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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浙江论坛 | 陈淋淋、张柯南、何跃军 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内涵重构与逻辑展开

来源:法治视野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21 13:45:55 | 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 编者按 

日前,2025年“法治浙江”论坛在湖州举行,紧扣“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质量法治保障推动高水平绿色转型发展”主题展开深入研讨交流,为夯实绿色发展法治根基、推进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建设建言献策。即日起,“法治视野”将陆续分享系列精彩文章。本期分享入选论文一等奖获得者陈淋淋、张柯南、何跃军的《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内涵重构与逻辑展开》。



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

内涵重构与逻辑展开

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不仅仅是一个生态学意义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学问题。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生态治理是一个生态规律与法律规则的双重调适过程。检索文献可知,多数文献是关于海洋生态环境动态模型等的技术性分析,法学领域的分析极为少见。将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治理直接嫁接到海洋渔业资源,会导致两方面的缺陷:一是现有研究虽然引入了生态治理方法,但却未能真正转化为一种“法权结构”,即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二是制度设计上会更加偏向于管理工具的创新而不是价值上的努力。这两个缺陷会导致在揭示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重要性时缺乏足够的正当性依据,也会导致当代人对生态治理的认同力度与支持力度不高。因此探寻并重构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本质内涵与核心法理,指明其价值逻辑、制度建构的逻辑与最终的目标逻辑,是建构海洋渔业资源国际合作治理与国内保护治理的前提性认知。

PART 01

海洋渔业资源的极端重要性


本文所关切的海洋渔业资源的生存环境为“海洋”。海洋即“海”和“洋”的总称,常识中认为远离陆地水域为“洋”,靠近陆地边缘水域为“海”。海洋即上述海与洋的组合,包括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海洋,也包括国内法意义上的海洋。海洋面积大概是3.62亿平方公里,占据地球总面积3/4左右。靠近海洋的沿海国占所有国家的4/5,生活在临海地区的人口占全球人口的2/3以上。从全球范围看,多数沿海地理区域自然资源丰富、地理条件优越,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态基础。

海洋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生存、发展和进步的物质基础。”海洋为生命的诞生、进化与繁衍提供了必备条件,控制和调节全球气候,创造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与此同时,海洋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和资源,是人类交往的重要交通运输途径,是现代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基地,为人类发展高科技提供了空间。

海洋渔业资源作为典型的全球公共物品,其战略价值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14个目标框架下持续彰显。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以下简称“FA0”)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了密切关注和权威监测。FAO的数据指出,在物质供给方面,2022年,全球渔业和水产养殖总产量激增至2.232亿吨,比2020年增长4.4%。2021年,水生动物食品全球表观消费量为1.625亿吨。在营养保障方面,水生动物蛋白占全球人均摄入量的17.8%,为38个沿海发展中国家超过12亿人口提供必需氨基酸来源。从经济贡献率分析,该资源系统呈现双重经济价值:其一,作为国际贸易标的物,发达国家53%-89%的渔获物通过全球价值链进入跨境流通,形成年均超300亿美元(2012年基准值)的初级市场;其二,作为文化生态系统服务载体,其产出支撑着全球10.3亿人口的传统饮食结构与社区文化传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61-2022年间全球人均水产品消费量实现227%的指数级增长(9.1kg→20.7kg),其增速较同期人口增长率高出1.8倍,这一剪刀差现象深刻印证《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下简称“CBD”)第10条所述“生物资源利用与人类发展正相关”的科学论断。

FAO已经警告人类,全球海洋渔业资源正在面临一个严重的可持续利用困境。FAO的持续监测报告显示,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现状已实质性触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UNCLOS”)第61条“国家养护义务”的履行危机。以捕捞为例,2000-2024年间的捕捞强度演变呈现显著负向趋势:根据FAO基准报告,处于生物可持续阈值下的渔业种群比例经历“连续性”衰减——由2017年的65.8%降至2019年的64.6%,并于2021年跌至62.3%,年均降幅达0.58个基准点。此数据轨迹暴露出双重法律问题:其一,34.2%的在不可持续被捕捞水平上被捕捞的鱼类种群占比直接违反《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条“可持续利用”的强制性规范;其二,全球捕捞产量与资源可持续性指标的“剪刀差”现象(2012-2021年捕捞量增长14.3%而可持续种群下降3.5%),印证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第7条“生态系统整体管理”的履约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尤为严峻的是,FAO2024年特别指出,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以下简称“ICCAT”)管辖区内的7个主要经济种群中,已有5种陷入其定义的“紧急状态”。

从上述权威数据可见,海洋渔业资源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极端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离开海洋渔业资源,人类将会直接面临生存与发展危机。保护好海洋渔业资源具有根本性意义。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加强水生生态系统治理,以应对各方不断加大的对水域空间和资源的利用问题。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核心主题之一。

PART 02

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内涵重构


当生态治理理念与海洋生态文明共同作用干具体对象——海洋渔业资源,便构成了一个下位概念——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理解首先是奠基于生态治理理念的理解。生态治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对该治理范式的理解需以生态治理理论的多维阐释为基础,这一复合型概念在不同学科视阈下呈现差异化的理论图景:从生态学和工程技术学等角度而言,生态治理就是专业人员依据生态规律与工程技术,对受损之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的行为,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等技术导向型干预措施。又如从政治学或管理学层面而言,生态治理是治理理论在这两个层面的延伸与运用,表现为建构起多中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框架,突出多元利益相关者的权责配置机制。再如从行政管理而言,生态治理是一种国家行政活动,通过制度性安排实现环境治理效能,具体表现为行政组织架构的优化、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等。

生态治理理论框架的移植性应用在海洋渔业领域催生出特定的治理范式,形成了一个定义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重要方法论来源。如FAO这样的权威组织也受到影响,认为“渔业生态治理是一个系统性概念,整合了法律、经济、政治、社会和管理等领域的制度安排进行渔业管理(fisheries management)”。就具体实施机制而言,渔业生态治理以渔业管理的各项规则体系、政策法规等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寻求平衡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合法化各相关利益方的互动关系,执行上述规则体系与政策法规,保持渔业法规在特定时空与跨时空环境下的一致性。该定义凸显了生态治理范式的系统论特征,强调通过多维制度安排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虽然FAO的定义极具参考性,但直到目前为止,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治理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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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