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标准层面,法治成效与发展成果统一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建设成效与经济发展成果共同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其一,法治环境是发展环境的核心要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劣,既是对法治建设成效的检验,也直接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市场主体在法治环境中的感受,统一反映了法治与发展水平。其二,民生福祉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共同的衡量尺度。社会治安状况既反映法治实施效果,也关乎发展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成效既展现法治执行力,也关乎可持续发展能力;司法公正程度既体现法治文明水平,也影响发展信心根基。其三,人民满意度是统一的评价标准。法治工作不能停留于“书面报告”,而是要直面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用户体验”;发展政策必须超越“GDP数字”,关注人民群众在发展进程中的实际感受。 在价值论层面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清晰回答了“法治为了谁而建设,发展为了谁而推进”这一根本性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发展模式区别于西方的根本标志。当法治的目的与发展的目标都指向人民福祉,当法治的权威与发展的动力都源于人民力量,当法治的成效与发展的成果都由人民评判时,中国式现代化就获得了最坚实的价值根基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指出:“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人民中寻找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这是我们在新征程上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价值指引。 二、《“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的谋划部署 《“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法治建设的谋划部署呈现鲜明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特征,既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确立为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又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部分作出集中部署,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法治作为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深度融入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规划部署,形成“法治+”的复合治理范式,这集中体现在全篇出现的80余个“法”字上,体现在对“法治经济”“科技法治”“国家安全法治”“信访法治”“军事法治”“宗教法治”“涉外法治”的部署上,以及对相关领域制度建设的强调上。这些决策部署充分展现出法治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 (一)建设法治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一部署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构成性和保障性地位。 1.建设法治经济,要求通过法治方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并且确立稳定预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和法治经济建设成效,涉企行政执法关系营商环境的优化、市场预期的稳定。在近期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远洋捕捞式”执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十五五”规划建议》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两大突出问题,即涉企执法规范性与产权司法保护有效性,为下一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明确了重点任务。《“十五五”规划建议》要求,“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正是要在初见成效的“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之外,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解决方案。须推动由个案纠偏向类案规范、由问题整治向机制完善深化拓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切实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滥用职权、任性执法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物强制措施适用较为普遍,但也存在适用不合法不规范问题,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陷入困境,《“十五五”规划建议》特别要求“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须建构起多维度、多链条的司法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等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明确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启动权、申辩权和赔偿权。 2.建设法治经济,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当前,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对城镇就业的贡献达到八成以上,对进出口和税收的贡献都在五成以上,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障碍,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突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税费负担较重。《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其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还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唯一被明确提及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象征着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实现了从政策性宣示向更加明确的制度化保障的历史性转变,未来需要在执法、司法等环节加以落实。 3.建设法治经济,要求运用法治权威破除市场分割,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执法”,要求“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些部署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思路。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执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建立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法治可以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提供根本保障。 4.建设法治经济,要求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法治经济内在要求政府全面依法履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高质量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科学的宏观调控平抑经济波动,通过合理的产业政策引导转型升级,通过有效的基础设施投资夯实发展根基,通过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社会民生。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政府必须是有为政府,但“有为”必须建立在“依法”的基础之上,这是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根本前提。法治既为政府依法履职划出了清晰边界,也为政府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行政性垄断;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市场秩序,这些都体现了政府在法治框架下推动发展的积极作为。下一步,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落到实处,既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战略引领、市场秩序维护、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又确保这些职责的履行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真正实现以法治规范政府行为、以法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法治保障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