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在治理转型中,乡镇的权责失衡表现在权力弱化和责任泛化两个方面。首先,乡镇权力弱化可以从支配权、财权和事权的角度来分析。就支配权而言,乡镇作为一级政权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具有一定控制性的支配权。但是伴随着考核权的上收和监督下乡,乡镇的支配性权力及其自主性空间不断被削弱。就财权而言,尽管伴随着资源下乡,乡镇资源体量远超以前,但是资源的项目化和专项化管理导致乡镇对资源的统筹控制权降低,乡镇所拥有的实际财权并未增加。就事权而言,由于监督下乡带来基层合规化运动,乡镇的事权并未扩大,相反,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下治理任务的向下分解以及指标考核的层层加码,导致乡镇治理事务不断增加,加重基层治理负荷。
其次,乡镇责任泛化一方面是指乡镇事责增加,其所承担的事务增加,每一项事务都面临监督、考核和问责,所承担的责任也难免增加。比如在项目资源下乡背景下乡镇承担的发展任务增加,其支出责任也相应增加,乃至演变为债务压力;另一方面是指乡镇责任扩大,倘若只是事务增加带来的事责增加,乡镇还可以有效应对,但是在当前乡镇所承担的责任远超其应履行的事责范围。这背后是属地责任泛化导致的,伴随中心工作的泛化及其背后政治问责风险压力的增加,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中心工作的高效完成和政治压力的有效避责,普遍将任务和责任下放到乡镇属地,乡镇从“守土有责”变成“责任属地”,导致乡镇属地责任不断泛化,滋生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卸责行为。
(二)行政执法权下沉与乡镇赋权
由上,乡镇权责失衡困境成为当前基层治理负担加剧、基层形式主义等问题的根源,如何破解乡镇权责失衡困境成为基层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采取一系列治理重心下移的举措,以行政执法权下沉为目标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即是其中典型代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图通过行政执法权下沉实现乡镇赋权,从而改变乡镇权责失衡的困境。从H省多县市区的改革案例看,行政执法权下沉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派驻执法模式,也即县级将各个领域的执法人员派驻到乡镇,在乡镇成立综合执法分局,执法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执法分局的工作经费等由原单位主管和统筹,日常事务则由乡镇属地政府统筹管理和调配;另一种则是委托执法模式,也即县级通过委托方式将执法权委托给乡镇政府,以乡镇政府名义进行执法。在委托式执法模式中,县级将各个领域的执法人员整合下沉到乡镇,在乡镇成立综合执法中心,执法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执法分局的工作经费由乡镇主管和统筹,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对口部门指导。无论何种模式,其在三个层面试图对乡镇赋权增能。
一是事权下放。行政执法权下沉一方面赋予乡镇执法权力,弥补乡镇执法事权的空白。H省行政执法权下沉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实地情况进行权责清单的梳理和下放,比如A市(县级市)在“1+4”的改革模式下整合827项执法事项,其中294项下放到乡镇一级,B区实行全领域大综合改革模式,整合2600多项执法事项,下放到乡镇一级的有200多项,C市(县级市)和D县分别下放337项、295项执法事项。执法事项的下放意味着执法权限的下沉,弥补乡镇在执法事权上的空白。另一方面,执法权下放也增加乡镇治理工具,增强乡镇的支配性权力。行政执法权作为强制性权力,增加乡镇治理工具,使得乡镇在处理复杂问题尤其是历史遗留的疑难杂症时有强制的治理手段可用,下沉的执法权成为“乡镇治理的一把刀”,无疑增强了乡镇的强制性支配权力。
二是资源下移。无论是派驻执法还是委托执法,执法权下沉都为乡镇增加了治理资源。一方面是编制资源的增加,在总量控制下编制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关系到地方组织体系的设置及其人员的配置。派驻执法模式下编制资源在部门,但是人员是下放到乡镇的,委托执法模式下编制资源则直接下放给乡镇,按照H省的改革实践,经济发达镇新增编制资源15个,普通乡镇则新增5—10个编制,并且有一个是副科级岗位,A市和B区的乡镇直接将其列为扩大的班子成员;另一方面是财政资源的增加,无论何种改革模式,执法权下沉后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都是县市区级财政负担,乡镇不需要付出额外的财政成本,对乡镇而言也意味着增加了一笔财政资源用于执法工作的开展。编制资源为乡镇提供机构编制和岗位,财政资源为乡镇增加治理资金,无疑都将转化为乡镇可以调动的治理资源。
