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具有遗嘱能力的人”,继承编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40条关于“其他不具有遗嘱见证能力的人”的规定,作出“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属于其他不具有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的司法解释。 (三)继续对继承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构建中国自主的继承法理论体系,应当深入研究中国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的理论基础。《民法典》确实具有中国特色,但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并非全是中国的固有法律制度,许多是通过西法东渐、继受取得的“舶来品”,且非来自传统大陆法系民法,而是初建时期的苏俄民法,含有计划经济基础的旧痕、缺少市场经济基础的支撑,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继承制度有较大区别,依此构建的中国继承法理论具有先天不足。因此,构建中国自主的继承法理论体系需要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借鉴继承法的历史传统,依照我国当代国情所需进行,使之反映中国当代社会经济形态,创设与该形态相一致的继承法学理论,形成具有我国市场经济特点、符合我国私人财富传承所需的继承法理论体系。 诚然,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基本健全,无论是依法教义学的方法研究还是依法释义学的方法研究,均须以继承编的规定作为研究的基础进行理论构建。不过,由于我国继承法规范存在不足,在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法释义学研究之外,还要有超越现行立法的创新方法研究,包括研究现有继承规范的不足、对不当规范进行改造的理论依据和创新规范的设计,才能创造出适合社会需要的继承规则,形成我国继承法的自主规范体系,构建我国独具特色的继承法自主理论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的继承法自主理论体系,还要对继承法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研究。《民法典》实施五年来,我国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已经初步形成体系,目前只有人格权编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民法典司法解释是中国自主的民法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目前虽然有了《继承编解释(一)》,但是应当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仍然很多,需要继续进行解释。为了为继承法司法解释提供理论支持,一是要研究应当进行解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供司法解释的具体方案;二是要研究已经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成功和不足;三是构建继承法司法解释的基础理论,使之成为中国特色自主民法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只有这样,继承法的理论研究才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形成独具特色的继承法自主理论体系。 我国继承法理论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研究论文多、教材多但专著少。论文和教材是中国继承法自主理论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具有特色的继承法理论专著更为重要。学者在这方面还应当继续努力,推出更多、更好的继承法理论专著,奠定中国特色继承法自主理论体系的基础。 (四)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社会功能的协调作用 私人财富传承既关乎私人财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也关乎整个社会的财产流转,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适用继承编更好地规范私人财富的传承,不仅仅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问题,更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形成社会良性互动,构建良好的私人财富传承的社会氛围,使私人财产继承依法有序进行,调整好私人财产关系,保障社会财产不断增加,富国强民。 私人财富的传承适用继承编调整,实行协调配合、综合治理,主要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各社会机构协调配合,形成各界的社会职能良性互动。中华遗嘱库等从事遗嘱设立和保管的社会组织应当做好遗嘱人设立和保管遗嘱的支持工作,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做好代书、保管、执行遗嘱的工作,为遗嘱人的遗嘱设立、保管、执行提供帮助。公证机构更要做好遗嘱公证工作,对遗嘱人作公证遗嘱的请求予以配合、积极支持,通过继承公证,把继承纠纷消灭在萌芽之前。民政部门应当对遗产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的考核、管理,作出规范,将其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对在私人财富传承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理顺继承法律关系,保证继承有序进行。社会各界应当宣传遗嘱在传承私人财富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鼓励成年人设立遗嘱,依照自己的意志传承积累的财富,形成和平、有序的继承秩序。二是,对继承争议的最终调整手段是诉讼方式,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应当依照继承编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有所创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授权的范围内,敢于适用新规则,解决新问题。特别是对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又是生活实践急需解决的继承问题,要敢于创新,敢于实践,创造出新的继承规则,积累经验,创造伟大判决,为司法解释以及继承编修正做好实践经验的准备。例如,对法律并未禁止适用的密封遗嘱、后位继承、替补继承、特留份权等,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该参照适用的参照适用、该创新规则的创新规则,促使我国继承制度跟上时代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四、结 语 回顾继承编实施五年来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现状可以清楚地看到,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在实现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置意愿,保护继承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实现继承编立法目的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的需要修正立法,有的需要进行司法解释,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改变立法思路积习,填补立法欠缺。应在积累相当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修正法典、制定司法解释、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等方法,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立法体系,使我国的继承制度适应时代发展步伐,适应市场经济私人财富传承的需求,推动我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