议、政策、法律与相关文件中反复表述。 在当代国家法体系中,可持续发展已超越一般性原则,构成强制性规范的核心要素。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国家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义务”被解释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化表达,其效力层级高于传统的资源开发权主张,对主权国家的海洋资源开发行为构成刚性制约。加拿大海洋经济学家Sumaila等进一步通过跨期成本核算模型证明,若继续维持现有捕捞强度,全球17个主要渔场将在2048年前崩溃,这一研究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优先性提供了量化支撑。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前文所提到的环境公平具有紧密的联系。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既有利于当代人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模式。这实际上就是代际之间的公平。国际法院在2010年裁决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首次将代际公平原则引入海洋资源争端,明确要求当代人履行对后代生态利益的“信托义务”。这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公平,主要是一种纵向公平——即在每一代人之间的公平。我们每一代人都是在为后代管理我们所生活的地球,每一代人在地球资源的开发利用上都应当是平等的。美国法学家爱迪·布朗·韦斯指出,“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每一代人都共同掌管着地球的资源,每一代人都受益于上一代人对资源的管理,同时又受托为下一代管理地球资源,代际公平原则为这一管理确定一个底线,即确保下一代人至少能享有同其祖辈时期水平相当的资源。”“如果出现当代人滥用资源、恶化环境,实际上就是对后代人的侵权”。可持续发展指引下的环境公平,就是要思考当代人如何承担起对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责任,当代人如何才能确保后代人也享有当代人一样多或者至少不减少的自然资源。当代人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不能无节制地消耗自然资源,以避免后代人陷入无资源可用的困境。 可持续发展被FAO强力运用于海洋渔业资源的目标描述上,在FAO历年的监测报告中一致坚持描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现状、问题,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元规则嵌入渔业治理全过程,在多项行动计划中坚持可持续发展。FAO的渔委会曾经多次讨论并给出可持续发展渔业的指南。FAO《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Agreement to Promote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by Fishing Vessels on the High Seas)的序言指出:“各国致力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承诺”。可持续发展也在中国的海洋渔业发展中占据重要战略价值。2013年中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年后(2023年)又发布《中国的远洋渔业发展》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施公海自主休渔等重要举措,不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加强生态系统管理,重点关注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养护,推进渔业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取得显著成效。”毋庸讳言,推进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其目标就是要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不容易,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明确要求各国承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义务,但实践中,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决策常受制于成员国的短期经济利益博弈,例如IC-CAT曾经多次因配额分配争议而突破科学建议的捕捞限额。日本以“科研捕鲸”为名规避国际捕鲸委员会(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IWC”)监管的案例,揭示了法律文本与权力政治之间的断层,甚至最后干脆退出了捕鲸公约。短期经济利益行为已经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鲜明的矛盾体,要真正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对可持续发展持之以恒的宣传与教育,更要辅以下具体的工作:一是通过优化国际多边治理体系,健全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主导的协作网络,通过公海自主休渔制度、跨海域联合执法等机制,实现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的动态平衡。例如中国实施的鱿鱼公海自主休渔制度,为全球渔业资源养护提供制度范式。二是通过标准化的刚性的国际规则制定,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捕捞配额统一核算,强化船旗国责任制度,遏制非法捕捞(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fishing)。同时将生态系统完整性评估纳入国际渔业协定,形成生物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双约束机制。三是通过科学管理与技术赋能,运用卫星遥感、AI渔获识别等技术建立全球渔业资源数据库,实现捕捞量实时监控与预警。例如中国构建的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系统,通过环境参数智能调控提升养殖效率。四是通过“生态债务”的法律具象化。如要求当代人缴纳渔业资源再生基金,给予养护主体获取碳汇信用等生态补偿,实施增殖放流制度等等,尽力实现当代人为后代人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获得一定程度补偿的制度设计。只有不断通过系统化、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从“掠夺型开发”向“再生型治理”的文明转型,最终达成人类与海洋的永续共生。 海洋渔业资源的生态治理不仅是全球生态安全的重要议题,更是实现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的核心实践。在人类活动深刻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当下,以环境公平为价值导向、以义务为基础构建制度框架、以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的治理模式,为化解资源枯竭与权益失衡的双重困境提供了系统性方案。唯有以环境公平校准价值坐标,以义务制度筑牢行动根基,以代际可持续锚定发展航向,方能实现“碧海金滩共潮生”的永续图景。这既是对海洋生态的庄严承诺,更是对人类文明未来责任的深刻回应。 作者:陈淋淋,宁波大学博士后,法学院讲师;张柯南,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何跃军,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