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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孙南翔:美国经济制裁域外效力的实现路径与法律应对

来源:国际法研究、中国法学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20 15:40:31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基于以上所述,对于个人或实体是否“有理由知道”源自美国的商品将被转运到禁运的目的地,OFAC明显采取了扩展解释的方法。此外,应注意的是,尽管相关法规条文并无明确指明,但OFAC能够将转运禁令解读入其制裁计划中。2019年美国苹果公司与OFAC达成和解。因违反美国制裁法规,苹果公司支付46.7万美元。在该案中,2015年2月,OFAC将某一斯洛文尼亚公司及其主管Savo Stjepanovic添加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中。该斯洛文尼亚公司在美国苹果应用商店中开发的一款应用程序已被列入制裁清单,然而该程序仍可下载并因此产生使用费用支付行为。2017年2月,苹果公司升级审查工具发现相关账户后,立即终止了对该公司账户的支付行为,但并没有中止第三方的支付行为。因此,OFAC鉴于苹果公司具有较好的制裁履约纪律并能够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最终对其作出46.7万美元的罚金。由此可见,美国经济制裁的“有理由知道”标准的解释较为宽泛,其时常涉及是否有规避制裁的主观意图的判断,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不一致性。

02
美国人的“便利化”措施

目前生效的大多数制裁法律都包含美国人批准、资助或便利外国人进行的交易。如果相关的交易是由美国人执行的,如其违反美国制裁法规,则应被禁止。这是拥有外国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应该关注的重要事项,尤其是应留意美国政府将“便利化”行为作为判断违反美国制裁法规的标准。最广泛的便利化禁令包含在《苏丹制裁法规》中,并扩展到美国人员协助或支持的、任何与苏丹之间的、无许可的贸易活动。尽管相关法规指出,此类规定不涵盖纯粹的文书性质的活动(例如报告子公司交易的结果),但是其涵盖为子公司的交易提供资金或担保,或对子公司出售的商品提供质量保障等行为。《苏丹制裁法规》还规定,为了避免便利化的潜在责任,美国母公司应确保其外国子公司独立于任何与苏丹出口有关的美国人。但是,该法规规定,美国人不得为了确保其附属公司从事那些如果美国人从事将违反制裁法的贸易行为,而更改其外国附属公司的政策或程序。简言之,该法规禁止美国人向特定的外国人提供商业机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明确规定在针对苏丹的制裁项目中。但是,OFAC可以将禁止便利化的措施适用于其他制裁计划。由此,便利化违规措施主要是指,不直接产生商业交往的活动,但是对其他企业商业交往提供了帮助,特别是因为便利化措施为其他企业提供了违反制裁法规的商业机会。例如,为其他违反制裁法规的公司提供资金或担保,以及提供商品质量保障等行为,均涉嫌违反美国制裁立法。实践中,若没有该实体的便利化措施,其他企业将无法相对便利地违反制裁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该实体将受到美国制裁立法的约束。

03
非美国人引发美国人违反制裁的行为

根据2007年修正的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非法行为”包括:根据本法,个人密谋违反或造成违反制裁措施的行为。该修正案将刑事责任扩大至“故意串谋、协助或教唆非法行动”。因此,该修正案对在美国运营附属机构的非美国实体也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近期OFAC的诸多执法活动依赖于上述规定,进而对非美国银行提起调查和施加惩罚。近年来,美国政府与欧洲主要银行就制裁达成了诸多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美国领土上实际执行的行为(例如,由于银行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向受OFAC制裁的人转移资金)是美国管辖的对象。换言之,这些银行根据微弱的地域关联性与美国相联系,受美国管辖。

针对此类美国实践,非美国的银行和公司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执法机构将使用与美国人员、公司和地区等与美国金融体系关联的事项,主张其具有管辖权。例如两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CSE Global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曾与OFAC达成了12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因为其导致美国的金融机构从事未经授权的出口或从美国向伊朗的金融服务再出口。换言之,从新加坡到伊朗的电汇违反制裁规则,因为其经过美国金融系统,被美国认为享有属地管辖权。本质上,美国通过惩罚此类具有微弱联系的间接行为的方式,拓展了其经济制裁的管辖范围。

归纳而言,非美国人因为其导致了在美国或由美国人采取的违反制裁措施的行为,可被认为从事违法行为。在OFAC与CSE Global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中,后者同意支付超过1200万美元,因为其导致了至少6个独立的金融机构从事未经授权的、从美国到伊朗的金融服务再出口的服务。特别是,非美国公司与受制裁的伊朗实体缔结了诸多合同,其承诺交付和安装电信设备。作为此合同的一部分,CSE Global 有限公司多次将美元电汇到诸多受制裁的实体。由于所有这些资金都是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处理的,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导致许多美国金融机构从事向受制裁实体出口金融服务的行为。

OFAC采取了类似的方式起诉土耳其的国有银行——Halkbank及该银行的客户——Reza Zarrab,两者被控多次违反制裁规定,尤其是利用美国金融系统向伊朗支付款项。起诉书指控被告密谋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在申请保释时,Reza Zarrab对控方的司法管辖权提出质疑,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诉行为受到美国管辖的唯一依据是,Reza Zarrab用来向非美国接受方支付美元的是非美国银行,仅在支付活动中涉及到美国银行”。但是,美国法院驳回了保释申请,并指出OFAC认为,相应罪行也适用于在海外的外国人,当他们合谋以规避违反美国经济制裁法规。在该案中,Halkbank主张作为国有银行,其能依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免受起诉。然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不适用于刑事程序。换言之,美国法院接受了如下观点:若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与受制裁的实体进行美元交易,这将要求美国银行在结算过程的某个阶段介入并因此导致美国人违反制裁措施,那么OFAC可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其享有管辖权,并进行惩罚。值得注意的是,违反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行为最高刑期高达20年,由于其为刑事犯罪,因此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无法作为免除企业责任的依据。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并非解决国家豁免问题的唯一依据,习惯国际法可成为刑事管辖豁免的依据。但由于无法直接适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对外的刑事制裁威慑力加大。


中资企业运用美国法
挑战美国经济制裁的
方法与路径


01

美国经济制裁
对中国国家利益造成的影响


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于意识形态偏见等因素视中国为“最主要的战略竞争对手”,同时因国内政治斗争需要转移国内危机及社会矛盾,在经贸领域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相关实体企业等实施所谓“制裁”。据统计,截至2025年10月29日,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注册地在中国的实体共1100多个。其中,被制裁最多的行业包括: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通信与网络设备、航空航天与军工、人工智能与高性能计算、高校与科研机构、安防与视频监控、船舶与海洋工程等。

实践中,鉴于目前国际结算中尚无可替代美元及其主导的金融系统的其他选择,美国已建立体系化的域外管辖制度。只要企业或个人在全球开展业务与美国发生关联(如使用美元、在美国设有机构、产品中包含美国技术或元器件、在美国市场融资、有美籍员工或持美国绿卡的员工等),那么该企业或个人的某些业务或行为就将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同时,美国还将制裁的对象泛化。与美国制裁对象存在关联的企业或个人将受到美国的二级制裁,如交易对手为美国制裁对象或位于受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标的位于受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属于美国制裁的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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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