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制度实施维度,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该方法致力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核心是用法治保障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平安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这种治理模式与机制共同夯实了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根基,显著降低了治理成本与系统性风险。其一,推动构建多元共治平台。确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模式。其中,法治作为整合社会力量、平衡多元利益的公共平台和根本准则,政府角色向规则制定者、监管者和服务者转型,让市场与社会释放活力。其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化。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构建“源头防控、多元化解、司法终局”的矛盾化解体系,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渠道的有机衔接,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把握“维权与维稳”的辩证统一,维权是根本,维稳是保障,以法治方式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分要求区分开来,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有机融合,总结推广“枫桥经验”的特色,“实现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有效提升低成本、高效益的基层秩序治理能力。其三,推动法治与数治的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智慧司法与数字法治政府,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嵌入立法、执法、司法全流程,使得数据要素与技术能力内化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这从机制上重塑了决策模式与执行流程,使治理从事后响应转向事前预防、从经验判断转向数据驱动、从单点管控转向系统治理,从而显著提升风险防控的敏锐性、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构建起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治实施和社会治理新范式。 3.在评估评价维度,采取目标管理与刚性约束相结合的方法。该方法旨在确保法治实践始终锚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并通过评估问责形成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其一,发展导向的法治评估评价。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对各级党委是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各级政府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监督检查。以此引导和倒逼法治建设有效回应发展需求。其二,全链条评估与反馈校准。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实现精准“诊断”与及时“校准”。推动立法后评估,对已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效果评估,为法律的立改废释纂提供客观依据。依托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发挥“指挥棒”作用,引导地方政府竞争从比拼短期政策优惠,转向打造长期制度优势、政务诚信与执法公信力,从根本上塑造高质量发展的区域核心竞争力。一些地方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聚焦市场准入、监管执法、产权保护、合同执行等关键环节,为改进工作提供精准靶向支撑。其三,闭环式监督问责的刚性约束。健全“考核—监督—问责”联动机制。将法治建设实效纳入干部考核,通过法治督察、专项检查强化过程监督。对履职不力、破坏发展环境者严肃问责,尤其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责任闭环确保法治赋能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方法论层面的创新,涵盖了“制度建构—制度实施—评估评价”全链条。三个维度环环相扣、相互强化,共同将法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保障”和“后台支撑”,升级为融入发展内核的“核心架构”和“驱动力量”,为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四)奠定法治和发展的共同价值基石 党的创新理论深刻阐明,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也是发展实践的核心理念,二者在价值源头上高度统一、内在贯通。法治以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与公平正义的促进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展以推进共同富裕、保障民生福祉来实现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二者统一于人民至上地位的全面落实中,共同构筑起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法治相协调的价值基石,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价值指引。 1.法治与发展在价值内核上的统一:实现从“二元分立”到“同源共流”。传统理论及实践中,法治与发展常被视为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两个领域:发展偏重效率与增长,法治侧重秩序与公平。习近平法治思想彻底超越了这种价值割裂,实现了价值根基的深刻重构。 一是价值主体的统一性。人民是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无论是法治还是发展,其价值主体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作为整体的人民,二者具有高度统一性。这要求法治建设必须在关注个体自由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样,经济发展也必须服务于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超越资本逻辑的片面主导与特权导向。 二是价值目标的同构性。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制度安排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全方位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其价值目标则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者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这一根本目标上高度契合、相互支撑、深度融合,共同构筑起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基础与物质前提。这具体体现在,法治以《民法典》确立财产保护规则、维护财产秩序、保障契约自由,发展为市场活力释放提供空间;法治以环境立法筑牢生态底线,发展以绿色转型重塑增长路径;法治以公正司法守护人格尊严,发展以文化繁荣提升精神境界。 其三是价值生成路径的协同性。实践是法治与发展共同的源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法治逻辑,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逻辑,二者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内在贯通、同向发力,共同确证了人民立场不仅是价值起点,更是贯穿始终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立法过程需汲取人民意愿,发展决策需汇聚人民智慧;执法活动需赢得人民配合,发展举措需获得人民支持;司法裁判需承载人民信任,发展成果需经得起人民检验。 2.法治与发展在核心维度上的互融互促:构建起“目的—主体—标准”的价值规范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三个核心价值维度上展现出互相融合、相互促进的特征,构成了完整的价值规范体系。 首先,在目的层面,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法治通过合法权利确认和保障为发展奠定正义基础,发展通过财富创造和分配为法治提供物质条件。一方面,法治为发展提供制度根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系统确认各类市场主体权利,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信心;《个人信息保护法》划定数据利用边界,为数字经济发展建立法治规则。另一方面,发展为法治创造实现条件。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使司法体制改革、法律援助扩展等成为可能;科技发展成果为智慧法院、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文化繁荣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提供精神土壤。 其次,在主体层面,人民共建法治,人民共推发展。人民既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根本依靠力量,也是推动发展的实践主体,二者同为人民主体地位的落实和体现。一是民主立法和决策汇聚各方共识。基层立法联系点、“开门立法”等制度化渠道,确保人民意愿在法律制定中得到真实体现,使法治建设精准回应发展所需与民生所盼;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落实,使发展规划与重大举措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二是群众自治贯通依法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基层治理中,人民群众不仅是规则的遵守者,更是规则的共同制定者与执行者。通过村(居)民议事会、民主协商等方式,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与本地实际结合,形成富有活力的自治规范,在定分止争、优化服务、营造环境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使基层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微观基础。三是人民监督保障权力规范与发展公正。人民群众通过监督举报、民主评议、司法参与等多种途径,对法律实施、政策执行和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既推动法治权威落到实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确保发展过程公开透明、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形成法治与发展良性互动的社会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