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来源 李洪雷:《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重构与路径创新——兼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载《现代法学》2026年第1期,第15-35页。

作者简介
李洪雷(1976—),男,江苏盱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立足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策部署,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围绕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展开研究。首先,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四个层面,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突破:本体论上确立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有机统一观,打破传统的二元对立认知;认识论上革新认知范式,实现法治与发展关系从形式性、静态性、孤立性向功能性、动态性、系统性的转向;方法论上从制度建构、制度实施和制度评估三个维度,创新法治赋能发展的路径;价值论上锚定“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法治观与发展观的价值统一。其次,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聚焦法治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安全、社会公平正义等重点领域,阐明法治对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最后,提出推动法学研究创新方向,针对法治与发展改革的一般关系、重点领域立法、法治实施与监督机制等展开深度研究,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五五”规划建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目 次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创新 二、《“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的谋划部署 三、以法学研究创新助力高水平法治和高质量发展 “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持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科学擘画了未来五年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确立为“十五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体现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和战略性功能。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指出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会议强调,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以法治巩固和彰显制度优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文立足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的谋划部署,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以法治与发展的多维关系为主线,对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进行探讨,旨在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同时,他强调“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这一精辟论断科学地界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战略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与发展关系作出系统阐述,实现了深刻的范式转型与理论超越,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提供了理论指引和实践遵循。其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在本体论层面阐明了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确立了法治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观;二是在认识论层面革新了认知法治与发展的范式,实现向功能性、动态性、系统性的转向;三是在方法论层面创新了法治赋能发展的方法路径,从制度建构、实施运行和效能优化三个维度进行了系统升级;四是在价值论层面揭示了法治观与发展观的内在贯通性,奠定了法治与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价值基石。 (一)确立法治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与发展关系问题上,实现了本体论层面的深刻革新。所谓本体论,在哲学上是指对事物最基础、最本质的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最根本关系的探究。在此视角下,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核心在于探究二者本质上究竟是彼此独立、机械叠加的两个领域,还是一个内在统一、有机融合的整体。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西方理论场域还是在我国的一些实践探索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将法治与发展割裂乃至对立起来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典型的论调。一种是“先后论”或“阶段论”,即认为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衍生品甚或“奢侈品”。在这种观点看来,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冲破制度束缚,实现高速经济增长,只有当经济发展到较高程度,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这就是“先发展、后治理”论调。这种观点很容易使人们陷入“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以漠视规则、牺牲环境、透支未来为代价换取短期增长,最终侵蚀发展的可持续性与正当性根基。另一种是“手段论”或“工具论”。这种论调虽然不否认甚至很重视法治的作用,却仅将其看作和基础设施一样的发展外部条件,其意义仅仅在于为经济活动提供手段、工具和便利。在这种论调下的法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一旦与GDP增速、重大项目推进等目标产生冲突,法治原则便可能被搁置、规避乃至突破。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与发展关系上的本体论贡献,正在于超越了这种二元分立思维模式,揭示了法治与发展之间内在统一、相互塑造的本质关联,鲜明提出法治建设本身即为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必须贯穿于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 其一,法治与发展存在相互嵌入、互构共生的关系。法治不仅作为发展的外部条件与工具而存在,其本身即为发展的内在本质性要求与构成性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正是对这一关系的精辟概括。一方面,高质量的发展是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发展,而每一个理念的落实都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就难有持续动力;缺乏协同的区域法治体系,协调发展就缺少制度依托;缺乏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绿色发展就会脱离刚性约束;涉外法治的体系和能力跟不上,开放发展将失去制度护航;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缺失,共享发展也难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内嵌于发展的含义与目标之中。另一方面,从经济形态的演进看,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创新经济等现代经济形态,其交易对象(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模式(如远程合约、算法决策)和组织结构(如跨国企业、风险投资机构)都极度复杂,高度依赖一套精准、透明、可预期的法律规范系统。法治由此在根本上塑造了现代经济活动的基本架构,成为其赖以运行的“操作系统”,而不仅是运行于其上的“应用程序”。 其二,法治与发展存在彼此塑造、协同演进的关系。有机统一观超越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上的机械决定论,强调二者之间处于持续的相互建构过程之中。一方面,发展是法治演进的根本动力与鲜活源泉。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为法治提出新课题、注入新内涵、开辟新领域。例如,数字经济的兴起推动数据权属、平台责任等新型法律框架的形成;科技自立自强的国家战略加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法治对发展具有引导与形塑功能。法律并非只是被动地反映与确认发展成果,而是通过分配权利义务、塑造行为预期、引导资源流向,主动地引领和构建发展的方向、模式和质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正在引导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通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构建更富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严格的环保司法通过刚性约束与责任追究,助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