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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丨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重构与路径创新— —兼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来源:现代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23 13:57:18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法治建设,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催化剂、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缺乏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创新投入不足、成果转化受阻、创新动力衰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十五五”规划建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要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基石与创新动能。其一,完善能够回应时代挑战、引领创新实践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紧跟技术前沿,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传统法律法规,积极研究制定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大数据集合、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新型创新成果带来的确权难题与保护挑战,明确其客体范围、权利归属和保护边界,为前沿领域的创新活动提供明确稳定的法律预期。要加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协调性,避免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并与《反垄断法》《民法典》《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紧密衔接,形成保护合力。其二,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树立保护的法治权威。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健全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开展常态化专项执法行动,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和执法威慑力。在司法保护方面,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统一裁判标准。要全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适用力度,依法纠治 “诱导侵权”“陷阱取证”、非正常批量诉讼等滥用权力行为,切实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其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释放保护的经济价值。要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的法律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投融资服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活动,畅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要健全职务发明产权激励与利益分配制度,有效调动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靠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必须充分认识科技的战略先导地位和根本支撑作用,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这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指明了方向。加强科技法治建设,本质上是将法治的规范、引领与保障功能系统性地注入国家创新体系,为核心技术攻坚、创新生态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构筑稳固可信的制度基石。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科技创新的产权激励、确保创新者能够充分享有创新回报、优化科技创新融资法治环境之外,还需着力构建统筹创新激励与风险防范的科技治理法治框架。科技创新在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可能伴随伦理、安全、社会风险。科技法治必须体现“促创新”与“防风险”的辩证统一。要加快科技伦理治理立法,确立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脑科学等敏感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基本伦理准则和法律底线,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伦理审查与监管制度。要筑牢科技安全法律屏障,完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领域立法,健全关键核心技术进口管制、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在开放合作中切实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发展利益。要推进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法治化,将诚信要求嵌入科研项目评审、成果验收、人才评价等各个环节,对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同时,要运用法治方式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需要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要以法律巩固科技体制改革成果,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人才评价、机构自主权等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稳定、权威的法律制度,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自主权,为科研活动“松绑减负”。要完善鼓励协同创新的法律环境,破除阻碍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壁垒,通过法治保障“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有机衔接,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巩固国家安全法治屏障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坚持“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的核心目标之一,并把“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为独立的一部分加以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极端重要性。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必须完善国家安全立法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从系统论角度分析,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要统筹应对三个层面的挑战。


1.应对体系协调性方面的挑战。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内涵与外延已扩展到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等重点领域,立法任务繁重且体系庞大。当前亟待建立跨领域的法律协调机制,解决不同安全领域立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和管辖竞合问题。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动态清理机制,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不符的法规规章。


2.应对前瞻性立法方面的挑战。面对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等颠覆性技术带来的新型安全威胁,传统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安全形势。需要创新立法机制,探索敏捷立法模式,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立法快速响应机制。对新兴技术领域,可先通过制定框架性法律确立基本规则,再通过授权立法等方式及时完善具体规范。同时,要加强技术预测和法律预研,增强立法前瞻性。


3.应对国内国际规则衔接方面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演进,国家安全立法越来越多地涉及域外适用、数据跨境、“长臂管辖”等复杂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维护国家核心安全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要完善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同时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安全治理体系。《“十五五”规划建议》针对“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部署,是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斗争形势的战略回应。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海外维权、中国法域外适用等领域立法,灵活运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方式;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水平,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通过这些措施,在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国际环境中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尤其需在关键领域细化操作路径。例如,在数据安全领域,推动《数据安全法》与国际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衔接,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标准,建立国际认证互认机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在知识产权领域,推动国内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对接,通过参与和构建多边协作机制,增强我国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与认可度。在反制裁领域,协调“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与WTO安全例外条款,提升相关措施的合规性与可操作性,妥善平衡维护主权与遵循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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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