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部分组成。这几个体系之间的关系深刻揭示了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只有实现规范和认知的明确与统一,才可以提升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效果,最终全面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权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与法国、德国、日本刑法中的违警罚,并无本质性的差异,应该考虑在原理、规范层面与刑法进行衔接或者直接参照适用。目前迫切需要建构一套违法犯罪行为一体化的规范体系,以及可以统摄治安处罚与刑罚两者之间过罚相当或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才能以此指导公安机关的执法以及检察机关的反向衔接检察监督。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