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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柱 | 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技术逻辑

来源: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2-23 13:52:55 | 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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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技术逻辑

王国柱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技术是外在于作品独创性的物质条件,作者可以控制的技术是形成作品独创性的创作工具。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作用贯穿于创作构思、创作行为和创作结果的作品创作过程之中。在创作构思阶段,技术如果能够被作者掌控,就会增益创作构思,反之,将消解创作构思,因此可以采用“若剥离技术因素,具体创作构思仍可推定”的方法识别创作构思。在创作行为阶段,技术如果能够被作者掌控,就会助力创作行为,反之,将阻遏创作行为,因此可以采用“若技术不替代人力,目标作品仍可获得”的方法识别创作行为。在创作结果阶段,技术影响创作结果的外在呈现形态和创作结果中作品独创性的凝结方式,因此可以采用“若抽离技术因素,创造性要素仍可发现”的方法识别创作结果中的创造性要素

关键词

作品独创性  技术  作品创作  人工智能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技术是外在于作品独创性的物质条件

三、技术在创作构思阶段作用于作品独创性

四、技术在创作行为阶段作用于作品独创性

五、技术在创作结果阶段作用于作品独创性

六、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核心构成要素,其涵义通常被解释为“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并且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影响作品独创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是多元的,其中,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既深刻又微妙、既沉稳又灵动,殊值关注。

“技术”经常与“科学”并称,表述为“科学技术”或“科技”。但是,技术与科学之间存在区别。科学的功能在于认识自然规律、获取具有普遍性的知识,而不在于提供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技术是完成目的的一种手段:它可能是一种装置、一种方法或者一个流程”,解决具体问题是技术的功能。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区别也映射在著作权法领域。由于技术具有实用性、功能性,而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排斥实用性和功能性,因此,技术成果无法在著作权法上获得保护,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作品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原因所在。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成果并不妨碍技术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甚至可以说,技术发展是推动著作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动力,著作权的“扩张”是技术影响之下著作权制度变革的主旋律。“在新技术的催促下,版权人必定要求扩张自己的权利范围——从作品种类到权利类型都在版权人的扩张考虑之内。”在作品类型的扩张方面,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进入著作权法领域就是由摄影、录音录像等技术发展促成的;在权利类型扩张方面,“每一次技术发展和进步都会对作品再现方式产生影响,带来复制方式的变革,复制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不断发展的传播技术还在复制权、发行权之外催生出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技术在推动著作权“扩张”的同时,也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著作权制度,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就是“更深层次影响”的突出体现。

技术与作品独创性之间的关联以“人”为中心节点。在“人—技术”的关系中,人创造并运用技术;在“人—作品独创性”的关系中,人作为主体是作品独创性的来源。以此为基础,在“技术—作品独创性”的关系中,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是通过人来实现的,真实且完整的“技术—作品独创性”关系应当是技术、人和作品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在“人—技术—作品独创性”的关系中,关于人是作品独创性的来源并无争议,但技术本身能否成为作品独创性的来源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三种观点:其一,人是作品独创性的唯一来源,只有自然人的创作成果才能成为作品,技术生成的内容无法成为作品。其二,技术可以与人共同成为作品独创性的来源,例如,“以人机互动的法律关系整体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的来源”。其三,技术本身足以成为作品独创性的来源,如果技术生成的内容符合“独立创作”和“具有最低程度创造性”两个要求,就可以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只适用于人类作者的限定是不必要的。若要准确回答技术本身能否产生作品独创性的问题,就需要判断技术究竟是作品独创性的内在决定因素还是外在影响因素。此外,在判定作品独创性时也需要明确技术效果与人的贡献的区分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截然相反的判断结论。例如,在判断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时,法院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因素精心设计的成果,展现出一种艺术上的美感,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质疑的观点则认为,音乐喷泉的整体喷射效果是“硬件设备和控制系统运作下的产物,人为因素所起的作用有限,因而其本质上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述争议的存在表明,技术与作品独创性之间的关联性尚需进一步揭示,技术作用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律尚需进一步发掘。

就作品独创性的判断而言,可有开放多元的视角,其中,作品创作视角在考察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作品创作是作品从无到有的动态过程,也是作品独创性生成的过程,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必然体现在这一动态过程之中,通过考察作品创作就可以对技术如何影响作品独创性进行动态分析;作品创作是综合运用各种创作手段的过程,也是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作品独创性的过程,技术作为一种能够与人的主体性相结合的因素,其角色形象能够在创作过程中独立呈现。因此,作品创作是探究技术如何作用于作品独创性的理想场域。作为作者将思想情感表达于自身之外的过程,作品的创作需要经历预备式、进行式和完成式三种状态,作品的创作过程也因此体现为创作构思、创作行为和创作结果三个阶段。在创作构思阶段,作者在头脑中形成了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具象符号;在创作行为阶段,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具象符号从作者头脑之中走向外部客观世界;在创作结果阶段,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具象符号在客观世界中凝结为一种稳定的状态。上述三个阶段前后相继,形成完整的作品独创性凝结的因果链条。相应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也呈现出阶段性差异。

本文尝试在阐明“技术是外在于作品独创性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对作品创作进行全过程考察,探究技术在创作构思、创作行为和创作结果三个作品创作阶段作用于作品独创性的具体方式,体系化揭示作品独创性的技术逻辑。希冀基于此提炼出不同阶段独创性要素的判断方法,为技术运用场景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提供思路。


二、技术是外在于作品独创性的物质条件

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归根结底是技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创作的影响。历史事实表明,技术为作品创作提供了物质条件。以最具典型性的艺术作品创作为例,“没有电影技术,就没有电影艺术;没有照相技术,就没有摄影艺术;没有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也就没有作为文艺的一种表达工具的电视”。技术能够作用于作品独创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技术和作品独创性统一于人的主体性。“主体性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自身何以成为主体;二是主体在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自主决定和行为自由是人成为主体的重要前提,人基于自身目的利用自然是人的主导地位的重要体现。在利用技术使自然为人类服务的意义上,技术是人类自身本质的最重要部分,即人的主体性的外化。同理,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作者能够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摄影和视听设备)将思想情感等主体性要素以独创性表达的形式呈现出来,这一过程体现了人、技术和作品独创性三者的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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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