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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洋洋 | 从形式法典化到实质法典化: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进阶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2-26 15:26:18 | 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2.协调本土规范与涉外法治实践

伴随着全球范围内互联互通的日益频繁,涉外法治建设的需求不断凸显。涉外法治建设不仅是响应新时期对外开放政策、应对国际风险与挑战的迫切需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然而,囿于我国立法机关在规范供给层面的限制性偏向,刑事诉讼立法既未形成专门针对涉外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亦缺乏完善相关程序的内生动力,由此导致现有规范仅停留在基础性规则层面,难以满足涉外法治实践对专业化、精细化程序规则的现实需求。

其一,网络的迅猛发展导致我国以地域划分为导向的管辖规则难以契合跨国犯罪的特征,致使涉外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确定面临挑战。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再受限于特定的地理空间,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即时性地实现国界跨越,从而规避法律监管。这不仅加剧了网络犯罪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而且容易引发涉案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因犯罪的跨域性而产生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其二,对于跨境犯罪案件,涉外刑事证据审查机制面临着准据法的选择和效力不确定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对域外证据的审查通常采用“二阶式”的审查判断模式,即证据的合法性判断聚焦于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是否合法,而证据最终是否具备可采性则依据管辖法院的本土规范。此种割裂式的证据审查机制不仅存在较为明显的以协助程序合法取代取证行为合法的审查偏移倾向,进而导致取证地的法律规范被实质架空,而且易因取证程序规范的宽严差异而导致同一证据材料在不同司法体系之下具有不同效力认定结论的现实问题。

其三,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明晰的关于涉外案件当事人获得翻译帮助的规范设定,掣肘涉外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一方面,翻译人员的资质认证规范尚处缺位状态,部分翻译人员因缺少对刑事领域的专业术语、程序规范和制度规范的了解而影响翻译内容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受制于翻译人员供需失衡、地域分布不均等原因,实践中已然出现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重复使用同一翻译人员的现象,形成翻译人员因在前阶段“先入为主”而带来的翻译固化或翻译偏见问题。

面对涉外案件,传统的刑事诉讼规范已显力不从心。为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协同发展,实现本土规范与涉外法治实践的协调、适配,《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进阶可以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将法典规范的内容延伸开去:一是构建契合数字时代的管辖规则,允许专门机关在诸如犯罪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硬件设施或数据存储节点位于我国境内,或犯罪行为侵入了我国境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牵涉本国利益的情形时,适当突破物理边界而行使管辖权。二是确立差异化的涉外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对于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其合法性判断仅需审查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的合法性;对于涉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司法机关则应当进行来源合法性审查并经公证程序处理;而对于因取证程序规范的宽严不一导致的证据效力认定差异问题,《刑事诉讼法》则应当诉诸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通过与外部关联规范之间的适配、联动,最大限度地推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取证程序和证据效力认定标准上的一致性。三是完善涉外案件当事人获得翻译帮助的规范设定。在明确翻译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和翻译人员在同一案件中参与阶段唯一的基础上,赋予涉外案件当事人“有因”申请更换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允许当事人基于翻译人员翻译错误、翻译不准确导致意思表达错误,翻译过程存在明显偏见,以及翻译人员未遵守职业操守泄露秘密或隐私等理由申请更换翻译人员;同时,借鉴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相关规范,规定涉外当事人申请更换翻译人员的次数以两次为限。通过以上几方面内容的完善,《刑事诉讼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涉外法治实践的需求。


六、结   语

纵观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法典编纂的模式选择无不体现出特定法规范对政治、经济、社会及立法、司法政策的现实回应。其实,法典编纂的差异化模式正是编纂模式本身同当下所处的法规范语境之间相互适配的立法映射。作为法典编纂的两种不同模式,形式法典化与实质法典化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呈现出一种紧密相连、逐步深化、层层递进的内在联系。形式法典化所暴露出的体系性、周延性与实效性不足等现实问题,一定程度上源于形式法典化与实质法典化的割裂。倘若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中单纯、过度地追求形式法典化的规范聚合,则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对实质法典化体系构建的统筹规划。从实质化法典化编纂模式所需适配的现实条件看,我国当下尚不具备实质法典化的编纂条件。鉴于此,立法机关应当基于两种法典编纂模式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形式法典化为起点,区分短期路径和长期路径两个维度,通过不同的路径规划安排,渐进式地实现刑事诉讼法从形式法典化到实质法典化的法典化进阶。


本刊已发相关主题的文章还有:

1.冀祥德:《世界刑事诉讼的四次革命》(2024年第1期);
2.高仰光:《法典化的历史叙事》(2021年第5期);
3.陈卫东:《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2021年第3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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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