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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丨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重构与路径创新— —兼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来源:现代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23 13:57:18 | 2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这一本体论层面的突破,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出重大发展决策、进行改革攻坚,牢固树立“法治本身就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抓法治就是抓发展”的新型政绩观,从根本上消除“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等认识误区的滋生土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轨道。这一理论创新不仅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力,更展现出强大的实践指导价值。例如,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关键区域,山东省以“立法协同 + 执法联动 + 司法专门化”构建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破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难”的核心问题。2024年出台《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在省级立法中设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章,明确黄河三角洲湿地、滩区等生态资源的产权确认规则,同年通过《条例》推动12个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落地,带动沿线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产值增长31%,实现“保护—开发—收益”的良性循环。


(二)构建认识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新范式


认识论关注的是主体如何认知与把握客体,党的创新理论实现了认识论层面的重大革新,这一革新的核心在于提供了一个认知和把握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新范式,实现了从形式性、孤立性、静态性向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的转换。世界上的事物总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看待事物发展,在观察社会发展时,一定要注意决定和被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有机联系。一是在认知取向上,实现了从形式性向功能性的跃升。这要求我们超越高度形式化的逻辑推演,转向更加注重法治实际功能的发挥。法治的评价标准,不仅要看形式上是否完备,更要看其能否真正回应发展中的现实挑战、协调多元利益、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最终要落脚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二是在认知视野上,实现了从局部性向系统性的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否定了“就法治论法治”的思维方式,我们要自觉将法治置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进行系统性把握。法治犹如人体的神经网络,贯穿并协调各个子系统:它通过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经济)、完善人民民主政治程序(政治)、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文化)、构建社会治理格局(社会)、设定生态环境资源底线(生态),实现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性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性的集中体现。三是在认知方式上,实现了从静态性向动态性的深化。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适应的开放系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发展实践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挑战(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治理),法治通过立法、修法、法律解释等机制进行调适,形成“实践—认知—规范—再实践—再认知”的螺旋上升过程。


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这三大认知转向,作为内在贯通、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科学把握和处理法治与发展关系的认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三大认知转向完整地融入和体现在法治对发展发挥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的每一个实践环节之中。


1.法治引领作用的发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法治引领作用的核心是通过确立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主动塑造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法治通过将新发展理念制度化,发挥其统一思想、协调步伐、降低执行内耗的功能。法治所锚定的发展方向,需要统筹多元目标,确保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避免片面与失衡。引领不是僵化地固守教条,而是体现为价值观的持续塑造与战略目标的与时俱进,以确保发展方向始终契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


2.法治规范作用的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为通过构建明确的规则体系以及对这一体系的严格实施,为发展提供清晰、稳定的运行框架,以降低交易成本、预防矛盾纠纷、保护创新动力。在针对特定领域设计规范措施时,须充分评估其可能产生的跨领域、跨层级的系统性效应,实现制度间的协同增效。规范市场运行,需同步完善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合同履行等基础性制度;规范社会治理,需协调公权力作用有效发挥、公民权利有效保障与社会有效自治。经济社会处于持续的发展变化之中,对其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不能静止不变。法律必须通过及时立改废释纂,在稳定预期与激发活力、公平与效率之间保持动态平衡。


3.法治保障作用的发挥。保障作用集中体现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其效能体现在能否真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系统思维构建起覆盖广泛、层次分明、立体联动的风险防控与权利保障网络,促进各类保障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相互支撑。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具备动态响应能力,通过法律机制的持续完善与法律保护的不断拓展,及时应对新型风险挑战,填补权利保护漏洞。例如,202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增设人工智能治理专条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条款,通过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提高违法处罚力度等措施,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屏障,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划定安全边界,生动诠释了法治保障发展与安全动态平衡的核心要义。


由此可见,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的认知转向,深度内嵌于引领、规范和保障这三大作用之中。这就要求,无论是谋划“引领”,还是设计“规范”,或是构筑“保障”,都需要同时考量功能发挥的实效性和精准性、规则机制的系统性和融贯性、法治体系的回应性和演化性。


(三)创新法治赋能发展的方法路径


在确立有机统一的本体论与构建功能性、系统性、动态性的认识论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法治如何有效赋能发展这一核心命题,从制度建构、制度实施与评估评价三大维度创新了方法路径。


1.在制度建构维度,采取前瞻性供给与灵活性调适相结合的方法。该方法以构建系统灵活的法律制度供给体系为目标,核心在于三种机制的协同运用。其一,前瞻性立法引领。超越立法被动回应模式,确立“国家战略—立法引领”的主动塑造路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立法规划在内的法治建设规划,并强调:“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全面依法治国的“一规划、两纲要”等顶层设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需要,系统擘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立法规划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部署实现深度嵌合与同步谋划,法律不再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简单确认,而是成为塑造产业结构、创新生态与治理模式的先行性、基础性力量。其二,系统性规范集群构建。超越单点立法思维,在具体领域中统筹制定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法律规范集群。例如,面对数字技术全域渗透、多环节交织的特性,围绕“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核心目标,通过定位清晰、相互支撑的立法协同机制构成数字经济法律规范集群:《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奠定安全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数据流通的信任基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维护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聚焦数字创新激励。通过安全、权利、竞争、创新等多维度法律的协同,形成集成化法治基础,系统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三,授权改革试点。为破解“改革要突破、法治要稳定”的现实张力,完善了授权试点机制,对于迫切需要探索但尚不具备全面立法条件的改革领域,通过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在特定地区、特定领域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部分法律规定,开展改革试点。这一路径为改革创新提供了“法治试验空间”,体现了“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的严格要求”,实现了改革探索与法治稳定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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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