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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南翔:美国经济制裁域外效力的实现路径与法律应对

来源:国际法研究、中国法学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20 15:40:31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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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 | 《国际法研究》2026年第2期。为阅读便利,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内容提要美国经济制裁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美国人,还包括非美国人。美国经济制裁通过拓展主体、扩大行为规制等方式实现域外管辖的效果。实践中,由于经济制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美国总统在制裁政策制定中具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但利益攸关方可运用美国法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方式,挑战美国行政部门不当的、不合理的域外管辖。美国特朗普总统第二任期持续加强对华经济制裁的遏制功能,对高新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对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贸活动构成挑战。美国政府经济制裁行动损害和威胁了中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中国有必要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除通过系统性出台反制立法并推进反外国制裁立法的有效实施外,作为受美国经济制裁影响最大的中资企业,应优化供应链布局,加强海外供应链弹性建设,并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继续以法治方式向全球市场输入稳定性的预期,避免落入大国博弈的“修昔底德陷阱”。


关键词经济制裁;反制裁;域外管辖;美国法;单边主义




问题的提出


美国经济制裁政策普遍体现出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在塑造外交政策中的作用。美国经济制裁时常具有政治外交和经济利益的目标。自2018年以来,美国经济制裁加大对华经贸的遏制作用,特别是对华制裁对象不断扩大,制裁措施不断丰富,中资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挑战增加。美国能够推行单边经济制裁手段的背后原因在于:美国具备影响甚至控制经济全球化的权力。一方面,美国具有操控全球美元结算体系、跨国金融支付系统、世界领先技术产品以及全球最大消费市场等硬实力;另一方面,美国在对外宣传、社交媒体以及情报工作等软实力上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美国经济制裁体系下,在微观层面,美国总统可对中资企业进行定点打击,主要目的在于打破中国重要行业的供应链,并促使美国企业终止与中资企业的商业往来。在宏观层面,美国可通过阻断支付结算系统、互联网信息系统,使得中资企业难以开展国际业务。美国特朗普总统第二任期持续对华加强经济制裁的遏制功能,对高新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这对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贸活动构成挑战。

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制裁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制裁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美国经济制裁仅涉及美国国会发布的一般性立法与专门制裁法案、行政法规,以及美国总统命令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广义的美国经济制裁概念还包括出口管制相关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经济制裁行为与出口管制分别为美国财政部和商务部管理,二者的管控方式不完全相同。为此,本文仅分析狭义的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系。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现出单边性特征,特别是美国频繁绕开国际组织的多边经济制裁授权进行自主行动。为此,本文主要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进行分析。

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具有域外管辖的效果,其危害效果在于对第三方的行为和第三国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有观点认为,美国在域内执行经济制裁的行为一般不产生合法性质疑,其主要依据传统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获得合法性。一方面全球商业实体和个人希望进入美国市场,利用美国在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开展业务,由此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具有域外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美国经济制裁具有典型的域外适用的效果,其通过对美国人、美国本地行为等概念的拓展,将制裁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拓展到海外,并依托引渡等机制确保在域外的执行力。近年来,美国制裁已成为国内外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议题。国内学界主要围绕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则、国际法层面的违法性问题展开。国外学者的关注焦点更多集中在美国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以及对国际人权规则的冲击层面。除国际法和被制裁企业母国立法的视角外,从美国法视角研究美国经济制裁议题被忽视。实际上,美国经济制裁具有体系化的法律机制,必须从学理上对美国经济制裁的域外管辖可能性及运用美国法挑战美国不当经济制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通过美国司法实践,可更清楚地观察到美国经济制裁的危害性及其违法性。与美国的经济遏制战略相反,中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来越大。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强调要实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近年来,中国加大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法律文件反制个别国家的不当域外措施。然而实践中,美国经济制裁的影响仍然存在,从法律基础、实践做法等方面提高对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系的认识仍有必要。这对推动中资企业正确应对美国不当经济制裁有所助益。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美国经济制裁的域外管辖机制出发,结合美国司法实践,深入研究美国通过主体延伸、行为拓展等方式发挥域外效力的机理,并提出运用美国法律机制应对不当经济制裁的可能方案。


美国经济制裁中的主体延伸:
从美国人到非美国人


美国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美国人”,而“美国人”的概念是以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为基础进行构建的。除传统上的美国公民以及在美国登记注册、实际运营的实体外,美国经济制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域外管辖:一是将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公司列入管辖对象,并把来源于美国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等列入禁止范围;二是通过二级制裁直接将第三国个人和实体纳入制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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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制裁中的“美国人”

美国制裁计划施加的禁令主要适用于“美国人”,而“美国人”的概念是以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为基础构建的,其在相关法律中的定义通常如下:“美国人”包括“任何美国公民、永久居留外国人、根据美国法律组建的实体或美国境内的(包括外国分支机构)任何实体(entity)或任何美国人”。因此,上述定义涵盖以下类别的个人和实体。一是美国公民和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包括位于美国境外的人,以及那些代表美国公司行事的人。二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包括海外分支机构(但除明确规定外,不包括海外子公司)。三是在美国境内行动的非美国个人或实体,包括违反制裁规定、通过美国金融系统转移资金的外国银行。

与对“美国人”的定义不同,越来越多的美国制裁立法将遵守美国制裁法要求的主体拓展到由美国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子公司、拥有美国商品的外国人,从而使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下称OFAC)在执行任务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深远的域外影响力。甚至那些不在美国境内的实体机构也可能会被美国制裁立法所约束,尤其是若它们希望或需要与美国企业开展商业往来,或拥有美国原产商品。美国经济制裁实际上通过限制进入美国市场以及施加民事、刑事惩罚的方式,影响非美国人的行为。

1.拥有原产美国商品、软件或技术的人

美国经济制裁涵盖了原本由美国出口的商品,经由非美国人向第三国“再出口”的行为。例如,《与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规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若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转口是专门针对伊朗或伊朗政府的,那么禁止第三国的非美国人,直接或间接地从美国进口任何货物和技术或服务。对于原产于美国商品的定义,美国制裁项目中会采取个案分析,其并不依据出口管制的定义,目前主要存在10%和25%的比例控制。例如对于伊朗制裁而言,个人和企业不得将美国出口的货物、科技与服务转出口至伊朗,具体包括:(1)不得将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科技与服务从第三国转出口至伊朗;(2)不得将以美国产品作为核心部件或美国零件占整件产品价值10%以上的产品、科技与服务出口至伊朗;(3)不得将以美国技术作为核心科技投入生产得到的产品出口至伊朗。因此,企业在与伊朗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相关产品是否原产于美国,是否包含源自美国的部件,或者产品的生产中是否使用了源自美国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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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