三是人员下沉。行政执法权的下沉伴随着执法人员的下放,无疑为乡镇增加治理力量。H省的乡镇在2005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通过“以钱养事”改革导致乡镇的七站八所遭遇撤并或人员流失,乡镇规模急剧缩减,只有30—40人的规模,这一规模难以满足当前治理需要。执法权下沉后,H省各县市区为每个乡镇新增5—15名执法人员,弥补乡镇治理力量的不足。其中委托执法模式是直接将人员下沉到乡镇,变成乡镇的下辖人员,乡镇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和统筹;派驻执法模式下执法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虽然不在乡镇,但是乡镇具有考核任免建议权,且派驻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也离不开乡镇的支持,因此乡镇也可以调动其执法力量。H省各地的经验表明,下放的执法人员几乎都被乡镇统筹,B区某镇执法人员直言“我们只有20%~30%的精力是在做执法工作,其余70%~80%的精力都是在做乡镇中心工作”。
三、行政执法权下沉的权力运行与乡镇赋权困境
执法权下沉到乡镇一级,虽然客观上为乡镇增加了事权及相应的资源和人员,使其在执法事项上具有行权的依据和合法性,但在实际运转中,由于乡镇基层治理的特殊性,下沉的执法权遭遇现实困境,不仅未能实现乡镇赋权,反而加剧了乡镇权责失衡,以下从行权规模、行权结构与行权压力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权力用不到”与事权承载力有限
乡镇的执法办案量整体不高,其行权率较低。就H省的5个县市区情况来看,总体上县级下放的执法事项要显著高于乡镇实际执法需要,县级往往下沉几百项执法事项,但是乡镇实际需要的事项并不多,发达乡镇一般涉及几十项,普通乡镇则只需要十几项。以A市为例,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827项执法职权,实际真正运行的执法事项只有237项,行权率只有28.7%,乡镇层面更低,乡镇年度执法办案量在40件左右,这还包括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简易事项。
这是由于:第一,人口外流和规范化治理背景下,乡镇执法规模不足、执法事项不多。普通农业乡镇人口大规模外流,比如D县的一个普通乡镇常住人口只有1万—2万人,乡镇执法事项结构性降低。经济发达乡镇辖区企业和人口虽然较多,但是管理愈发规范,其执法事项也不多,比如C市水镇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8家,常住人口近8万人,每年的平均执法办案量也只有100件。第二,基层治理事务的复杂性,也导致其达不到处罚标准或乡镇“接不住”。一线执法的实际工作环境,“很难切合独立并且非人格化决策的理想化官僚政治模型”。一方面乡镇的诸多治理事务是细小琐事,具有偶发性、模糊性、连带性等特点,很难进行标准化,也达不到执法处罚的标准,甚至也进不了简易程序;另一方面针对专业性过强的事务,比如医疗、教育领域中的相关细分事项,乡镇执法人员专业性不足,往往识别不了或识别出来无力处理。
下沉的行政执法权在乡镇的行权率普遍较低,意味着其并不契合也不满足基层治理事务的实际需要,也无法承接较多的基层治理事务,也即下沉的事权承载力有限。如前所述,乡镇权责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治理事务泛化带来的,但是这一治理事务更多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务以及大量被纳入层级考核和高压问责的中心工作,并非基层执法事项,乡镇客观上需要专业执法的事项本就不多,执法事项在乡镇的发生规模不足,不是乡镇的主要治理事务。这说明下沉的事权并非基层实际急需的事权,且由于事权过多下沉而产生冗余以至于用不到;不仅如此,下沉的执法权是专项性的权力,不仅存在冗余问题,也存在承载力不足问题。建立在法律法规标准上的行政执法权,其执法的专业化和法治化导向设置治理事务的准入门槛,导致诸多治理事务难以纳入执法处置标准,行政执法权因此只能应对少数符合执法标准的执法事项,其他诸多治理事务并不能予以覆盖。执法对象的特定性及其事权的限定性,导致下沉的执法权普遍用不到,因而无法改变乡镇“下放的事务过多,赋予的权力过小”的权责失衡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